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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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元首

0.0

作者: 许崇德
出版社: 江苏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16-12
页数: 111
定价: 20.00元
装帧: 平装
ISBN: 9787214159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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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无论世界各国的历史多么不同,幅员、人口和发展水平多么悬殊,社会制度与政治制度有多么大的差异,每一个主权国家都有自己的元首,或者是由特定的机关行使元首职权,这几乎是没有例外的。

元首出国访问,享有*高规格的国家礼遇,这是人们熟知的常识。现代化的传播工具使人们经常能看到这样的场面:礼炮齐鸣、彩旗飘扬、国歌高奏,两国元首庄严肃穆地阔步在鲜红的地毯上,检阅威武的三军仪仗队。当出现欢迎的人群熙攘如潮,掌声与欢呼声交织成一片,气球、彩带和花束五色缤纷等令人目不暇接的画面的时候,围守在电视屏前观看的本国人民心中大都会油然而升一种兴奋、自豪和欢乐的感觉。纵使在有些国家里,元首平时与国内的人民隔阂极大,但此时此刻却另当别论。人们之所以产生这种不可思议同时又是十分自然的感情,我们与其说那是由于他们感到本国的元首受到尊敬而引起,倒不如说那是由于透过元首受到的尊敬,人们感觉到自己和自己的国家、自己的同胞受到了尊敬更为确切。这种微妙的感情足以表明,在元首的背后,站立着整个国家和广大人民。元首按其本质来说固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但在许多场合,尤其是国际性场合,往往成为民族的象征和国家的代表者。

当然,元首的任务远不止于此。许多事实告诉我们,在世界形势风云变幻的关键时刻,几个国家的元首一起开会,往往可以决定国际的战争局势或者维系几代人的持久和平。这并不是说人类命运和世界历史的发展是由少数人决定的,而是说错综复杂的各种经济和政治力量的组合、分化和对抗,有时候可能要通过国家元首,即力量的代表者们,进行强硬的或者巧妙的谈判来完成。

在每一个国家里,法律是一切**、社会团体和全体人民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由国家元首公布,标志着它的严肃性、统一性和具有高于除宪法以外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元首代表国家发布命令,如发布全国动员令、戒严令、大赦令等。此类命令同其他国**所发布的命令相比较,具有更高的**性。在一般的国家里,元首通常还是国家武装力量的*高统帅。可见,元首在国内的崇高地位同样是无可争议的。

在法学和政治科学中,元首的性质和形式不同,构成了区分不同类型政体的重要标志。例如,英国、荷兰、比利时等,由于国家元首是世袭的君主,因而被称为君主国;而在君主国中,根据元首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又可以分为二元制君主国和立宪制君主国。美国、法国、奥地利等,由于国家元首是民选的总统,因而被称为共和国;在共和国中,又根据元首的地位与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总统制国家和议会内阁制国家等。所以,元首制度的变革,在某些时候就意味着国家政体的变革,因而它不能不具有重大的意义。历史上资产阶级进行革命的过程,有时候往往就是废除君主,建立共和的过程。但也有些国家不是这样,像希腊于1973年才废除君主,选举总统;少数国家迄今还保留着君主,像瑞典、丹麦、挪威等;还有个别国家对君主废而复设,例如17世纪中叶,英国曾废除君主成立共和,但不久又恢复君主,直到今天;1931年,西班牙废除君主,1947年又宣布恢复君主。总的来看,一个国家政体的改变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然而,它在形式上的重要表现首先是元首制的变化。

元首作为崇高的国家职务,必须由适当的人选担任。有许多国家发展历史上的实际的领袖人物,都曾经担任过国家元首的职务。他们曾经起过非凡的作用或创造了很大的业绩,我们可以举出不少在出任国家元首期间为自己的国家作出了杰出贡献的政治家。诸如这样的元首,他们享有荣誉和赢得人民的信任是理所当然的。许多国家元首,包括有较高威望的以及不甚著名的元首在内,往往同指导一国实际生活的国内外政策联结在一起。他们有的是政策的亲手制定者,有的是政策的得力推行者。某一个元首上台,有时常常伴随着一项新的政策的开始;而元首的下台,往往又代表着某项政策的结束或者改变。固然,人存政举,人亡政息,并不是普遍规律,但不可否认,这样的现象在政治历史上也不是根本没有存在过的。元首与政策的关系,在有的国家、有的时候,表现得相当明显。

国家元首,对于某些人来说,可以是推行政策的工具,或者是改变和阻止某些政策的枢纽;元首的职位谁属,可以有利于某种势力、集团以及帮派的特殊利益,国家元首对于某些人来说,又似乎权倾一时,能在物质上、精神上享受荣华富贵,因而是极具诱惑力的职务。总之,许多国家的历史表明,元首职务往往是各种政治势力激烈斗争的焦点,一系列武装篡夺、宫廷政变、阴谋、暗害等惊人事件的爆发,大都与此有关。

于是,历史和现实的生活实践提出了课题:在现代国家中,什么样的元首制度是适宜的?如何使国家元首*大限度地发挥有利于人民的作用,同时又能够避免和消除它可能产生的各种弊病?这是相当大的题目,需要进行长期研究,逐步加以解决。本书的任务仅限于给关心这些问题和学习宪法学的人们提供一些参考性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素材。

作者简介:

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新中国宪法学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奠基人,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

目录:

前言1

一、 元首的概念和本质1

(一) 古代的元首1

(二) 现代国家的元首概念4

1 元首权力的性质6

2 元首的基本特征8

(三) 元首的阶级性及其分类13

二、 元首组成的式类18

(一) 个体元首与集体元首18

1 个体元首18

2 集体元首19

(二) 两种组成式类的比较25

三、 元首产生的方法28

(一) 元首的世袭制28

1 继承者必须是男性,长子优先29

2 继承者必须是男性,但不一定是长子29

3 继承者不限于男性,但男性优先30

4 继承者男女均可,但必须长男长女30

5 其他31

(二) 元首产生的选举制32

1 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33

2 非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38

(三) 人民选择的可能性41

四、 元首的任期45

(一) 终身任职制45

1 世袭君主制国家的元首45

2 共和制国家宪法规定的终身制元首47

3 共和制国家宪法不予禁止的终身制元首47

(二) 限期任职制49

五、 元首的职权62

(一) 公布法律权62

(二) 发布命令权65

(三) 召集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 权67

(四) 外交权69

(五) 统帅武装力量权72

(六) 任免权74

(七) 赦免权77

(八) 荣典权80

六、 元首的特殊地位82

(一) 外交特权和尊荣82

1 国际承认82

2 尊荣和特权84

3 国家为元首转承责任86

(二) 不受司法管辖的特权87

(三) 物质生活的特殊待遇92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元首制度97

(一) 历史演变97

1 第一阶段(1949—1954)97

2 第二阶段(1954—1966)98

3 第三阶段(1966—1982)100

4 第四阶段(1982—)101

(二) 1982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的规定102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产生和任期10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和责任104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106

(三) 主席制度的发展与展望107

1 宪法的有关修正对于主席职权的影响107

2 党、政、军*高领导权的一元化109

后记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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