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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hms 隐私不保的年代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1-09-21 18:09:33

要言論自由,也要保護個人聲譽

以前的歐美有幾個世紀,一個人若遭毀謗,常會要求造謠者決鬥,直到對方承認所言不實,以洗清自己的榮譽與名聲。這是因為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一個人的名聲是其他人對他可能的想像,它是財產的一種型式。
八卦與謠言的殺傷力,就如一個羽毛枕頭被撕開,羽毛會四處飛散,而且永遠無法將它完全套回原狀。目前經由線上逐漸增加的大量個人資訊傳播,對於隱私所造成的威脅已經明顯到不能忽視的地步。國際知名的隱私法權威丹尼爾.沙勒夫所寫的這本書,舉出了各種案例,讓我們深入了解網路隱私危害的各種可能形式,現在部落格、臉書和各式社群網站,在機制和技術上都很容易成為產生八卦、惡意造謠、羞辱、窺探隱私或是網路霸凌的溫床,加上谷歌的搜尋引擎讓個人資料無所遁形,若是遭到惡意的毀謗,會造成個人名譽的極大損失,即使贏得訴訟,亦無法有效地向全世界的人重新更正錯誤的訊息,同時法律的勝利也很難彌補情緒上的挫折。
現在保護個人名聲的法律,主要是誹謗法與隱私法。令人意外的是,沙勒夫認為法律不是萬靈丹,不太鼓勵在數位時代用興訟來解決保護名聲的問題,反而認為法律是最後的防線,主要在發揮嚇阻的作用,法律應該協助形成數位媒體的規範,但是「法律」與「規範」的差異是什麼呢?書中有一個非常有趣的故事,提到加州的農場常因牛隻走失而引起爭執,所以法律准許農場主人全額收回照顧走失牛隻的費用,但在二十年中卻從來沒有發生向其他農場主人申請索賠的案例。因為當地的農場主人有他們自己的一套共同的規範來處理這種事,規範是,如果鄰居牛隻走失到你的土地上,在領回前,你應該餵養照顧牠。這種處理方式事實上是補足法律的周延性,也領先法律的規定。所以部落格圈或其他數位媒體也應蘊釀自我約束的規範,就如同主流媒體已經建立了道德規範(雖然是鬆散的)以保護人們的隱私,如遮隱犯罪人小孩的面貌等。目前部落格與社群網站被設計來鼓勵發表資訊,卻很少想到後果。沙勒夫建議,保護網際網路隱私,採用法律以外的方法或許更有效率。例如Myspace的隱私權預設值被設定在「公開」,只要改變預設值為「限定朋友公開」,就能保護更多人的隱私。如果真的發生毀謗事件,現在也正興起「名聲保衛者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的行業,幫助我們協商移除線上與他們有關的傷害性資訊,也是訴諸法律之前的另一道防線。
此外,我們可能必須重新想想什麼是「朋友」?現在社群網站大部分只有「朋友」與「公開」兩種標準選擇,事實上,人際關係是很細膩複雜的,一個人的學生後輩和同輩朋友,就很難都一概歸為「朋友」,共用同一種模式和你分享人生的訊息。除了業務推銷的目的,社群網站的交友仍宜有親疏之分,太過分暴露自己的隱私,容易招致無枉之災。因此為了免除隱私受到侵擾,上網的人應該要有個人穩私的警覺性。沙勒夫認為我們需要花更多時間來教育民眾有關張貼資訊在網路上的後果,孩子們也需要被教導隱私的概念,就像他們被教導禮儀和禮貌的規則一樣。
沙勒夫這本書很有啟發性,讓我們重新思考隱私、名聲與網際網路的關係,在社群網站發展的青少年期,誘發網路道德的自律應該比道德的他律重要一點。沙勒夫讓我們明瞭解決網路毀謗與欺凌行為問題並不能完全靠法律,而是新媒體與個人在網站的運作中逐漸自發性地去改善群我關係的警覺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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