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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砖!”“柱!”“板!”“梁!”

维特根斯坦使用《哲学研究》1中提出的例子,是要我们注意到,即便在一种简单语言中也存在着多种语言技法。在《哲学研究》2中,他则引入了一条不同的批判路径。他这里不是要我们注意那些否证奥古斯丁的简单化描述的语言要素,而是要我们“想象一种奥古斯丁的描述所适用的语言”(《哲学研究》2)。于是,我们被要求去想象一种由“砖”、“柱”、“板”和“梁”这些词构成的语言,这些词的功用就像“桌”、“椅”、“面包”等一样,是要分辨出一种特殊类型的对象。我们要将这种语言设想为一个说话者共同体的全部语言,不过也得在其自然背景中设想它如何发挥功用,因为它是同其使用者的实际生活交织在一起的。维特根斯坦用这个例子,探讨奥古斯丁为我们提供的关于语言习得的图像,要求我们仔细设想怎样教会一个孩子使用这种语言,以及如何判定他是否成功地掌握了它。 我们要设想这种“砖”、“柱”、“板”、“梁”语言就是一个施工部落的全部语言。这一部落的孩子们必须适应这种语言。维特根斯坦描述了,这样做如何会让他们既必须学会干建筑,又必须学会使用并应答语言,因为语言是在这种建筑活动的场景中被使用的: 孩子们被引导去做出这些行动,去在这样做时使用这些词,并且去以这种方式对他人的言辞做出反应。 (《哲学研究》6) 作为这一训练过程的一部分,孩子们会被教会在一个词和某种特定形状的建筑石料之间建立关联。这显然是奥古斯丁所提供图像的一部分。奥古斯丁这样来描述这一过程:孩子天生就知道将名称赋予事物的技法;在大人发出一种声音并指着一个对象时,孩子就已理解了他们在做什么。相反,维特根斯坦则坚持认为,我们不应该称如下这样的过程为“实指定义”:教师“指着对象,把孩子的注意力引向它们,并同时说出一个词,例如,他在指着具有一定形状的东西时,说出‘板’这个词”(《哲学研究》6)。维特根斯坦所说的“实指定义”,是指通过指着一个范本而赋予一个词以意义的行动。教师一开始做出的指着一个特定形状的东西并发出适当声音的行动,并不能视作一个词的实指定义,因为孩子还无法将大人的所作所为,理解为定义一个名称。他尚未掌握命名的技法,他“还不能够去追问名称是什么”(《哲学研究》6)。所以,维特根斯坦才把我们刚才描述的过程称为“实指教词”(《哲学研究》6)。 我们就假定,这种实指教词最终确实在(例如)“板”这个词和某一特定形状的建筑石料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关联。那么,这种关联是什么呢?维特根斯坦指出,我们首先想到的很可能是:“孩子听到这个词时,这一对象的图像就浮现在他心中了。”(《哲学研究》6)奥古斯丁说,他渐渐弄懂了他所用词语的指代对象,这种想法显然让人想起了这样一幅图像。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这样的事情很可能会发生,但他要求我们去探究下面这两件事之间的关联:其一是,当一名学童听到“板”这个词时,他得到一个关于板形石料的意象;其二是,在建筑活动过程中,有人发出“板!”这样的叫声时,他能听得懂。“板”这个词让这名学童形成了关于一块板的意象,这一事实,是不是意味着他理解了这个词,或者掌握了这种语言呢?维特根斯坦表明,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问,在这一部落的语言中,“板”这个词的目的是什么。 我们看到,维特根斯坦这里对奥古斯丁的回应又是退让性的,而非直面性的。他并不声称,语言的目的,不可能是在听者的心中引起意象。他指出,以这种语言说出一个词就宛如“在想象的键盘上敲出一个音符”(《哲学研究》6)。然而,这并不是使用这种假想的施工部落语言的目的之所在;他们使用“板”、“砖”、“柱”、“梁”这些词的目的,并非是在他们的听者心中引起意象来。维特根斯坦承认,形成这些意象,会帮助听者达到说出这些词的实际目的,但是这种实际目的是在《哲学研究》2中描述出来的: 甲正在用石材建房,材料有砖、柱、板和梁。乙得递送这些石材,而且得按甲所需要材料的顺序递过去。为实现这一目的,他们使用了由“砖”、“柱”、“板”、“梁”这些词所构成的语言。甲叫出这些名称;——乙便凭借他的所学,照如此这般的喊叫声,拿过来相应的石材。 假定这就是以这种语言说出这些词的目的,那么,孩子在听见“板”这个词时形成了关于一块板的意象——这一事实,是否足以造成对该词的一种理解呢?维特根斯坦也未做出否定的回答,只是要我们注意由奥古斯丁式图像所忽略的语言训练的一个方面。我们一向只根据孩子心中所发生的事情,去设想由实指教词所伴随的过程,却忽视了这种语言训练是如何在这一部落的施工实践中被嵌入一种总体训练中的。一经关注语言实践之嵌入学习施工的更大背景,我们便能看到,这一过程被忽略的那一方面对于我们通常关于理解的观念实际上有多重要:“你若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按照‘板!’这样一声呼叫行事了,你还能不理解它吗?”(《哲学研究》6)实指教词自然在这中间发挥了作用,但这一语言中的词语的功用只是随着它被嵌入施工活动才被赋予的,而且,只有通过掌握这种功用——亦即通过掌握这些词在这种活动中的用法——学童才算是达到了我们通常用于判定理解这种语言与否的标准。 在《哲学研究》7中,维特根斯坦引入了语言游戏概念,以突出这个事实:语言是在说话者的活生生的实际生活中发挥功用的,其用法势必和构成其自然背景的非语言行为密不可分。他引入这一概念时,联系到了如下三种不同类型的活动: 1.一方说出词语,另一方照它们做。 2.老师指着一块石头,学童说出一个词语。 3.学童跟着老师念这个词。 后两种活动发生在学童的语言教育中。维特根斯坦指出,这些活动虽“类似于语言”,却还不是真正的语言。就其用到语词并将这种运用联系于指向特定种类石头的活动而言,这些活动类似于语言,但它们只构成于施工活动中完整使用语言的前奏。维特根斯坦既把“语言游戏”这个术语同我们借以教孩子的活动,联系起来使用,又把它同在怀着某种目的的活动的背景下使用语言的活动联系起来使用。在《棕皮书》(1934—1935年口授)中,维特根斯坦主要是联系前一观念来使用这一术语,但到了《哲学研究》时期,第二种观念就更显重要了。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迥然不同于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记号系统、可从其实际使用中抽离出来考虑的那种语言。维特根斯坦不是要求我们把语言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记号系统去探讨,而是力劝我们就地思考它,任其嵌入使用者的生活当中。这种试图析离语言,或将其从它平常生存的背景中抽象出来的倾向,与下面两件事有关:一是我们对它采取了一种讲理论的态度,二是我们急于想解释,这些纯粹的记号(纯粹的标记)何以能获取意指或表象某物的非凡能力。维特根斯坦旨在使我们明白,在做这种抽象时,我们背离了对语言的实际功用至为重要的所有东西;恰恰就是我们将语言从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中抽象出来的做法,让语言成了死的东西,其表象能力这才迫切需要解释。因此,感到需要解释语言(作为一个符号系统)何以具备这种表象世界的魔力,原来是同我们未能在它实际起作用的地方观察它有关的。维特根斯坦并不打算来满足我们对一种表象理论(一种解释死记号何以获取意义的理论)的需求,而是要消除这种需求感,促使我们在语言实际发挥作用的地方,亦即我们可以看见其本质充分展现的地方去观察它。维特根斯坦借语言游戏概念将我们的目光引向“时空中的语言现象,而不是非空间、非时间的幻相”(《哲学研究》108),目的是,让我们一步步看出“这里不涉及任何超乎寻常的东西”(《哲学研究》94),我们为理解语言的本质所需的所有东西“都已明摆在眼前了”(《哲学研究》126)。 维特根斯坦要我们设想《哲学研究》2中的“板”、“砖”语言的一种扩充形态,以便进一步探讨孩子掌握一种语言游戏所经历的过程。这种扩充后的语言加进了一些颜色样本,还有数字以及表达“那儿”和“这个”的词,它们被使用时总是伴随着一种指的姿势。他这样描述在这种扩充了的语言中的一种可能发生的交流: 甲发出一个类似这样的命令:“d—板—那儿”。与此同时,他让助手看一个颜色样本,而在说出“那儿”的时候,他指着工地上的某个地点。乙则按字母表的顺序一直说到d,每说一个字母,就从板材堆里取一块与颜色样本同色的板,然后把它们搬到甲指定的地点。 这种经过扩充的语言所引入的,显然是一些以完全不同于“板”和“砖”的方式起作用的词语。我们在《哲学研究》1中已经看到,奥古斯丁提供的意义图像完全不适用于像“a”、“b”之类的词。它显然也同样不适用于像“那儿”和“这个”这样的词。维特根斯坦现在要探讨的是,奥古斯丁对实指教学的强调,能否很好地描述孩子接受这些进一步的语言技法训练的过程。 一个孩子在学这种扩充了的语言时,得背下一串数字,而且说出它们的时候,总得按同样的顺序,一个不漏。他还得学会,如何用这些数字下达命令、回应命令,于是,数字的使用便以适当的方式同非语言行为绑在了一起。维特根斯坦承认,实指教学可以在这里派上用场。例如,老师可以指着一些板,并这样来数:“a、b、c块板”,而且,他也可以只通过用手指并说出“b块板”、“c块板”等,来教前六个数字,这些数字描述的,是可一览无余的一组对象。可是,“那儿”和“这个”这些词,能否被实指地教会呢? 假如孩子以为“那儿”和“这个”描述的,是一个地方或者被指着的一个东西,那么,他就没有理解这些词的功用。奥古斯丁的那幅过于简单的意义图像引出了这种观念:实指教学提供了语言习得过程的一个模型。然而,一旦意识到,即便在这种非常简单的语言游戏中也存在着语言技法的多样性,我们慢慢就可看到,奥古斯丁是在以偏概全,而事实上,以语言进行的训练就像构成它的技?一样纷繁复杂。 维特根斯坦现在要问:“这种语言的词语指代什么?”(《哲学研究》10)这类问题会促使我们将语言从其用法中抽象出来去思考,从而形成关于它如何起作用的错误图像。所以,维特根斯坦做出回应的方式,是对这一问题提出质疑:“如果不是它们的那种用法,还能有什么可以表明它们指代什么?而我们已经对此做了描述。”(《哲学研究》10)我们在问“这种语言的词语指代什么”时,就有了关于所要求的回答形式的一种特殊观念,这种观念,同关于指着由一个词所指代的对象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但我们看到,表明一个词的重要性的是它的用法,而不是可被指着的一个对象。即便如此,欲行概括的愿望,仍会促使我们寻求用于说明表达式之意义的标准形式(canonical form);这种标准形式,就因为是一般可应用的,才仍会让我们以为,它抓住了意义的某种本质。于是,维特根斯坦接下来就要表明,这种关于标准形式的观念是怎样地空洞无物。他并不说,不存在这样的标准形式,而是先假定,我们可以沿着“这个词指代这个”或者“xx词指代xx物”这样的思路来构建一种标准形式,然后再表明这样做的所得是多么的少。 首先,尽管“‘板’指代这个对象”这句话,可以区别开“板”(相对于“砖”)所指称的建筑材料的形状,但它并不能指明任何关于“板”一词如何被实际使用的情况。使用该词的技法,纯粹是在这种标准描述中预定下来的。因此,这种标准描述并不能让我们更接近意义的本质,因为在一个语言游戏中使用名称的整个参照系统,不是被描述出来的,而是被预定下来的。其次,尽管在某种特定的误解情形中,“‘a’、‘b’、‘c’指代数字”这句话,会告诉我们这些词并不像“板”和“砖”那样起作用,但是,援用标准形式并不足以让这些不同类型的表达式在意义上更为接近。我们已经看到,这些词的功用完全不同,而将它们纳入同一模式,根本无助于确立一种可视作意义之本质的共同特征:“如此将关于词的用法的描述统一划齐,并不能让这些用法本身彼此更为类似。因为我们都已看到了,它们绝对是不一样的。”(《哲学研究》10)想要构建一种标准形式去说明表达式的意义,结果会什么也得不到;这实际只会让完全不同的表达式看起来更为相似而已。 维特根斯坦拿工具箱里的工具的不同功用来比喻语言中表达式的不同功用。这一比喻强调的是,语言的实际用法、语言之嵌入更广的活动以及关于某一技法的训练与掌握的观念,这种强调对于维特根斯坦逐步置于我们眼前的那种语言景观而言,绝对是最为关键的。这一比喻凸显了语言的日常性,集中展现了它在我们生活中的实际作用的平凡的一面,从而也让语言看起来不那么“轻飘”了。这一比喻也极力反对我们寻求语言的表象性本质的愿望,因为我们完全感觉不到,要去解释一把工具何以成为一把工具,或者去描述工具的共同本质。让一把工具成为一把工具的,就是它被用做一把工具,每一种工具以其特有的方式被使用。由工具比喻凸显出的那些语言侧面,之所以在我们做哲学时会不被注意,恰恰是我们倾向于,并非在语词被应用或被使用的时候去思考它们,而是在它们被写下或被说出的时候,脱离开其实际用法或应用去思考它们。但是,脱开其应用,所有语词都看似完全具有意义,于是这便诱使我们认为,它们必定全都是以完全相同的方式被弄成有意义的。 维特根斯坦就《哲学研究》8中的、扩充了的语言,还提出了这样的问题:颜色样本是否应视作这种语言的一部分?显然,要说它们应被如此看待,肯定有违于奥古斯丁的图像,因为在那里样本会被当成“红色的”一词所意指的东西,从而会被摆在“世界”或“意义”一边,而不是摆在语言一边。维特根斯坦的评论一直极力反对的就是这样的观念,即意义就在于词语和对象之间的关联,或者是关于词语和意义之间的对立的一般观念。在考察《哲学研究》1、《哲学研究》2和《哲学研究》8中的简单语言游戏时,我们已开始根据说话者在他们活生生的日常生活中所援用的技法来看待语言了。就颜色样本构成了说话者在做出指令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而言,维特根斯坦提出,把它们视作语言的部分是合适的:“把样本算作语言工具,最自然不过了,也不会引起多少混乱。”(《哲学研究》16) 这么看来,维特根斯坦对奥古斯丁的批判,似乎不过是主张,语言不只是由对象的名称构成,而是包含着种类繁多的表达式,其中的每一种都以不同的方式起作用。这会让人想到,维特根斯坦认为奥古斯丁的错误只在于太过片面,而他理解语言之结构和功用的总体路径并没有错。要是这样的话,维特根斯坦的批判就该看作是要促成这样一项计划,那便是:对我们语言表达式的不同范畴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不同技法进行系统分类。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17中清楚地表明,他拒绝任何这类计划。他说,我们可以心怀某个特定的目标,并为着某种特殊的目的,把词语进行归类,但他又含蓄地说,任何这样的归类都不应视为揭示了语言的固有结构。所以,他在对奥古斯丁的批判中,没有任何东西可被恰当地当成是要去表明,存在着某种关于不同种类表达式的正确分类。他所关注的那些表达式间的区分,亦即,仅当我们察看表达式的用法时才能看清的那些区分,之所以会被引入进来,是要达到一个非常独特的哲学目标,那便是将其树为一个对立面,以抵制那些企图通过将语言从其用法中抽象出来,并将其运作过程理想化、简单化来思考语言的倾向。因此,不能把维特根斯坦构造的那些事例,当成是一种萌芽中的理论的草图,这种理论可本着他的研究的固有精神,发展成某种精确的或系统化的理论;他对这些特殊的具体事例的兴趣,全部倾注于它们对于克服特定的哲学混乱、抵制欲行概括的冲动所发挥的作用上了。 维特根斯坦接着又表明了一系列重要看法,这些看法关乎他所描述的那些简单语言游戏与我们自己实际参与的语言游戏之间的对比。他暗示,我们可能会觉得,《哲学研究》2中的语言游戏及其扩充版本,不可能是完整的语言,因为它们仅由命令构成。维特根斯坦反问道:我们的语言是否就是完整的呢?在现代科学的高度专门化的新概念引入之前,我们的语言完整吗?这显然引出了许多重要的问题。首先,关于一种完整语言的观念有没有意义?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构建的那套表象理论,可被阐释为,不仅使得上述问题有意义,而且使得每一种有意义的语言必然是完整的:“假如给定所有基本命题,则世界便被完全地描述了。”(《逻辑哲学论》4.26)他似乎乐于接受这样一个进一步的推论,即所有描述这一世界的语言,必定都可以完完全全地实现互译:“任何一种正确的记号语言都必定可翻译为任何别的记号语言……;这正是它们全都共同具有的东西。”(《逻辑哲学论》3.343)这些主张全都基于一种表象理论,这种理论要求在基本命题系统与可能事实的总和之间,有一种严格形式化的同型同构。但是,即便抛开这种特定的意义理论,我们依然可以看出这一观念对于这样一些人的吸引力,他们认为语言的本质在于命名和描述,所有语言都必须包含一种进行事实描述的内核,因为正是这一点,似乎构成了它同它所表象的世界之间的本质关联。 当然,维特根斯坦早已放弃了《逻辑哲学论》的表象理论,以及由它例示的那种讲理论的思想风格。他转而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语言图像:语言就是说话者在日常生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套工具或技法。这幅图像不是以一种新表象理论的形式提出的,而被当作一种察看语言的方式——“一个比较的对象”(《哲学研究》131)——这种察看方式,抵制着企图将语言从其用法中抽象出来加以思考的诱惑。但是,就他已从主张语言的本质在于模拟事实,转到主张它乃是由不同技法构成的混杂物而言,语言的完整性这一观念已没有什么意义了。没有任何本质性的结构或功能,可作为界定完整性观念的参照物;说起一种完整语言,也就跟说起一个完整的工具箱差不多。构成一种语言的那些技法,其要点源自语言使用者的生活中围绕着它们而发生的一切,而并非源自关于表象必定在于什么的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构想。新的技法出现了,别的一些技法消失了,这一切的发生,不是由于语言本质所加的任何强制,而是出于使用这些技法的人们的目的和需要。维特根斯坦把作为变动中的技法混合物的语言比作一座城市,在这里,古老的街道不断被扩建,现有的东西也在不停地变动;完整性观念在这里根本就不适用。 其次,说维特根斯坦所描述的简单语言游戏是不完整的,这恰恰表明了,我们多么想从我们自身语言的视角,去判定这些语言游戏。从我们语言的视角来看,这些简单语言游戏,看起来确实是不完整的。然而,我们从不会认为我们自身的语言是不完整的,尽管其符号系统会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发生变化。在现代化学和其他科学的符号系统被引入之前,我们的语言也不会让使用者感到它是不完整的。无论说语言完整,还是说它不完整,都没有什么意义,因为语言对说它的人们而言,代表的是某种形式的界限;它代表的是我们由以做出判定的始点。我们的语言,不是因为更加接近某个理想的或完备的符号系统,而优于维特根斯坦所描述的那些语言游戏;它只是更丰富、更复杂一些而已。像完整性概念一样,不完整性概念,也归属于绝对正确的或本质性的表象系统这一错误观念。 正是在这里,维特根斯坦引入了生活形式的概念:“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哲学研究》19)语言作为生活形式的观念,就像语言游戏观念一样,是要同作为抽象记号系统的语言观念形成对照;它也是要凸显这一事实:语言被嵌入了一个重要的非语言行为的视域中。因此,正如“语言游戏”这一术语,是要激起关于在说话者的非语言活动中被使用的语言的观念,“生活形式”这一术语,是要激起这样的观念:语言和语言交流被嵌入了活生生的人类主体的群体生活之中,这些生活具备意味深长的结构。维特根斯坦这里所使用的生活概念,不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生活,也不是指一个特定的种群的非历史意义上的生活。确切地说,生活形式的观念适用于由个体组成的历史群体,这些个体由于一套复杂的、加入语言的共同实践而组合成一个共同体。这些实践基于生物学意义上的需求和能力,但是,就这些需求和能力,需借助一套错综复杂而又具有历史特殊性的语言游戏,?能满足和施展,才能改变其形态而言,我们人类的生活形式,本性上乃是文化的(而非生物学的)。去分享或理解由单个人组成的某个群体的生活形式,就意味着掌握或理解对其独特实践必不可少的那些错综复杂的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以“生活形式”概念所强调的,正是语言和将一个共同体维系起来的那套复杂的实践和活动系统之间的这种至关重要的联系。 在奥古斯丁关于我们何以掌握语言的解释中,包含着这样的观念:孩子内在地拥有一种完整的或结构化的人类意识,这种意识在孩子习得语言之先就已存在。奥古斯丁认为,孩子习得语言,为的是表达内心已有的思想和愿望。相反,维特根斯坦之主张语言概念内在地关联于生活形式概念,则向我们表明,成熟的人类主体,是随着其生活在不断获得更复杂的新语言游戏的过程中被结构化,才慢慢出现的。在掌握一种语言的同时,孩子进入了一个社会性的实践世界,这一世界的结构不只是基于一些概念,而且还基于必定会涉及语言之用法的那些行动和反应方式。人类主体,无论作为意识还是作为躯体,都不是绝对的存在,而是发展或进化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人类主体获取愈益复杂的生活形式,而构成其生活世界的现象也因此变得更为丰富、更加复杂。维特根斯坦在下一个话题中会进一步探讨这样的诱惑:无视我们生活形式的可辨别结构,反倒要诉求于隐藏着的内在结构,想着用它们去解释语言如何发挥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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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特根斯坦与《哲学研究》》其他试读目录

• 1
• 2
• 3
• 导言
• 关于一种语法研究的观念
• 拒斥哲学理论
• 作为疗法的哲学
• “……哲学问题应当完全消失”
• 参考文献及进一步阅读材料
• “五个红苹果”
• “砖!”“柱!”“板!”“梁!” [当前]
• 意义与用法
• 实指定义
• 一切都已明摆在眼前
• 克里普克论维特根斯坦及遵守规则
• 意义与用法的关联
• 意义与理解
• 规则与其应用的关联
• 逻辑上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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