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问题和一些看法。
2014-06-28
首先说明打分完全是因为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人观感不好。有一个问题,可能不算很大,先提一下。
第134页里举的例子,其中已经假定随着责任规定的改变,每天一班车,每年的谷物损失是120美元,每天两班车,损失额将达到240美元。而在下面进行对铁路运营商责任进行豁免让他营业(每天两班车)的分析时,却说“他还意味着谷物损失价值为120美元”,然后计算得出让他营业增加的总产值为20美元。
但实际是-100美元!
这样的硬伤该谁负责呢?是科斯还是译者?
另外有一些想法,就不是反对了。就是说一下。
在《企业的性质》里,科斯提到市场成本的高昂导致企业组织的可能性。问题是企业通过扩大自己的组织在避免与几家或几十家企业进行谈判等一系列付出市场成本的事务的同时,却必须与几百或几千个工人进行谈判。这一事实的存在以及另一事实即企业组织的大范围存在的事实告诉我们,个人在企业组织的面前,是多么不均衡的谈判对手。但或许本来就应该将企业组织看做一个集团人群的谈判代表?
另外科斯明显没有提及,正是因为企业家(熊彼特定义上的)的稀少才使得企业组织普遍化。如果企业家普遍存在,产品的成本将不断快速下降,市场谈判成本也将明显下降(因为企业家有更明确的定价能力,谈判效率也会提高),组织大型企业的前期成本和管理成本就不能得到足够的补偿。唯一的获利方式不是靠规模化或全生产线,而只有创造性破坏。
然后就是在外部性(即社会成本?)问题上。分析的结论似乎是各类成本无法提前权衡,需要具体研究决定。问题是,研究及说明的成本同样是一种社会成本,且面临更多问题(经费的来源,委托方以及是否应有对立调查组),同样无法提前计算。这样的情况下,实际解决问题也就未必必须通过调研途径。
单就污染问题我以前考虑过通过政府购买强制安装净化器的方法。但总的来说还是不要让政府直接进入市场的为好,而且就“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上,也并不总是合适的。
因此强制增加企业成本让其为污染付费然后通过价格机制转嫁依然是有好处的。第一权责明确。第二导正市场,将隐藏成本显现出来。第三促进改革。
但是污染问题是否是一个可以后悔的问题依然是这个问题真正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