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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商业无边界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1-06-28 14:06:49

读书笔记Notes

P1 企业扩大规模,锁定转售价格,企业纵向整合,低于成本定价,价格歧视和多种类型的合并,其实都是促进竞争和有益经济的行为。

P2 政策制定者(以及他们的拥趸)由于经济学无知,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干什么。

P13 同一种商业行为,往往同时涉及不同的罪名。

反垄断罪名分成“包罗性行为”(inclusive practice)和“排他性行为”(exclusive practice)。
(1) 包罗性行为:专指竞争者们为了减少他们之间的竞争而采取的行动。
(2) 排他性行为:专指某个竞争者为了排斥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行动。

P14 反垄断的五个根本问题:

问题一: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维护市场竞争,遏制或消除垄断和垄断意图,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众和国家利益。

问题二:供应者是否可能伤害需求者?
在很多反垄断案例中,供应者是否伤害了需求者,抑或只是被嫌造福需求着不足。

问题三:外力矫正能否优于市场结果?
企业一旦被反垄断执法者定罪,其资产收益、组织结构和商业行为都面临来自法官、律师、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甚至市场竞争对手的联手施力的外力矫正。

这些人并不如反垄断的被告,他们有什么资格矫正市场?

问题四:理论模型为何与现实世界矛盾?
经济理论模型语言垄断者必然会提价和减产,但现实中垄断者往往是减价和增产的。

问题五:人们为什么会热衷于反垄断?
在美国反垄断司法的统计数据中,私人提出的诉讼时政府的20倍,大部分兴诉的案件,其目的都是为了阻碍而不是促进竞争。

第二章 永远从租的角度看垄断

P19 “租”,广义而言是由某种特殊经济资源带来的收入。特点:需求增长无法使其供应增加,需求减少其可用量也难以减少(那你转作别的用途)。

Eg:天赋带来的收入,被称为“李嘉图租”。房产位置带来的租金是一种天赋租,其使用价值带来的租是一种“经济租”。

P20 凡是享有各类“租”的个人或组织,都是某种程度的垄断者。
P21 租值的大小,是由最终的市价决定的,而最终产品的定价,是由需求决定的。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享有“租”,就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则由全人类的逐利行为造就。

P23 “垄断租值”永远是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

P25 垄断者注定是要设法将其垄断力的租值实现的,而他们的成功全赖需求者的认同。对租值的追求必然导致“反垄断违法行为”,所以问题不在行为本身,而是其起因。即要解释,为什么经济产品和发明专利上的垄断往往会促进社会福利,而追逐行政特权的垄断,往往会损害社会福利导致“寻租行为”(rent seeking)

第三章 反垄断法究竟要反什么

P27-P30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1890年谢尔曼法案,1914年克雷顿法案,1936年罗宾森-帕特曼法案

克雷顿法案明确了四类非法行为:
(1) 价格歧视;
(2) 达成捆绑和排他性交易合约;
(3) 收购其他公司股;
(4) 在不同企业兼任经理。

P30 “本身原则”:某些商业行为,一旦实施就肯定违法,即属“限制贸易”或“进行或企图垄断”。

与此对应的是“理性原则”,即一种行为最终是否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不仅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做了,还得取决于其行为的原因、动机和结果。

若要采用“本身原则”,立法者和执法者必须有充分理据在事前就判断,要管制的行为肯定有害,或至少在概率上肯定弊大于利。如果缺乏这样的确定性,就应舍弃“本身原则”,转而采取“理性原则”。

P38 从“本身原则”向“理性原则”过渡,是从武断到谨慎的过渡,这很大程度归功于美国的判例法,判例法具有较强的自我学习和矫正功能。

第五章 把握商机就是企图垄断

P56 垄断法不反对垄断(名词),但反对进行垄断和企图垄断(动词)。

P57 诸如“本法禁止某某垄断行为,但若它确实有助于提高效率,但不属于垄断”式的条文和判断,在反垄断实践中随处可见,常被称为“反垄断双语”。这不仅说明反垄断者还拿不准究竟反什么,更说明大玩文字游戏是反垄断司法的特征。

P62 勾结定价有其自身的天然障碍,成功与否与当事人的意图无关。供应者之间缔结价格同盟的尝试本身是无害的。

P63 不应混淆“动机”、“尝试”和“效果”,商人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尝试”都是中性的,“效果”则是由市场来显示的。

P68 一般的,加入消费者在某个项目上的品味五花八门,但为此愿意支付的价格相近,那么商人得更主要靠“量”而不是“价”来赚钱。

P88 “对公司控制权进行交易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合并,把公司的控制权,从经营不善的经理手上,交给跟适合的经营者,从而削弱了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所造成的潜在伤害。

P94 “企业无边界”和“企业是合约组合”:“长期合约”(如特许经营权)冲淡了市场与企业的边界,完全根据额定环境来对不同的具体合约做经济考量。

P97 卖家和买家之间讨价还价行为,无论结果如何,还是以双赢告终,所以并不属于竞争。

P98 凡是本可拆除,而实际并未拆除的进入障碍,都是有政府在背后撑腰的。凡是被视为故意设置,但背后并没有政府支持的进入壁垒,都是天然存在的交易费用使然。

第一种,专卖与专营,是最明目张胆的进入障碍,全由政府亲手操办,别人越不能染指。(航空、军事、电信、石油)
第二种,间接点,是政府发牌的行业。(教育、卫生、地产、出租车)
第三种,再隐蔽一点,各种产业保护政策。
第四种,最隐蔽,利用政府管制来打击对手。(最低工资法)

P108 凡是提到“掠夺性定价”,指的都是可观察的阶段(1)和想象中的阶段(2)
阶段(1):不法商人以低于成本价销售,迫使竞争对手亏损以致退出市场。
阶段(2):赶走竞争对手,再提高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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