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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評之亂 全世界最贵的总裁情商课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3-09-10 00:09:01

服從的限度

By 亂

二戰結束不久,蘇、美、英、法四國簽訂協定,規定設立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對德國納粹罪犯進行國際審判。在這場充滿正義的世紀審判中,不少法學專家和律師卻對“個人是否應因國際罪行承擔刑事責任”提出了異議。他們認為,侵略戰爭是國家行為,應由國家負責,參與其事的個人只是服從或執行國家的政策命令,沒有個人責任。侵略戰爭是國際法上的犯罪,國際法是以國家而不是以個人為主體,個人違反國際法的行為不應受到處罰。於是,發動戰爭、設立集中營、屠殺600多萬無辜猶太人的責任,全被推給了希特勒、納粹黨,甚至整個德國。

而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戰犯們說,那些喪盡天良的事,不是他們自己主動要做的,而是服從上級的命令,把發動侵華戰爭的責任推給了日本軍國主義頭目東條英機,把南京大屠殺的責任推給了松井石根。可是,按照當時的日本憲法,天皇才是真正擁有實權的最高領導者,發動戰爭的最終授權來源於天皇。在日軍實施南京大屠殺的時候,日本天皇也已經改派皇族朝香宮鳩彥,接替松井石根任上海派遣軍司令。當然,日本戰犯和辯護團隊袒護日本天皇,使其免受審判則是後話了。

眾所周知,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力排眾議,在判決書中明確表示:“國際法對於個人和對於國家一樣,都要使他們承擔義務,並對他們具有約束力,這一點早已被人們所承認”、“違反國際法的罪行是人幹的,而不是抽象的實體,只有通過懲處犯有此類罪行的個人,才能使國際法的規定發揮其效能”、“國際法在某些情況下保護國家代表的原則,不能適用於被國際法譴責為犯罪的行為,那些犯有這種罪行的人不能以官員身份作掩護,不能由官員身分逃避按規定應受懲處的法律審判”。

據此,法庭宣判,戰犯應負個人刑事責任,並應受到刑罰處罰;不違反所在國的國內法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被告的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政府或上級的命令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這些判決從此成為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的審判也遵循了這一原則。

參與東京審判的中國法官梅汝璈,則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一書中說,在戰爭中,如果軍人因服從命令而違反了明顯的、無可否認的戰爭規則,他便應該負不可逃避的責任。因為如果不這樣來認識問題的話,而只是把責任向發布命令的上級長官推,推到最後,將只有國家元首一個人或高級首長幾個人對某些戰爭罪行負責了。言下之意,即便是一個以服從上級為天職的軍人,也必須首先遵守維護人道底線的戰爭規則,在服從命令的時候,必須承擔基本的人道責任。

話接上文,在東京審判中,七名戰犯因為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而判決絞刑,但是國際社會包括日本國內,仍然沒有放過對日本天皇的譴責。於是,天皇想出一個讓所有人都可以脫身的“陽謀”,提出“一億總懺悔”,也就是說從1931年以降的15年的戰爭中,在個人層面,日本沒有一個戰爭責任者,即大家都有錯,戰爭責任由全體日本國民承擔,不是由領導人承擔。當時的日本人口有一億人,於是每個人都有一億分之一的責任。這一億分之一的責任,事實上就是等於零,即變得沒有責任。大家都有責任,幾乎等同於沒有責任。可是,這種“一億總懺悔”的做法,和松井石根將侵華戰爭說成“兄弟之爭”一樣,已經不能算是掩耳盜鈴,而是毫無廉恥的詭辯。最後,後輩日本人對這一代人的繼承與“服從”,使得真實的歷史被淹沒、被篡改,遺禍無窮。

●最近在翻一本名為“總裁情商課”的書,讀到作者關於公司員工的服從與管理時,有了上述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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