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思的国家理论及意识形态理论
一、国家理论
关于国家存在的理由,诺思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提供一种解释。他认为,国家为获取收入(税收),于是提供“保护”和“公正”作为交换;同时,统治者为使国家在相互分割的市场上收入最大化,将选民分成不同的集团,为各个集团设计不同的产权,如同垄断厂商针对不同消费者设计出“歧视价格”,以获取优于同等对待情况下的最大收入;但是,由于在民主国家,存在提供同样服务(即保护和公正)的潜在竞争者(政治上的反对派或如同列宁式的反抗精英),国家受制于选民的机会成本,即作为掌握政权的统治者要为选民提供足够多的收益,以免这些选民投向潜在竞争者。
诺思并不赞同关于国家形成及性质的契约论或掠夺论(剥削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掠夺论认为国家是某一利益集团的代理者。但契约论忽略了不同的利益集团在达成契约后如何调整自己的行动以获取利益的最大化,掠夺论没有考虑到产权的最初分配,即忽略了契约的最初得利。基于此,诺思提出暴力潜能分配论,但暴力在不同的组织中分配的方式可能有所不同,契约论假定主体间暴力潜能的平等分配,便产生契约型国家;掠夺论假定不平等的分配,因而产生掠夺性国家,由此出现统治者和被统治者。
对理论的探讨只能说明国家的形式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才能探寻到国家存在的缘由。如上所言,国家掌握暴力,但国家垄断性地拥有暴力并不是暴力配置的唯一形式,原始社会的氏族也曾掌握暴力,欧洲封建时期的庄园也掌握暴力,对于东印度公司这样的企业也可以掌握暴力,但暴力究竟是国家集中掌握好,还是分散在社团中好?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指出小集团难以避免搭便车的问题,当集团中的某一人为集团做出贡献时,那些无所事事的人也能享受到这些收益,于是将会产生没有人愿意为集团出力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搭便车”行为。(当然,诺思认为这一理论并不完善,因为奥尔森没有考虑到意识形态的影响)
“搭便车”的幽灵存在于社会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于那些被称为“公共产品”的物品更是情有独钟。防卫作为公共产品的典型例子,包括一个第三方受益的问题,即那些不为防卫出力的人也能享受到那些提供防卫的人所带来的安全,最有效的解决方法莫过于是政府确立权威和向一切受益者征税。也就是说,国家提供制度时可解决“搭便车”的问题,在整个国家范围内节省交易费用。这一优势的存在使“国家自然而然地掌握了暴力,称为在暴力上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并成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攻击者”。
虽然国家的存在具有如此之多的优势,但国家本身也产生悖论。国家在不同的目标上难以调和,因而产生了内在的冲突。诺思认为,国家的目标有二:第一,界定产权结构以及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第二,在第一个目标的基础上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前者是基于统治者的收益,后者是针对整个社会而言;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产出最大化,但这并不利于统治者的收益最大化。统治者之所以不愿意改变低效的产权制度,是因为一方面国家建立新产权耗费高昂的交易费用(如统治者对不同的集团的行动进行监督的费用,优于代理人与统治者的效用函数不一致所产生的租金耗散的问题),另一方面国家是不同利益集团的集合体,统治者是不同利益集团的均衡者,统治集团本身缺乏动力进行产权的变革。
二、意识形态理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