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人称观点第一章 主要观念(一)_第二人称观点第一章 主要观念(一)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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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人称观点——第一章 主要观念(一)

人是自我产生的主张的来源。 ——约翰•罗尔斯,《道德理论中的康德式建构主义》 当我们向彼此的行为和意志提出要求和认可这些要求时,你我采取的视角被称作第二人称观点。这个观点可以明确表现于言语中,比如J.L.奥斯丁细致研究过的以言行事(performatives)——要求、非难、道歉等等——也可以只是隐含于思想中,比如怨恨和内疚这类斯特劳森式的反应情感(Austin 1975;Strawson 1968)。但不论是明确说出的——“你是在和我说话吗?”——还是像在怨恨的沉默中那样,仅仅是隐含的和感受到的,对等传达具有的我—你—我结构都以第二人称观点的角度贯穿于思想和语言中。 奥斯丁告诉我们,向他人传达的言语行为具有一些“恰当条件”。为了使言语行为得以准确实现,或者实际上仅仅是得以实现,这些条件必须得到满足(Austin 1975)。举例来说,为了使一句话成为一个命令,必须有某些约定俗成的权威关系作为背景,并且这种关系必须成为说话者和被传达者的共同知识。不过,奥斯丁关注的不是伦理学。他关心的是社会和语言问题:为了使言语行为在习俗上成功,必须满足何种条件?说话者在事实上具有相关权威就足以使一句话等同于一个命令;她不需要在法理上具有这个权威。 然而我们的问题是规范性的。命令是声称为一个人提供特殊类型的(规范性)行动理由的一种传达形式,我称这种理由为第二人称理由。一个理由之所以成为第二人称的,是由于这个理由建立于传达者认为他与被传达者之间具有的(法理的)权威关系之上。因此,与其他类型的实践理由不同的是,第二人称理由必须能够在这些关系之内被传达。并且正如我所表明的,第二人称理由的独特性也体现于它们向意志提出的那种主张。 为了使一个言语行为成为习俗所定义的那种行为——比如一个命令——或者为了使一个行为不沦为奥斯丁所说的“滥用”——即一个真正属于某种类型,但却违背了该类行为某些惯例的行为,比如不真诚的承诺——奥斯丁式的恰当条件必须得到满足(Austin 1975:16)。然而,我们感兴趣的是我们可以称为“规范性的恰当条件”的那些恰当条件:即为了使第二人称理由实际存在和通过第二人称交谈成功传达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当一个人试图为另一个人提供一个第二人称的理由时,她就声称与她的被传达者处于一个相关的权威关系中。我会说她的传达预设了这个权威。我这个说法只是想说,具备权威是她试图传达的理由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因而是向她的被传达者成功提出理由的一个规范性恰当条件。因此,作为向她的对话者提出理由的尝试,她必须假设这个权威,正如她必须假设提出理由的所有规范性恰当条件都得到满足一样。 除了传达的不同具体形式所要求的具体预设之外,本书的一个主要论断是,第二人称传达一般地包含某些嵌入其中的预设。我认为,为了可理解地进入第二人称立场,并且向彼此提出主张和要求,你我都必须预设我们单纯作为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所分享的共同的第二人称的权威、能力和责任。 第二人称理由 为了对我尝试提出的那种观点有所了解,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你在试图向某人提出一个停止引起你痛苦——比如将他的脚从你的脚上挪开——的理由时可能采取的两种不同方式。 一种方式是让他对你的困境感同身受,因而导致他想要使你免于痛苦。假如他有这个欲求,他便会将你的痛苦看作一件坏事,一个他(或事实上任何有能力的人)有理由去改变的世界状态。而且最自然的是,他不会将他希望你免于痛苦的欲求当作这个理由的来源,而是把这个欲求当作了解本来已经存在的理由的一种形式。当他希望你摆脱痛苦时,他将会把这个可能状态视为世界存在的更好方式,视为一种如摩尔所说的“应当为其自身而存在”(Moore 1993:34)的结果或状态。 这种情形在结构上与纯粹认知的例子完全类似,比如你给他一个理由相信你实际上处于痛苦之中。如果他认可事情从他的欲求的视角看起来的样子,他就会接受一个挪开他的脚的关于世界状态的和行动者中立的理由。这个理由本质上并非是针对他作为一个导致另一个人痛苦的行动者的。从最根本上来说,对于任何可以解除你痛苦的人,这个理由都存在,所以对于他也存在,因为他完全能够做到这点。最终,通过这种方式“给予”他理由时,你不会像让他看到理由无论如何都存在那样将理由传达给他,不论你是否让他看到这个理由,或者甚至你是否有能力做到这点。这里有两个要点。首先,在指出那个理由时,你将会是在认知上而非实践上指引他,即便问题是关于实践理性的。作为这种给出理由的形式,你将会要求他同意,他在某种程度上有理由做些事情,而不是要求他同意去做这件事。因此,你可以提出的任何主张都会是针对他关于实践理由的信念,而不是直接针对他的意志的。其次,你向他提供理由的能力,绝不依赖于他认为你在尝试向他提出理由,或者认为你有能力或权威这么做。任何你可以用来使他看到那个理由的事情都能满足需要。事实上,如果他真的认为你是像小孩那样没有自卫能力,容易受到伤害,以致不能与他理论,事情反而变得最为有效。 第二种方式是,你可以提出一个主张或者一个声称有效的要求。你可以说一些话来断言或暗示,你有权威主张或要求他移开他的脚,并且同时传达这个要求。你可以作为被他踩到的人,也可以作为道德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成员认为自己可以要求人们不要踩彼此的脚——的一名成员,或者同时作为这两种身份,提出这个要求。不管以哪个身份,你传达的理由都是行动者相对而非行动者中立的。这个理由从最根本上将会与在他与他人(以及他自己)的关系中从他的角度看到的那些关系有关。在这个例子里,这些关系就是他踩到你的脚,因而使你痛苦,给你带来不方便,等等。这个理由传达给他时,他不是单纯作为某个能够改变某人痛苦,或某个引起另一个人痛苦这些糟糕状态的人。比方说,假如他能通过狂踩你的脚这种令人咋舌的古怪方式而阻止另外两个人制造巨大的痛苦,第二种理由,即基于要求的(因而是第二人称)的理由不会建议他这么做。相反,作为一个引起他人剧烈痛苦的人,他会被传达我们通常假设自己有权威要求人们不要如此对待彼此的那种要求。 就我们的目的而言,重要的是,只有当一个人接受你具有(第二人称地)向他提出要求的权威时,他才可能合理地接受包含在你的主张或要求之内的,第二种挪开他的脚的理由。接受一个有效的主张或要求正是如此。如果他接受你可以要求他挪开脚,他也必须接受你在他不这么做时有理由抱怨,或者作出某些其他形式的寻求责任的回应。与第一个基于状态或后果的理由不同,第二个理由是第二人称的,因为第一个理由在概念上独立于提出要求或认为某人负有责任时进行的第二人称传达,第二个理由并不独立于此。一个第二人称的理由,它的有效性依赖于预设的权威和人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因此也依赖于理由在人与人间传达的可能性。在指令、请求、主张、非难、抱怨、要求、承诺、契约、同意、命令等等之中传达或预设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都是第二人称的。若非它们在第二人称交谈中的作用,这些理由根本不会存在。它们的第二人称特性解释了它们的行动者相对的性质。由于第二人称理由总是根源于行动者彼此之间的关系,它们在根本上总是行动者相对的。 可能很明显的是,依赖于命令或请求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是第二人称的,但是我认为道德义务和要求一般而言也是第二人称的。(这一点在我前面的评论中有所暗示,我说你不仅仅可以作为受害者,也可以作为道德共同体的一员,来要求某人停止引起你的痛苦。)我认为,为了以通常的方式将道德义务理解为与道德责任相关的,我们必须认为道德义务涉及从道德观点——也就是从(第一人称复数)道德共同体的视角——看来“具有力量”的要求。然而,正如我即将阐明的,这并不减少它们的第二人称特性,因为这关乎它们“传达要求”的品质。 当然,有一些限制我们对待彼此的行为的行动者相对的规范和理由,可能不是第二人称的。我们可以认为人的脚是类似圣地一样的东西,所有人都有理由避免踩踏它们,而不需要假设这个理由与任何人甚至上帝提出要求的权威有关。然而,一旦我们认为,基于我们能够或者可以合理向彼此提出要求这个事实,我们就有一个理由禁止踩踏别人的脚,或者一旦我们知道我们对禁止这种行为负有责任,我们就具有了一个第二人称理由的观念——若非因为包含在主张或要求中的第二人称传达的可能性,这种理由根本不会存在。 由于第二人称理由在根本上总是行动者相对的,第二人称立场是第一人称立场(不论单数或复数)的一个版本。这个视角是我们(不论是作为一个“我”或是作为一个“我们”的部分)在传达实际的想法或语言,或者认可来自他人的传达时所预设的视角,与此同时我们也提出或认可了一个针对意志的主张或要求。它涉及实践导向的和指导实践的思想,这个思想针对一个自由和理性的行动者并向他提出一个主张。第二人立场所排除的是第三人称视角,即为了实践的目的,不从与自己的关系中看待他人(和自己),而是将他们(或自己)看作“客观的”或“行动者中立的”(包括看作与那个人自己相关的)。第二人称立场也排除缺少传达的、第二人称要素的第一人称思考。 因此,尽管第二人称传达总是第一人称的,但它从来不单纯是第一人称的。我们可以采取不论单数或复数的第一人称视角,而不需要明确地向某人传达。即使所有言语(可能还有思想)都涉及某种形式的隐含的传达,这本书的一个中心主题是,在针对意志提出的特殊主张这方面,第二人称实践理由的传达不同于其他形式的理由提出(比如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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