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第二、三两章的文本探微_演化、设计、心灵和道德书评-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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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之民 演化、设计、心灵和道德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3-12-02 10:12:24

对第二、三两章的文本探微

        阅读本书的过程可以类比玩滑梯。后半程(第四章到尾声)的阅读体验是畅快淋漓的。有些人可能看到的是一个新锐学科兴起之后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甚至可以说是摧枯拉朽的。我看到的则更多是人文学科对新达尔文主义的主动欢迎而非新达尔文主义对它们的“入侵”,这种欢迎是对自然主义带来的“红利”的认同。在此之前,人文学科总是不可避免的陷入这样一种两难:要么不承认任何的确定性而陷入虚无主义,要么将确定性建立于某种绝对确定的却又同时虚无缥缈的“某物”之上——但这一尝试最终又会由于人们对那“某物”的众说纷纭而最终逃脱不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命运。自然主义正是将上层的活动者们的目光向下拉,让他们看到科学确确实实地获得的关于人的知识——这将是新的人文科学的根基所在。人文学科对于毫无意义的争吵的厌烦以及对真正的确定性的追求,这正是新达尔文主义在西方对人文科学的改造以如此风驰电掣的速度进行的原因之一吧。
        但是下滑之前的爬坡过程则是缓慢而艰难的。读者在阅读二、三两章时一定会感受到这种艰难感:首先,演化论作为一种体系严密、直观上没有漏洞的学说,对它的批评一定极尽奇思妙想、咬文嚼字所能是;其次,二、三两章都涉及论辩式的文本,这种风格虽然便于读者有带入感,但是较难使读者把握双方各自立场的全貌;最后,对理论基础的讨论本身就比对理论的运用更富思辨性。当然读者大可以直接跳过这两章直接阅读后面的文本,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新达尔文主义的基础根本不成问题。但是智慧设计论者和杰瑞•佛笃的观点是蕴含着深刻的洞见的,对他们的洞见的置若罔闻并不是严谨的治学态度。下文中我就将尝试整合二、三两章中的观点。这一方面是为跳过这两章的读者提供这两章的大致思路框架梳理,另一方面是为看得云里雾里的读者提供一种切入论辩文本的角度。
        第二章讲的是智慧设计论对演化论的攻击。智慧设计论者的总的思路与论证框架在戴尔•拉茨处得到了清晰的阐述。拉茨的切入点是人在寻求目的论解释时的推理模式,也即人在寻求目的论解释时遵循的先天原则。他的全部洞见包含于他对“主级标志”与“次级标志”的区分中。事实上,拉茨的工作是刻画了人在做目的论解释时利用的心智启发式算法(heuristics)(简称H目)。这一心智算法是这样的:首先利用主级标志识别出“逆流现象”(如旷野上停放着一台推土机,或是赌场上每次掷骰子的结果都偏向你的对手),于是判定需要寻求解释(即问“为什么A?”);其次识别次级标志(如非常高的复杂性,或各部件间的精密协同),并在识别出的情况下使用目的论解释(即将A解释为“被设计的”)。这一心智算法直观上是可以理解的:当我们看到某个人工制品(如一个布偶)时,首先我们直观上会判定这一布偶自然形成的概率极低,应该是被某人设计出来的;其次我们直观上会认为这一布偶的生产过程是需要某个人投入一些资源的,因此他一定有投入这些资源的目的。这一H目的意义还在于:它能够解释各个古代文明在解释世界起源问题时,总会诉诸某种超自然的力量,这是因为世界的复杂性显然足以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让人形成某种目的论的解释。
        在理解了H目之后,我们就可以理解拉茨最为核心的观点了,我将其重构于下方:

1.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能够触发H目,获得一个目的论的解释。
2.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是被设计的。

        尔后贝希只是利用了上方的观点,他的论证我将其重构如下:

1.我不否认祖先同源论(例如存在从感光系统到复杂眼睛的演化路径),但“源”(如感光细胞)具有“不可被还原的复杂性”,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
2.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是被设计的。
3.由1与2得:祖先同源论的“源”是被设计的。

        但细心的读者读到此处恐怕已经看出了以上观点的问题:拉茨的观点1与2之间存在一个跳跃。这一跳跃是从认识论到形而上学的跳跃。1只是告诉我们在认识论上,任何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都能够触发H目,使我们获得对目的论的解释的信念。但2告诉我们的是任何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都是被H目产生的解释所解释的。具体到贝希的例子来说,我们只能知道自己会产生对“源”是被设计的解释的信念,但不能断定事实正是如此。当然有人会说:认识论与形而上学在一定程度上说不是不可沟通的——当我们在某个领域内的认识只能遵循某个唯一的心智算法的时候,那个算法本身可能也会具有形而上学意义(例如数学领域)。但我们这里显然不是如此,我们对某一现象的解释不可能只用H目,产生目的论解释。事实上,理想的科学家进行推理活动所运用的心智算法(H科)就是其强劲的竞争对手之一。H科获得的当然就是与整个科学体系相融贯的结论,如寻找“源”的演化路径。
        由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智慧设计论不可能在解释同时拥有主级、次级标志的现象的过程中一家独大,但这同时也就给演化论者将这一领域归于一统的雄心壮志泼了一盆冷水。这是由于在现今的科学无力回答之处(如感光细胞是如何产生的),我们不论用何种心智算法获取解释,该算法所带有的形而上学立场就会使我们不由自主的将话说死,因此我们对任何用其余心智算法获得的结论的批驳都会犯上“乞题”(批驳对方之前预先肯定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的错误。例如演化论者在感光细胞是如何产生的问题上对智慧设计论者的批判就会预先肯定感光细胞的产生只有演化的作用,而智慧设计论者对演化论者的批评又会预先肯定设计的存在或是目的论解释的形而上学确定性。
        由此看来,难道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只能采取一种虚无主义的立场了?我认为这一论断太过于笼统,以至于会招致不必要的误解。我的观点是:一种真正的“切实”的态度是必须的。这种态度首先就要求我们明确各个心智算法在思维过程之中不可替代的地位,而每种心智算法自身的形而上学预设又影响着我们的形而上学态度。例如我们日常的感知行为所运用的心智算法就会有着实在论的预设——我们在正常情况下不会主动怀疑感知到的对象是否真实存在。因此,我们在面对不同形而上学立场的争论时,区分以下几点是必须的:

1.预设者各个不同的形而上学立场的心智算法,如H科与H目。这应当是我们关注的核心,因为这是面对众说纷纭时能够获得的唯一的确定的凭依。
2.不同个体对不同形而上学立场的偏向。对此我认为我们应当持一种宽容的态度。
3.不同利益共同体对不同形而上学立场的偏向。这种偏向显然与共同体的利益紧密相关,对此我认为严谨的态度是不置可否。

        尔后我们将进入恐怕是诸位读者觉得最为难以理解的第三章了。第三章涉及的是杰瑞•佛笃对自然选择理论的批判,他的批判重点落在了对自然选择理论无法回避的目的论结构的揭示。但作为第二章的“遗产”之一,我们已经发现目的论解释与科学解释运用的是不同的心智算法。佛笃的批判是否意味着这两个心智算法有着本质的可通约性呢?抑或是佛笃本身混淆了这两种心智算法呢?这就需要我们对H科与H目进行更为深刻的反思。在前文中我们没有对H科遵循的先天原则进行反思,对H目的反思也只停留于对倾向于触发H目的条件进行先天的阐明。接下来我将分别对H科与H目各自遵循的先天原则进行阐释。
        首先分析H目。H目连接的是可观察的命题与不可观察的命题。它对观察到的B的解释是“B是为了A1”或“B是为了A2”。其中“为了A1”与“为了A2”是不可直接观测的,都是认知主体产生的“目的”。作为目的,它们都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为了A1”与“为了A2”都是可以属于认知主体的。
2.“为了A1”与“为了A2”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是绝对的明晰的,不然就无法在属于认知主体的情况下,无论外在环境如何,都能指导认知主体的每一步行动。
3.认知主体能够理解“为了A1”与“为了A2”的各自的绝对的明晰的内涵,并将两者加以区分。我们甚至可以将我们的对内涵的理解加以形式刻画——利用反事实条件句。例如,我们要刻画对“为了牟利”与“为了求得红花”的不同理解,就可以设想一个种植红色的花赔本的可能世界。我们知道自己在拥有不同目的时会做出的不同行为,这正代表了我们对上述两个目的的不同理解。

        尔后我将阐述H目最为核心的原则:投射原则。这条原则意味着:认知主体利用H目产生“B是为了A1”或“B是为了A2”的同时,必然预设存在着一个B涉及的对象——他和认知主体一样,能够产生、拥有“为了A1”与“为了A2”,并能够理解并区分它们。可以说,我们预设存在的对象就是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投射,所以我称这条原则为投射原则。
        以上的叙述可能过于抽象,现在我就利用一个书中的例子的改版对以上各原则进行阐明。我们要对“大妈种红花”进行目的论的解释。我们给出了两种解释“大妈种红花是为了牟利”与“大妈种红花是为了求得红花”。“为了牟利”与“为了求得红花”都不是可以直接观测的,但都是我们产生的目的,并满足上述三个特点。而投射原则正意味着:“为了牟利”与“为了求得红花”虽然是我们产生的,但最终是要归属于“大妈种红花”所涉及的对象“大妈”身上的。在这个意义上,“大妈”就是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投射。经过这样一番分析,我们也就能知道为何智慧设计论者必然要诉诸某个“设计者”。这是因为H目必然预设了某种目的的承担着,也就是我们自身认识能力的投射对象。
        下面我们分析H科。H科本身是一个由许多子心智算法构成的复杂心智算法系统,再次我只讨论与演化论相关的两个子心智算法:确定研究对象时使用的心智算法(H定)与探寻演化历程时使用的心智算法(H演)。
        H定做的是可观察的命题之间的连接。它对观察到的B的操作是“B是A1”或“B是A2”。其中A1与A2都是可观察的,它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A1与A2都描述了某个对象的可观测的性质。
2.A1与A2并不要求前文中提及的绝对的明晰性,而只要求相对的明确性——即A1与A2内涵比B多,由此造成观测层面上A1、A2与B外延不同。例如在判断“青蛙的捕食系统是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还是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时,我们并不需要知道“青蛙的捕食系统”、“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与“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三者各自绝对的明晰的内涵,而只要知道三者在观测层面上外延的区分就行了。
3.认知主体能够理解A1与A2的内涵,这种理解也可以被反事实的刻画。但是与H目不同的是,认知主体不需要对A1与A2各自的绝对的明晰的内涵加以把握,对内涵的把握只需要保证能在观测层面上区分A1与A2的外延就行了。例如判断“青蛙的捕食系统是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还是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时,我们对“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与“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都有理解,我们可以这样刻画:在嗡嗡叫的黑点不是飞虫的情形下,前一个系统不会对其做出反应,但后一个系统则会做出反应。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内涵有着绝对的明晰的理解(我们并不需要知道捕食系统的具体运作机制)。我们只要在观测层面上能够区分这两个系统的外延,我们就能设计验证的试验。

        H演在许多技术细节上遵循的原则与H定相似,在此不再加以赘述。H演的大致思路即构建不同的模型并加以验证(如寻找化石证据)。
        根据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将H科与H目的区别总结为以下几条:

1. H目需要遵循了投射原则而H科不需要。也即H目必须为目的寻找一个承担者,但H科没有这个本体论上的包袱。
2. 这一点是佛笃的洞见:H演与H目得出的结论在本质上不可通约。H演只能是一种“历史叙事”(后验的分析),但H目却能得出“法则”(在不同可能世界中均能成立,因此具有预测能力)。这是因为目的的内涵是被目的的承担者绝对的明晰的把握的,这一点不受外界环境影响。
3. H科不会涉及等外延而异内涵的情况。一方面,认知主体只需要将内涵把握到能在观测层面上区分外延就行了。另一方面,认知主体就算把握到了不同的内涵,这些内涵如果不能转化为观测层面上的不同外延,并据此设计实验,这种内涵的区分对H科而言就是无效的。例如“为了捕食飞虫而被选择出来的青蛙的捕食系统”与“为了捕食嗡嗡叫的黑点而被选择出来的青蛙的捕食系统”就是无效的区分。需要注意的是,就算我们判断了“青蛙的捕食系统是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还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我们还是不知道它是为了什么被选出来的,因为“为了”指的是一个终极的目标,“是”只是说明了现状——这完全有可能是达到目标前的某个环节。但是H目则会涉及等外延而异内涵的情况。这是因为我们能够绝对的明晰的把握目的的内涵,因此作为我们的认识能力的投射者的对象也必然有这个能力。就上面的例子来说,这种区分就H目而言当然是有效的,因为“选择者”当然知道它的目的(不论这一目的有何表现)。
4. H目的重点在于对目的理解,投射工作不过是对已然理解的目的进行“让渡”。也因此,H目的理想的验证方式是找到目的归属的对象并询问,行驶的只是一个“让渡仪式”的功能。但就H科而言,理解就不显得那么重要了,相反验证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举个书中的例子。我们看到一个筛球网挡住的球都是直径小于2厘米的,也都是白色的。H目产生的解释是“筛球网是为了挡住直径小于2厘米的球而设计的”或是“筛球网是为了挡住白色的球而设计的”。我们可以刻画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之中上述两句话成真的条件不同——这实质上是刻画了我们对“为了挡住直径小于2厘米的球”与“为了挡住白色的球”内涵的理解。尔后我们最好还是得找到设计者并加以询问,将我们理解的目的加以“让渡”。试验的方法在这里是不靠谱的:就算我们验证了“这张网是挡住直径小于2厘米的球的”,我们还是可能遇到这一个问题:这张网是半成品,而等它完成之后会加上某个系统使它行使“挡住白色的球”的功能。(注意这种情况并不影响我们的理解,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一个可能世界中这张网是完成的。)就H科而言理解就只要能做到能在可观测的层面上区分“挡住直径小于2厘米的球的筛球网”与“挡住白色的球的筛球网”的外延就行了,而后就是验证的过程。

        最后我们来看佛笃的批评:自然选择机制需要能够在两个“等外延异内涵”的表现型之间做出选择,但它显然做不到这一点。由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佛笃所攻击的只是自己立的一个稻草人,而非自然选择理论本身。“等外延异内涵”本身就是H目才会涉及的情况,也就是说区分“为了捕食飞虫而被选择出来的青蛙的捕食系统”与“为了捕食嗡嗡叫的黑点而被选择出来的青蛙的捕食系统”本身就是在H目中才是有效的区分。科学研究的是“自然选择如何选择出捕食飞虫的捕食系统”或是“自然选择如何选择出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捕食系统”,这比佛笃提出的要求低得多。
        佛笃混淆了H科与H目的另一个明证是:他由“在黑点与飞虫之间差异明显的可能世界中,青蛙的捕食结构要么是对飞虫有反应的,要么是对嗡嗡叫的黑点有反应的”这一点,推出“自然选择能够把握‘飞虫’与‘黑点’内涵性区分”的结论。事实上,“在黑点与飞虫之间差异明显的可能世界中,青蛙的捕食结构要么是对飞虫有反应的,要么是对嗡嗡叫的黑点有反应的”这一点只是刻画了认知主体对“为了捕食飞虫”与“为了捕食嗡嗡叫的黑点”的理解,要得出后面的结论,我们就要把我们的理解投射到某一个对象之上——这显然是一种目的论解释的态度。
        佛笃将H目视为自然选择理论的一部分是因为他对自然选择理论本身有着深深的误解——他将自然选择理论误解为某种适应主义,即一种以环境为输入、结构为输出的函数关系。但他忽略的是演化论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基因突变理论。事实上,我们在解释生物的某种特定结构时,先要考察基因突变能够提供多少供选择的素材,尔后才考量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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