什么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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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

什么是所有权

7.5

作者: [法] 蒲鲁东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译者: 孙署冰
出版年: 1963-6
页数: 479
定价: 27.00元
装帧: 平装
丛书: 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丛书·政治法律社会
ISBN: 978710001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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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 Pierre Joseph Proudhon

1809~1865

法国政论家和经济学家,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奠基人之一。1809年1月15曰出生于贝桑松一个农民兼手工业者家庭,家境贫苦,刻苦自学,曾在印刷厂当排字工人,后与人合伙开办小印刷厂。

1837年发表《论通用文法》一书,获贝桑松大学奖金,并迁居巴黎,从事著述活动。1840年发表《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提出“财产就是盗窃”的论点,蜚声于世。该书从小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大私有制,认为可以通过保护小私有制摆脱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端。

1846年5月5曰,K.马克思邀请他参加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并担任巴黎小组通讯员。他回信拒绝,指责共产主义学说是“教条主义”。同年发表《贫困的哲学》,企图以政治经济学来论证自己的改良主义思想,反对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1848年革命发生以后,开始从事实际的社会改革活动,曾任《人民代表》报和《人民之声》报主编,被选为国民制宪议会议员。1849年因著文反对查理?路易?拿破仑·波拿巴被捕入狱,被判3年徒刑和3000法郎罚款。在狱中写成《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革命家的自白》、《十九世纪革命的总观念》。1852年获释。1858年在《论革命与教会的正义》一书中激烈抨击天主教会,在再次被捕威胁下流亡比利时。先后发表《战争与和平》和《税收理论》。1862年遇赦返国,继续宣扬无政府改良主义思想。1865年1月19曰去世。

蒲鲁东被称为无政府主义之父 ,他首先使用安那其(Anarchy)一词表述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他否认一切国家和权威,认为它们维护剥削,扼杀自由。他反对政党,反对工人阶级从事政治斗争,认为其主要的任务是进行社会改革。他的无政府主义与改良主义合成一体,提出一个所谓“互助主义”的救世良方。主张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通过订立契约进行互助合作,彼此“等价交换”各自的产品。这种空想的互助主义方案建立在小生产者的小私有制基础之上,其目的是形成生产者之间“永恒的公平”,防止他们遭受破产的厄运,使小私有制永世长存。

作者简介:

皮埃尔-约瑟夫·蒲鲁东 Pierre Joseph Proudhon

1809~1865

法国政论家和经济学家,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奠基人之一。1809年1月15曰出生于贝桑松一个农民兼手工业者家庭,家境贫苦,刻苦自学,曾在印刷厂当排字工人,后与人合伙开办小印刷厂。

1837年发表《论通用文法》一书,获贝桑松大学奖金,并迁居巴黎,从事著述活动。1840年发表《什么是财产?或关于法和权力的原理的研究》,提出“财产就是盗窃”的论点,蜚声于世。该书从小资产阶级立场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大私有制,认为可以通过保护小私有制摆脱资本主义的各种弊端。

1846年5月5曰,K.马克思邀请他参加共产主义通讯委员会,并担任巴黎小组通讯员。他回信拒绝,指责共产主义学说是“教条主义”。同年发表《贫困的哲学》,企图以政治经济学来论证自己的改良主义思想,反对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1848年革命发生以后,开始从事实际的社会改革活动,曾任《人民代表》报和《人民之声》报主编,被选为国民制宪议会议员。1849年因著文反对查理?路易?拿破仑·波拿巴被捕入狱,被判3年徒刑和3000法郎罚款。在狱中写成《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革命家的自白》、《十九世纪革命的总观念》。1852年获释。1858年在《论革命与教会的正义》一书中激烈抨击天主教会,在再次被捕威胁下流亡比利时。先后发表《战争与和平》和《税收理论》。1862年遇赦返国,继续宣扬无政府改良主义思想。1865年1月19曰去世。

蒲鲁东被称为无政府主义之父 ,他首先使用安那其(Anarchy)一词表述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他否认一切国家和权威,认为它们维护剥削,扼杀自由。他反对政党,反对工人阶级从事政治斗争,认为其主要的任务是进行社会改革。他的无政府主义与改良主义合成一体,提出一个所谓“互助主义”的救世良方。主张生产者根据自愿原则,通过订立契约进行互助合作,彼此“等价交换”各自的产品。这种空想的互助主义方案建立在小生产者的小私有制基础之上,其目的是形成生产者之间“永恒的公平”,防止他们遭受破产的厄运,使小私有制永世长存。

目录:

序言

前言

第一章 这本著作所采用的方法。——一次革命的想法

第二章 被当作天然权利的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有效基础的占用和民法

第一节 作为天然权利的所有权

第二节 作为所有权的基础的占用

第三节 作为对所有权的承认和它的基础的民法

第三章 劳动是所有权的动因

第一节 土地是不能被私有的

第二节 普遍的承认不能证明所有权是合乎正义的

第三节 所有权永远不能因时效而取得

第四节 劳动——劳动没有使自然财富私有化的固有能力

第五节 劳动导致所有权的平等

第六节 社会上的一切工赘都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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