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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rodite 伦理学与经济学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4-08-17 14:08:15

伦理学与经济学

近期,张维迎和林毅夫关于“市场需要政府协调吗?”的激辩引起了广泛关注。张维迎谈到:“我们现在很多经济学分析政策的标准是功利主义的。我认为我们不能只从经济发展、效率的角度评价所有的政策,人有一些基本的权利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去剥夺它。”从这句话里我读出了两点:一、经济学不能过度抛弃伦理学。二、牵涉到价值判断时,经济学者须以“人文关怀”作为基础。

事实上,经济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伦理学的分支。斯密和李嘉图的经济学论述,很大程度上是对此前占主导地位的重商主义所做出的反应,与政治伦理的扭转相一致。

然而,现代经济学不自然的“无伦理”特征越来越与现代经济学是作为伦理学的一个分支而发展起来的事实矛盾。阿玛蒂亚•森在《伦理学与经济学》中指出,现代经济学和伦理学之间的隔阂造成了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对人类行为的狭隘化导致现代经济学的贫困化;二是严重削弱了福利经济学自身,使其研究范围变得狭窄,并使其分析缺乏说服力。

森认为,预测经济学能够回避伦理学的影响,部分原因是对人类行为的假设,即至少在经济活动中人类行为被近似地看作自利最大化。而如果利益被解释为效用之外的其他东西,那么帕累托最优——用个人效用来定义——不仅不是总体社会最优的充分条件,甚至必要条件也不是。

功利主义提供了一个有系统偏差的福利观,未能区别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和福利。就一个人而言,可以有四种不同的相关信息,分别是“福利成就”,“福利自由”,“主观能动成就”和“主观能动自由”。
但是在主流经济学的标准格式中,这种多元性通过下面一个双重过程被还原成一元:
1.认为自由仅仅只有工具价值(因此,最终只计算成就)
2.假定每一个人的主观能动唯一地来源于他对自利的追求(因此,主观能动没有任何独立的作用)。

120万人口的江西新余曾经最大的新余钢厂医院是上海杨浦区中心医院整体搬迁的,近300公里的路程在那时一天一夜都到不了,国家一声号令整个医院连桌子椅子都搬了过来。这种主观能动的发挥肯定不能解释成人们对自利地追求,显然,大费周章,抛家弃子,背井离乡,并非一种个人自利的行为。

森直接给出了结论:
福利并不是唯一有价值的东西
效用并不能充分地代表福利。

一种不是简单地建立在偏好之上,而是建立在某种“客观”环境之上的福利观(例如一个人的功能成就)就有可能破坏自利选择的简单性。选择有可能脱离偏好,更容易脱离不以偏好为基础的福利概念。

如果资源的初始分配对于已经选定的福利主义目标来说是合理的话,那么就可以用“福利经济学基本定理”来证明自利行为是正当的。而事实是,要计算实现帕累托最优 所要求的资源初始分配,就需要获得相应的市场信息,而由于私人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激励,因此要得到这些信息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在信息方面、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困难,“福利经济学第二基本定理”的实际应用意义非常有限。


一位好的经济学者必须经常留意并思索自己形成判断所依据的价值标准。当有经济学者提出“市场功能导至供需平衡”时属于“事实层面”分析;但如果提出“市场应该扮演更重要角色”这样的命题时,就牵涉到价值判断,属于“规范层面”分析。

    一旦牵涉到“规范层面”分析,经济学者就必须使用某种价值标准。如果一个政策能使得所有人受益,那是属于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不需要提出很明确的价值标准,大家就能支持这样的政策。如果一个政策使某群人受益,但伤害了另一群人,牵涉到人际比较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经济学者就必须对这些不同的群体分别赋予“权重”,衡量受损方与得益方之损益,再判断对社会整体是否有益。这时采用的“权重”就是我所说的“形成判断所依据的价值标准”。

    我们可以应用“帕累托判断标准”(Pareto criterion)来衡量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efficiency),甚少争论。但是只要牵涉到有关“公平”(equity)或“分配正义” (distributive justice),就不存在能为所有学者都接受的价值标准。古典经济学家曾经采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相当于赋予每个人同样的 “权重”,把个人效用直接加总当成社会福利,而公共政策就在于求取社会福利的最大。 它的特色是强调每个人,无论贫富,在社会福利衡量中均有其权重,但也难以说服所有经济学者。批评者认为不同个体之间的效用不好比较,难以加总,而且功利主义主张所得分配的完全均等也会抹杀个人工作的诱因。

    在社会选择理论与福利经济学中,对公共政策目标存在各种看法,其实就代表对不同群体选取各种的“权重”。像罗尔斯(John Rawls)提出“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其实就会对未来可能较低所得的群体给予较高的权重。当然,这也引发各种批评。也有学者像诺奇克 (Robert Nozick)提出要重视程序的公平与机会的平等,而不重视结果的公平。

    作为一位好的经济学者,在价值判断上至少要避免落入某些利益团体的观点,或只为某些特定群体争取利益。这点做起来并不容易,必须以“人文关怀”的善心与“统 观全局”的视野作为基础。所以,一位好的经济学者也要多体察各阶层人民生活,多涉猎社会、政治、历史等人文社会学科。更重要的是,应该经常诚实地检视:“自己形成判断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是什么?”

当几个价值目标同时存在时,一种行为会相对于某一价值目标具有较多的价值,而相对于另一价值目标具有较少的价值。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三个:第一,检察适当的“交易”,并决定关于一个选择性目标组合的平衡是否优于另外一个。这一方法要求,必须在进行决策之前解决(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问题。这样就有可能遗留下一个问题:如果这些冲突没有能够得到解决,我们应该做什么?

    与“平衡的完备排序”相反,第二种方法会留下两个未被排序的选择机会。这一方法不会苛求一个完备排序,允许多元评价中出现部分排序的不完备性(阿玛蒂亚•森1970a,1985a)。

第三种方法则既承认一个备择相对于另一个备择的优势,也承认另一备择相对于这一备择的优势,因此,这一方法无法回避同时都具有约束力的准则之间的冲突。承认“不一致性”的判断是不受经济学家和大多数哲学家欢迎的,然而,这种不一致性并不能否定第三种方法,因为“一致性”的可行性和必然性本身都是有待辨明的(阿玛蒂亚森1967b,1984c)使这一方法得以成立的唯一可能性是所接受的两个潜在冲突的总体判断准则之间有一个重叠域。如阿伽门农的困境,无论一个人采取哪一种判断准则,这一问题都不可能通过简单地要求阿伽门农应该在行动之前就将其偏好排序梳理成形而得以解决。

 接受有冲突的总体判断准则并非意味着违反理性选择,例如布利丹的蠢驴(Buridan's ass)面对两个大干草堆,由于不能决定哪一个干草堆更好而死于饥饿。所以,选择两个干草堆中的任何一个都只能被认为是部分有理的。理性的公共决策也不得不做出这种仅仅被认为是部分有理的选择。

 在社会选择理论 基础上所发展起来的分析框架中,已经在许多不同的方面涉及了多元评价问题,包括规范性评价问题。阿罗(1951a)中就承认了这种多元性。社会选择理论的文献更是充满了各种“不可能定理”、实证可能性结果(positive possibility results)以及与多元性密切相关的结构描述定理。(constructive characterization theorems)

阿罗、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1998年诺贝尔奖得主)和布坎南(James Buchanan,1986年诺贝尔奖得主)等诸位大师在社会选择与福利经济学方面的著作非常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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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回应

小刀周遠 2014-08-18 12:30:09

如果不是经济学专业,完全看懂这本书的真的不容易,因为涉及到很多相关的内容。

Anyway,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