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边界 事情到这里算是结束了。 多年之后,周立太隔着时间的尘埃,仍爱翻阅这个案件中一份份让他倍感失落的资料,并深为自己在这个案件中的无能为力而深感愧疚。 他说现在让他再来还原这件案件的始末,总结这次事件,一些事情他会看得更清楚,最重要的问题在于:法律怎样才不至于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周立太认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是首先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才能确保法律的善良和正义;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人民选举产生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才能使执法的政府官员公正地执行法律,而不会执法犯法;只有在民主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独立地进行审判活动,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在民主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的职能,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由此可见,只有在实行了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里,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不再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为什么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 因为在法治社会里,由于实行民主政治,确保了法律的善良和正义,而就是这种善良而正义的法律维护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人们从内心深处认可并拥护这样的法律,因而也就会在实际行动中主动遵守这样的法律;其次,捍卫正义是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正义必须实现,但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审判活动公开进行,有一整套明确而具体的程序来保证诉讼过程的每一步都是公开、公平的,诉讼双方的当事人都看在眼里,对自己认为不公正的行为可以随时提出抗议。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又是人们认可并拥护的法律,依据这种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保障的诉讼活动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当然会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了。 13生而平等,歧视只意味着心虚 在歧视面前,周立太也没有赢得胜利。当法律遭遇城市性格的冲突的时候,与人冲锋陷阵的不公,就来自于文化的软伤害。跟文化作对,那就意味着跟一群人,一城人作对。 不同的人,对城市有不同的看法。 对于上海,人们习惯性地有两种说法。当他们要对上海表示好感时,便称它为“大上海”;表示不满时,则称它为“上海滩”。一提起“上海滩”,流氓、阿飞、小开、妓女、殖民者、暴发户、青洪帮…… 余秋雨说:“全国有点离不开上海人,又都讨厌着上海人。” 这种说法有些意淫的味道。当人们都在批评着上海人的时候,还时不时地回头看看上海的高楼大厦。在深圳,这座特区城市,最早、最豪华的宾馆称为“上海宾馆”(当初由上海石化、深圳中航和香港深业共同投资),并成为当时的地标。每当外地人到达深圳,找不到人的时候,就约定“上海宾馆那儿见”。 崇上海之毒,无孔不入,就连“阿拉”都能成为流行时尚。所有的城市把上海宠出了毛病,于是,习气就出现了。 渐渐地,“上海人”这个称谓,在外地人心目中,有时简直就是诸如小气、精明、算计、虚荣、市侩、不厚道、赶时髦、耍滑头、小心眼、难相处等等“毛病”的代名词。常常会有这样的情况:当人们议论某某人如何有着上述毛病极难相处时,就会有人总结性地发言说:“上海人嘛!”后面的话也就不言而喻,而听众也就释然。 就像是广东人看哪里人都是北方人,上海人看哪里人都是乡下人。 乡下人,可不是个平常的称谓,被称为乡下人的时候,那就意味着别人可以忽略你应有的权利,忽略你应得的礼貌。 这是一种歧视,来源于经济。在崇尚文化的古老年代,经济被视为下品。在崇尚经济的年代,文化、法律、外交、人权,都无意中被视为附属品。 在经济发达的上海,上海人几乎忘记了曾经被割成七八块的耻辱和疼痛--那都是文化上的感受,跟祖宗有关,那是康梁时代、林语堂时代的事情,跟现实经济状况无关。经济给予上海人的感觉就是“太好了”,这让上海人自我感觉也“太好了”,所以上海人看哪里人都是乡下人,几乎看不起所有的外地人。 安徽人遭遇上海,景况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