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利用周六读毕了薛兆丰先生的新著《商业无边界》,对反垄断问题有了新的认识:历史上很多反垄断案例从经济学的最基本常识来看,在逻辑上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是反垄断仍然大行其道;很显然在这背后,有我们忽视了的约束条件,按照公共选择学派的看法,那就是利益集团在利用反垄断打击竞争对手,进行寻租。
该书涉及的基本经济学常识:
(1)租,是由某种特殊经济资源带来的收入。(P19)
(2)租值的大小,是由最终产品的市价决定的;而最终产品的市价,则是由需求决定的。整个厘定价值量的链条,是以需求为因,价格为果;继而以价格为因,租值为果的。一切商品如是,任何场合如是。(P21)
例子1:新药报价再高,最终也得由病人的需求来确保成交。若缺乏需求,那么哪怕新药再有效,药厂都得破产。若投资不论高低,都能成功转嫁到新药的售价上,那药厂就永不亏本了。(P22)
例子2:我们的方针是跟上价格,即使亏本也得跟上,否则就连企业的经常性开销也赚不回来。(P66)
例子3:质量相同但成本不同的商品,标上相同的价格是否合理?答案是肯定的。很简单,要不是这样,谁还会为降低成本操心?(P71、72)
例子4:不是商人无端地想要拼使削价,而是积压商品卖不出去;不是削价使企业连成本都收不回来,而是当初的投资决策造成了今天的亏操作;削价不仅没有使这早就注定、而到后来才显现的亏损恶化,反而尽快回笼了资金,减少了亏损。(P109)
(3)人们对各种最终产品的需求,导致了“租”的形成;享有“租”,就是享有某种程度的垄断力;而“租值”的大小,或者说“垄断力”的强弱,则由全人类共同的逐利行为,排山倒海地造就。正因为这样,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法姿意厘定一种“租”或“垄断力”的大小,其所有者也不例外。(P22)
(4)“垄断租值”永远是由需求强弱决定的,其他因素无法改变租值。不论政府管不管,“垄断租”的存在和大小都不受影响,受影响的只是租的实现形式。有时部分租值就从钞票形式,转变成诸如人际关系的非钞票形式。政府管制垄断的结果,不仅对垄断者不利,对整个社会也不利,因为它不仅扭曲了垄断者套取租值的意愿,而且还迫使需求者将资源耗费在人际关系的竞逐上,造成社会的净浪费。(P23)(例如:春运车票实行价格管制,不让提价,结果导致车票非常难买,因为很多票被内部有关系的人导出给黄牛党,或者有关系的人提前预订了)
(5)那些知道(《反垄断法》)来龙去脉的人,往往坦言自己根本不懂它什么意思;而显然不知道的人,则往往表示他们是懂的。(P56)
(6)反垄断双语(double-talk):文字游戏给释法者、兴诉者和辩护者平添收入,代价则由全社会承担。(P57)
(7)竞争不限于价格,还有销量、服务质量等其他方面的竞争。(P68)
例子1(给零售价设下限):要是不规定零售价下限,那么提供服务的零售商,就会被不提供的零售商占便宜,即顾客到环境合适、提供产品演示、有售货员现场解答问题的商店选货,然后跑到不提供服务但零售价低的商店购货。于是,谁也不愿意提供服务,结果减少了销量。泰舍尔的观点:厂商限制零售商搞价格竞争,目的是绕过“搭便车”的困境,鼓励他们在价格以外的销售服务上竞争。(P77)
例子2(划分销售区域):如果没有,单个零售商会去做广告吗?肯定不会,因为其他零售商会大占便宜。(P77)
例子3(捆绑):罗琳女士见那么多读者在等着买第七卷《哈里波特》,为什么不一页纸印一个字,买故事的同时也赚点卖纸的钱?(P117)
例子4(捆绑):美国航空业实施价格管制期间,航空公司给乘客捆绑大量的美食、住宿和地面运输服务,空姐也特别漂亮,目的也是间接调低机票价格。(P119)
(8)现实生活中的价格歧视与垄断:垄断者只收划一单价的假设,纯粹是假设。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会员卡、节日买卖等),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的。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P82)
例子1:一条食街,假如允许十家不同风味和档次的餐馆互相竞争可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食街归一人拥有,他也会仿效十个竞争者作“多元化经营”;反过来,假如这条食街只开一家餐馆才能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街为十人分别拥有,他们最终也会合为一家作“规模经营”。(P82)
例子2:把萝卜和牛腩煮成一锅,是因为那样好吃;把烤鸭的皮、肉、骨分开吃,也是为了好吃;饺子和香醋虽分开放,但还得蘸着吃,也是为了好吃。企业只是一种互相交缠的合约组合,其选择取决于对效率和风险的考虑。(P94)
(9)竞争的本质(阿尔钦):卖家只与卖家竞争,买家只与买家竞争,而卖家和买家之间不会竞争。即卖家和买家之间讨价还价行为,无论结果如何,还是以双赢告终,所以并不属于竞争,也就是要分清“竞争”和“讨价还价”之间的差别。(P97)
(10)凡是本可拆除、而实际并未拆除的进入障碍,都是有政府在背后撑腰的;而凡是被视为故意设置、但背后并没有政府支持的进入障碍,则都是天然存在的交易费用使然,相关企业被反垄断法兴师问罪,实属冤枉。(P98)
(11)政府插手经济,为利益集团推行厚此薄彼的管制政策,有其独特的形成机制,可谓势不可挡。反垄断法不仅对行政垄断无能为力,还会对本来是自然产生的进入障碍,作有害的干预。(P99-100)
(12)(《反垄断法》)要保护的,不是竞争本身;他们要追求的,不是竞争形成的结果;他们想方设法要营造的,只不过是一个看上去好像充满竞争的场面。(P101)
(13)网络效应:指一种产品的价值受其用户数量和结果影响的现象。人人都用电话,电话才更有价值;到处都是同样的油站,那样的油站才更有价值。(P102)
(14)掠夺性定价(predatory pricing):先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然后抬高价格,追回先期损失,还可盈利。前者可观察,后者是想象。就好比你把砖头一块块抛到半空,让它随机落下,而恰好堆成一幢房子。(后者发生的可能性非常小)(P108)
(15)捆绑无处不在:即使到市场上买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而是被厂商捆绑出售的。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现在操作系统不用再按很多的驱动程序)P119
(16)垄断的两类成因:一是在没有准入障碍的市场中通过自由竞争而形成的,二是依靠行政准入障碍才得以建立和滋长的。对前者辩护,对后者谴责。(P143)
(17)围绕《反垄断法》寻租环璋的形成:
A.为了取得政府的优惠政策,从而形成垄断地位,人们必须消耗大量的资源,尤其要让许多才华横溢的人投身到这个行业。(P144)
B.本来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变成商人、律师、学者和政府官员等利益集团用来角逐行政保护和政策优惠的角头场。(P145)
C.只有一项管制刚开始时就恰好处于有利地位的人才会赚取垄断利润,此后进入有利地位的人,并不会取得超过平均回报率的好处,而只是在靠他们本来就有的禀赋,赚取其相当于社会平均率的回报。所以,解除管制,恰恰会对那后来进入垄断地位、而没有赚取垄断利润的人造成不公平的危害。(P145)
例子(中国电信和海关):在人人都知道中国电信和中国海关的福利待遇特别好的情况下,进入这两个机构的人,就必须表现出特别高的竞争力,包括学历、人事关系和政治手腕。他们即使在别的地方,也往往会比别人赚得多。(P146)
D.反垄断法历来含糊,原因是多重的。首先,是因为人们对产业安排的认识肤浅,同时又对自己的知识过分自信而造成的。其次,由于反垄断法摆在那里,法庭和政府执法部门的要求摆在那里,原告和被告的巨大经济利益摆在那里,于是在一些明明不可能有答案的地方,人们也不得不假装存在答案,并热衷于提供答案。再有,为了不触及现有行政垄断主体,《反垄断法》正式免除了行政垄断结构的责任。(P172)
E.巨大的灰色地带将迫使企业间的竞争,从力争满足消费者的方式,转为力争说服反垄断官员的竞争方式,即从致力于创造利润,转为致力于寻租。用一句话概括我对《反垄断法》的评论:在行政垄断得到豁免的同时,《反垄断法》将给竞争的市场领域引入一个权力将迅速膨胀的行政机构,非行政垄断的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寻租活动将大大增加。(P173)
(18)反垄断的危害:
A.反垄断机构告谁的问题:那些容易被法庭接受并让律师赚钱的案件更受青睐,而那些严重影响消费者利益但较难立案的领域则被忽略了。(P150)
B.利用本土反垄断法进行贸易保护的情况越来越普遍。(P151)
C.在经济学对大量商业行为仍然处于无知状态的情况下,搞反垄断必将造成事与愿违的后果。(P161)
(19)反垄断研究的主要观点:
A.哈佛学派:主张加大力度和巨细无遗地执行反垄断法,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反垄断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B.芝加哥学派:针对反垄断违法行为逐项提出经济解释,力图劝阻在对市场缺乏理解情况下武断地实施反垄断政策。讨论“反垄断该干什么”,前提:反垄断有助规范市场秩序。
C.弗吉尼亚学派:质问荒唐的政策为何竟能如此顽固地生存。认为只有考察反垄断司法中处于不同位置的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对反垄断法的历史作出全面的解释。讨论“反垄断法干了什么”以及“为什么要这么干”P148
(20)科斯的话:(P172)
A.“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它就说是‘垄断性定价’;价格跌了,它就说是‘掠夺性定价’;价格不变,它就说是‘合谋性定价’”。
B.“每当经济学家看到他无法解释的现象——这样或那样的商业行为——他就在垄断上找理由。而由于我们在这个领域是非常无知的,所以也就有着大量无法解释的现象,于是在垄断上找理由也就成了家常便饭。”
C.“经济学家被吸引到经济运行的真实问题上来,无疑是好事。但另一方面,很不幸的是,要是你提供不了答案,就无法影响经济政策。结果,人们就被迫成为经济学政客,即那些明明在没有答案的情况下还在提供答案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