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产品版权“保护”体系的重构_说话算数书评-查字典图书网
查字典图书网
当前位置: 查字典 > 图书网 > 互联网 > 说话算数 > 影音产品版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南区熊猫 说话算数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08-11-09 00:11:38

影音产品版权“保护”体系的重构

以前人们要想欣赏音乐、电影或戏剧就必须离开家门买票到音乐厅、电影院或者剧院,除此之外别无选择。后来录音、录像技术逐步出现,人们可以购买灌制的录音带或录像带在家庭中欣赏。现在,互联网的普及给影音产品的消费模式带来了一场颠覆,大家只要鼠标轻点就可以在互联网上欣赏到最新的电影节目,想想那些美国大片,吸引人的美剧,从在外国上市到出现在中国消费者的电脑中最快可以在1天之内完成(音乐CD传播的速度更为迅速),网上有一大批分工明确的团队为大家提供资源。更为重要的是,这些资源都是免费的,其实说白了,也就是盗版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中国同西方国家之间贸易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外国游人的严重,中国大街小巷中无处不在的盗版碟大军也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事实上,被互联网颠覆的不只是影音产品的传统消费模式,还有影音产品的版权传统保护模式。
中国的互联网普及较晚,互联网上的影音产品版权保护制度也较为缺失。当中国正在开始学习如何解决互联网上日益猖獗影音产品盗版问题的时候,大洋彼岸的美国学者们却已开始研究并推动影音产品版权的彻底开放了,他们的研究成果或许可以给中国影音产品版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哈佛大学法学院威廉.W.费舍尔教授在其著作《说话算数——技术、法律以及娱乐的未来》一书中深入分析了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和电子技术对现有的影音产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巨大冲击:盗版产品质量同原版基本没有差别,获取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甚至可以忽略不计),传播快速。这是消费者的福音,但却是版权人的噩梦。
面对关系自己生死存亡的技术的冲击,版权组织和娱乐公司们同盗版者展开了无休止的猫鼠大战。为了避免直接激怒消费者,他们首先拿影音设备生产商开刀,理由竟然是这些产品具有翻录功能,但诉Sony案的失败宣告这种防御方式的彻底失败。最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对盗版者个人举起了法律大棒。目前看来,这种杀鸡儆猴的方法至少在西方法治国家还颇为有效,毕竟巨额的罚金甚至牢狱之灾对许多人还是有威慑力的。
乍看这场大战似乎应该到此就结束了:侵权行为得到遏制,影音产品的版权得到保护,如果趋势继续下去的话,市场就会变得秩序井然。但事实并非如此。费舍尔教授紧接着就分析了这种看似合理且有效的制度背后所蕴含的巨大问题。
首先,无论盗版程度如何,影音产品的真正创作者,如词曲作者、表演者等所得到的收益并不受到影响。在现有的利益分配模式下,除了极少数有谈判能力的大牌明星外,绝大多数创作者和表演者实际上只是赔钱赚吆喝——他们不但不能从娱乐公司那儿分的应有的劳动回报,反而变成了娱乐公司的赚钱奴隶(国内娱乐界不断传出的艺人“赎身”事件正是这种模式的极好例证),这也使版权制度丧失了“通过给予创作者应有的回报以鼓励再创造”这一最根本的功能。
其次,娱乐公司对互联网分享行为所举起的法律大棒阻碍了新技术的发展,扼杀了“新技术潜能的释放创造出的创新空间”,妨害了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娱乐公司举着保护版权的大旗要求禁止录像技术、禁止加密破解技术、禁止分享技术……它们只关心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问扼杀这些新技术的发展给整个社会带来的危害;它们强调作品的完整性,而禁止消费者的再创造。
我们一直将版权等同于财产权,并以此要求严格的保护。但我们却往往忽略了版权的另外一个特性——促进社会进步的创造性。利用财产为社会创造利益要求严格保护财产权的归属,但利用影音产品版权为社会创造利益却要降低对它的保护程度,最好是让它们无限制的自由传播。正如费舍尔教授指出,影音产品版权在法律上并不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这是由二者的特性所决定的,因此不能采取同样的保护制度。
现有影音产品版权保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自身的特性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正如作者在前言中所说,不论支持现有保护体系的理由有多么的充分,当绝大部分消费者(甚至包括众多法律界人士)明知盗版违法仍然乐于使用盗版产品,整个社会都在普遍违法时,我们就需要警醒:是否是原有的制度除了问题,而非只是人出了问题。
费舍尔教授在书中的后半部分列举了三种可能的解决方案:一是继续将影音产品版权当作财产权加以保护,采用新技术来实现影音产品版权的有偿传播;二是探求“传统被监管行业的理论及经验的可借鉴性”,“将娱乐产业视作公共事业”运营;三是建立一种“行政补偿体系”,以此“替代千疮百孔的版权体系”,既使得影音产品能够自由的传播,同时又利用新技术确保收益的公平分配。通过对三种解决方案正反两方面的严密分析和对比,费舍尔教授认为最后一种方案是目前为止所提出的最佳方案,这一方能给予创作者合理的回报,鼓励继续创作;能够促进影音产品的传播,使消费者更方便的享有影音产品。最终,产业链上个利益主体可以实现“全赢”。
费舍尔教授不但在理论上论证了“行政补偿”方式的优点和可行性,还通过实践对这一设想加以检验。他是Noank/Feilio数字媒体交换项目的创始人,目前担任Noank公司的董事长,该公司同清华大学合作成立了“飞流”公司,在中国高校实践他所设计的这种新保护体系。
如果将视角从影音产品版权的保护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上,费舍尔教授的设想还可以给人另外一种启发。实际上,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冷淡除了有执行难的原因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因为政府对这种侵权行为故意放纵。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会产生巨额的利益,而这些利益的来源就来自于像中国这样的科技落后的国家。对于一个后进的国家,免费使用他人已有的技术当然会节约很多成本,也可以打破垄断的状态。在互联网在中国普及的过程中,除了日益低廉的硬件设备之外,随处可得且免费的盗版微软WINDOWS操作系统也功不可没,没有盗版,很难想象许多普通人会花费上千元去购买WINDOWS操作系统,然后再花费上千元去购买OFFICE及其他的应用软件。
但是,这种“以盗版促发展”模式并不能长久,因为免费的盗版在节约成本的同时也会培养自身的惰性,丧失自主创新的动力,从而使得整个国家永远只能跟在他国后面拾人牙慧,永远保持跟进而非领先的状态。这就是市场的力量,是一个社会所难以逆向抗拒的。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过头会阻碍创新,而不保护更不可能产生创新。在这个意义上,费舍尔教授设计的这种“中庸”的版权体系的确值得认真思考。

展开全文
有用 7 无用 0

您对该书评有什么想说的?

发 表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