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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起源——引言:戒律的文化

我们可以从不列颠群岛的任何一处、从有文字记载以来直至17世纪晚期的任何一刻开始。不过,让我们选择威斯敏斯特,在泰晤士河的岸边。这天是星期二,1612年3月10日。倘若我们匆匆赶到城中的法院,可以发现地方法官们正在庭上处理着一件日常的刑事案件。一对未婚男女被捕,带到法官面前,这两人被控发生过性行为。女子对此承认了,男子则予以否认。无需多久两人的命运就可以被决定,他们被带到陪审团面前受审,接受问询,然后被认定有罪。他们的惩罚昭示其罪大至极:不仅仅发生了性行为,他们还生下了一个孽种。因此,苏珊•佩里(Susan Perry)与罗伯特•沃森(Robert Watson)将与其家庭、朋友、亲人、生计断绝关系——从他们所生活的社群之中被永远逐出。法官命令直接把他们带到 门楼的监狱,两个人的上身都得被剥光,拴在马车尾部,被鞭打着,从威斯敏斯特门楼一路行进至坦普尔栅门,接着在那儿被逐出这座城市。 至于他们的孩子下场如何,则未见记载。 性行为是一种普遍的人类活动。不过,性同样有其历史。我们如何看待它,我们赋予其何种意义,我们在社会中如何对待它——所有这些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存在着巨大差异。在西方历史的多数时候,对于罗伯特•沃森与苏珊•佩里这类男女的公共惩罚乃是常态。有时惩罚更为残忍,有时则手下留情,但所有婚姻之外的性行为皆是非法的,而教会、国家以及普通民众对此都竭力压制与惩罚。看上去显而易见,那种非法的关系触怒了上帝,阻碍了拯救,破坏了人际关系,并且腐蚀了社会秩序。没有人对此表示异议,即便男人女人们常常禁不住诱惑而越轨,也不得不遭到鞭打、囚禁、罚金以及羞辱,以受到警醒。虽然细处不无差异,每个地处欧洲的社会都提倡性戒律的理想,并惩罚自愿发生偷情行为的人群。其殖民地亦然,不管在北美还是其他地方。而这正是基督教文明的一个核心特征,从中世纪早期以来,其重要性日益突显。在17世纪早期,仅在英国,每年就有数千男女吞食自己的苦果。有时候,正如我们在下文将看到的,他们甚至会被处死。 如今我们对此种做法极为反感。我们将其与塔利班、伊斯兰教法(Sharia law),以及我们眼中遥远、异质的人群联系在一起。然而,直到非常晚近,直到启蒙时代,我们自己的文化也是这样。此乃前现代与现代世界的一个主要差异。因此,在17世纪晚期和18世纪出现的现代的性观念,应当被视为一次重大革命。本书的目标即是阐述此一革命何以产生。 这一问题至关重要,然而却从未得到研究——更糟糕的是,它的存在几乎未得到承认。此领域最早的历史学大家基斯•托马斯在三十多年前,以及稍后的劳伦斯•斯通都认为,1660年至1800年这段时期标志着一个重要的分水岭,“性观念及性行为方面的重大世俗化转变”,现代心态由此诞生。然而,此种转变的起源仍未得到说明。从那时起,虽然性的历史变得越来越流行,但也愈发侧重于专业领域的研究。学院派历史学家如今越来越了解有关过去的阴柔(femininity)与阳刚(masculinity)的范型,对身体的诸种态度,以及其他深奥的问题。有些学者着迷于对特殊文本与观念的精微研究,其他学者则专注于一两个个体以及他们的性经验。这种见树不见林的视角,产生出不少精彩的深度研究与理论洞见。我从中受益良多,深为感佩。不过在我看来,这类研究忽视了划时代的文化嬗变,而那些更早、更果决的学者对其早已明察。 本书旨在描述此一重要变迁,并将之与同一时期重要的政治、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联系起来。性的历史通常被视为私人生活或身体经验之历史的一部分。然而,这种认识本身乃是源于将性作为完全个人私事的启蒙运动的观念。与之相反,我主要关注的并不是探入过去的卧室,掀开其被单。我的宗旨是将性的历史还原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事务,说明过去人们认识和处理性的方式,乃是被当时最深厚之思想文化与社会潮流所塑造。英国内战及查理一世1649年被处死,1688年革命,宗教分裂的发生,城市社会的扩张,小说的兴起——所有这些变化,与许多其他因素一起,都跟17与18世纪性文化之急剧转变密切纠缠。的确,我的主旨正是展现性革命实乃欧洲与北美启蒙运动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参与创造了一种西方文明的全新模式,而其中的个人隐私、平等及自由诸原则至今仍是我们文明的显著特征。 与法国、德国或者意大利的启蒙运动相较而言,英语世界启蒙运动的进程如此波澜不惊,实在令人惊异,以至于历史学家仍在争辩能否说此一运动真的存在过。本书采用一种广阔的视角来考察启蒙运动——不仅关注知识分子中一套有关自我意识的哲学辩论,还注重一系列社会与思想文化的整体转变,此种转变改变了每个人的宗教、真理、自然以及道德的观念。性革命正展示出启蒙思维方式传播之深远与迅速,以及它对于大众之观念与行为的重大影响。 这并不意味着影响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同等的或正面的。正如我们将会看到,虽然从长远来看,性自由的观念越来越被人接受,但就短期而言,如同自由这类观念一样,其主要有利于一小部分白种的、异性恋的有产男性。我试图指出性革命之中一些最为显著的矛盾与不平等,尤其对于女性而言。我希望自己的分析会激发其他学者更为深入地探讨这一革命对于男性与女性、同性关系、不同社会阶层与群体的区别考量,以及其他西方社会中的类似现象。 本书所述不仅在于新的思维方式,而且关涉到生活方式的变化。我试图展现人们的信念如何被社会环境所影响,以及商业、交往与社会组织的新形式如何改造了性的观念与经验。传统上,大多数人都总是生活在小型的、节奏缓慢的乡村共同体内,其中,社会与道德的一体化举措很容易被强制施行。大城市的生活则与此不同,其规模庞大,人际生疏,各种信息与观念转瞬即逝;还有,性冒险也触手可得。这种生活对于性戒律的强制实施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第一个能够体验此类变化的地方是伦敦,所以我们关注的焦点即在于此。 正是在此时期伦敦变为世界上最大的都会。对于全球讲英语的人群而言,伦敦就是政治权力、文学与文化以及新观念的中枢。现代都市的生活方式与态度,社会、思想文化和性方面的新潮流,都在这儿被首先创造出来,而其影响将会遍及四海。在伦敦发生的变化会逐渐塑造出对待性问题的新方式,通过整个大英帝国从国家波及国际——从爱丁堡到布莱顿,从都柏林到纽约,从德里到墨尔本。到了19世纪中期,英国大部分人居住在城镇之中,而到了本书结尾之时,我们则处于相当熟悉的维多利亚及20世纪都市生活的环境之中。然而,故事开始于一个迥异于此的世界。 中世纪背景 我们越往前回溯,记载就越为零散。大多数记载已经佚失,存世的则往往疏略,因此我们仅能隐约窥见当时的行为法则。不过大旨上是清楚的:非法性行为是公共罪行,这一原则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就得到了越来越有力的坚持。 的确,每一种文明从其历史之初就规定了严厉的法则,以惩罚至少某些不道德的性行为。现存最古老的法典(公元前2100—前1700)由巴比伦国王所制定,其中即规定通奸要被处死,大多数其他近东与古典文化同样将此视为一种严重罪行:亚述人、古埃及人、犹太人、希腊人,以及某种程度上罗马人都作如是观。此种法律的主要关心的是维持父亲、丈夫以及上层群体的荣誉与财产权。同样的观点支撑着日耳曼部落的司法,他们在罗马帝国晚期从西欧至不列颠群岛星罗棋布:法兰克人、哥特人、撒克逊人、朱特人及其他。最早的英国法典始于这一时期,因此它呈现出这一社会中的女性被买卖交易,并且一直生活于男性的监护之下。即便是在有关双方自愿的性行为之案例中,司法体系也主要关注一个男人对另一个男人的赔偿,因为他与对方的女性财产发生了非法的性行为。盎格鲁撒克逊的肯特国王埃塞尔伯特(Ethelbert)的法典(602年),就规定了各种名目的罚金:“如果一个男人与一个不属于他的寡妇结合”;与女仆或不同阶层的女奴苟合;与其他自由人的妻子通奸——在这一严重的案例中,罪犯须“用自己的金钱来获得别人的妻子,然后将她再带到另一个人家中”。无论如何,非法的性行为本身也越来越受到憎恶,并且会导致严厉的个人惩罚。阿尔弗雷德大帝(Alfred the Great)的法典(893年)认定此种行为合法:任何一个男人当他发现另一个男人“与自己的合法妻子关在门里或在同一张毯子下,或者与其婚生女或亲姊妹如此,或者与其母亲如此”时,他可以取其性命。克努特大帝(King Cnut)的法典(1020—1023)禁止已婚男子甚至与自己的奴隶私通,并且规定奸妇将被当众羞辱,失去她们的财产,耳朵与鼻子被割掉。 此种惩罚之严厉正与基督教会的态度相符,也与其在中世纪早期的欧洲社会不断巩固的地位相应。虽然从记载来看,耶稣并未就这一话题发表过很多意见,但他显然不会容忍通奸或滥交,而他之后的教团领袖则逐渐发展出越来越严苛的性道德教义。在此一过程中,他们广泛援用大量早期学说,其结果就如同一位学者所言,“一种异教与犹太洁净条例(purity regulation)的混合,包含原始时代对于性与神圣之关系的信仰,还与斯多噶派的性伦理有关,这些东西被一种(新的)教义理论的拼凑物给黏结在了一起”。作为希腊—罗马哲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派别之一,斯多噶派普遍对于性充满疑虑,将其视为一种低等与堕落的快乐。而这种将性视为粗野与亵渎的怀疑态度也贯穿着《希伯来圣经》。虽然《旧约》赞美婚姻是一种在社会与宗教层面都必不可少的制度,并且有时(尤其在《雅歌》中)歌颂夫妻性爱,但其首要启示则是性关系乃不洁净的。即便在一个丈夫与一个妻子之间,性仍然被严格限定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目的(只能为了繁衍,不可追求快乐),并且在此之后还要有洁净仪式,以洗濯这一行为带来的秽物。其他形式的性行为则会引发对于污秽更深的恐惧。上帝对于这一点的指示非常详细与明确。“不可奸淫”是其十诫的第七诫,对于每一个奸夫奸妇,他下令“必须处死”。同样的命运也会施加于任何犯有乱伦或兽奸罪行的人身上,施加于发生同性性行为的男子身上:所有这些人都玷污了自身与社群。祭司的女儿若去私通,就要被活活烧死。如果一个男子与一个经期的女子同房,“二人必从民中剪除”。如果任何一个男子与未婚少女苟合,上帝的旨意乃是“你们要把这二人带到城门,用石头打死他们”——“这样就把那恶从你们中间除掉”。 基督教学说包含了这一基本观念,并且走得更远。犹太律法比较宽容未婚男女间的私通,还有男子与外邦妓女以及妾室间的关系——的确,正如《圣经》所载,古代希伯来人通常拥有多个妻子。在其最初的几个世纪里,基督教似乎也能够容忍纳妾。不过更普遍的是,这一新宗教的领袖们将上帝的训诫解释为禁止任何婚姻之外的性:那是一条通往地狱之火与天谴之路。许多宗教领袖如此厌恶性关系,以至于他们将婚姻视作一种相较于完全独身而言,不那么洁净与满意的状态。在基督教最早的存世文献中,早期教会的领军人物圣保罗即有过此类阐述。“一个男子不去碰一个女子是好的”,他在公元1世纪中期左右对哥林多的基督教团体解释说,即便在婚姻之中,性也会迷惑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使其不再追求与上帝交谈的至高目的。保罗自己是纯洁的、独身的与禁欲的,而这乃是最神圣的状态。“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他写道,对于少女与寡妇亦如此:“倘若自己克制不住(自己的欲望),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哥林多前书》:7.1—40;参看《罗马书》第一章中他对于同性恋的谴责)换言之,婚姻无非是那些难以抑制肉体冲动之人所能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罢了。 在接下来的数个世纪中,教会的主要权威(其中大多数都是独身者)更进一步发展了此种本质上对于性的消极看法。关于节制的禁欲主义理想愈加得到强化,其主要针对神职人员,但也针对世俗男女;与此同时,一大套学说得以建立起来,用以支持这种观点,即肉体欲望本质上是可耻的与罪恶的。这一观念最有力的代表人物就是圣奥古斯丁(354—430),北非沿海城市希波的主教:对于西方基督教的性观念,可能没有另外一个人能比他具有更为深远且持久的影响。不过,他在年轻的时候可是另一副样子,当他这个才子先后负笈于北非与意大利时,与一个未婚情人一起生活了许多年,并且有了一个私生子,并且他在当时更热衷于摩尼教而非主流的基督教。可即便在当时,根据他在《忏悔录》中的著名表白,他已经开始意识到自己生活方式的错误,他向上帝祈祷“赋予我纯洁与自制——但请不要在此时”:因为他仍然充溢着“那种自己更渴望满足而不是扼杀的色欲”。联系到他此后对于性欲无穷无尽的批判,很显然,正是对于人类激情力量的体验导致他幡然转入独身生活,猛烈抨击此种激情的邪恶,削弱种种诱惑。最终,奥古斯丁将色欲视为所有人类欲求中最为危险的一种。跟许多中世纪神学家一样,他主张这是人类堕落的一个直接后果——性感觉一无是处,那只是上帝对于亚当夏娃及其后代所施加的一种惩罚,一种不可磨灭的标记,昭示着人类罪恶、腐化的状态。说到底,色欲具有一种无比的力量,能够击垮理性与人类意志:受其激发,男人女人们甚至无法控制生殖器官的萌动。更糟糕的是,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能够永久将此克服,纵使其付出了最为艰苦的努力。等到奥古斯丁年纪已长,大约四十岁后成为独身者,献身于禁欲之时,他在一封写给另一位主教君士坦丁堡的阿提库斯(Atticus of Constantinople)的信中总结了自己的体验。他抱怨道,抑制“这一肉体之欲”,对于每个人而言都是一辈子的战斗,无论是婚前、婚后抑或鳏寡: 因为它会猝不及防地侵入,以其不适时的甚至邪恶的欲望来引诱那些忠诚与神圣之士的心灵。即便我们不屈服于此种无休无止的冲动,不对其有丝毫应允,而一直保持抗拒,我们仍然出于更神圣的期望,而祈求它们不再存留于我们自身,如果这有可能的话。 但这并不可能。只要人类停留于堕落状态,性生殖自身就会将罪恶代代相传:“此种罪恶与生俱来。”即使在婚姻中,男人与女人都得时刻对此保持警惕,那种无节制的、不纯洁的或不为了繁衍后代的性行为会带来罪恶。对每一个基督徒而言,在其一生中,性的戒律都有着基本、绝对的必要性。 正是这些教义,教会在扩张地盘之时都试图将其灌输给追随者。在英格兰,现存最早的盎格鲁撒克逊神职人员手册(追溯到7至11世纪)就通过图解详细描述了众多各式各样的性罪恶,包括一个人进行的、异性之间以及同性之间的行为,平民与神职人员一旦犯罪,就会面临各种相应的惩罚——数月或数年的禁食、鞭笞、离婚、失去神职。 基督教道德标准的传播对于民众观念的影响越来越显著。在神职人员的压力下,贵族纳妾的习俗逐渐衰微,而教会对于一夫一妻制的定义也慢慢得到普及。 在中世纪中期,性戒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在11至13世纪之间,西方教会在此方面极大地扩展了自己的权力,这跟它在社会与思想文化领域支配力的日益增强是一致的。在整个欧洲,关涉到性与婚姻的教会法制定得非常详尽、正规与严厉,遍及于神职人员与平民、国王与农民。举例而言,正是在这一阶段教会领袖们开始协力推行一场日益成功的运动,强制规定所有的神父必须单身,抵制神职人员婚姻。教会自1100年左右建立常设法院后,同样在一般民众中改革了对于性犯罪的惩罚。过去主要是秘密告解(private confession)与临时审判(ad hoc jurisdiction),现在则变为一种日益强大的公开审讯体系。最后,城镇与都市的兴起导致了对于城市中通奸、偷情以及卖淫行为的新的惩处方式,与原来的王室、采邑以及教会司法体系并行于世。 到了中世纪晚期,偷情行为不断地受到的一张密不透风的司法之网的监督。审理性与婚姻的诉讼成为了英国教会法庭主要进行的事务:在13世纪晚期,据存世文献所载,此类诉讼已经占据了所有诉讼的60%—90%,而大多数15世纪晚期与16世纪早期的证据也显示出,防止通奸、偷情与卖淫乃是当时的关注焦点。至于惩处手段则因时因地而异。在14世纪的罗切斯特,男人女人们有时被送去朝圣以为自己赎罪,他们被要求向穷人提供救济,或通过交罚金来为自己减刑。最普遍的惩罚就是鞭笞,在大庭广众之下反复进行,地点在教区教堂与市场的周边,以使整个社区的民众都可以目睹。 此类罪行同样要受到城市法院的惩罚。在1439年的考文垂,治安法官们命令一个帽匠威廉•保莱(William Powlet)与他的情人在一辆敞着的马车里公开穿过整个城市,“以此惩罚来警诫恶行”,从今往后,所有的私通者都要得到这样的下场。在伦敦、布里斯托尔与格洛斯特,人们在主要的市场造出一种特别的公共“笼子”,把卖淫者、通奸者以及好色的神父关在里面展示;在别的地方,人们用马桶椅(cucking-stools)来惩罚妓女。至少从14世纪晚期开始,针对性犯罪者的专项行动就已经成为常态,这之下则是更为常规的对于不贞之举的监督。此外,一系列惩罚市民的复杂仪式得以建立起来,用来针对已经定罪的妓女、老鸨与通奸者。严重的罪犯将在整个城市中游街示众,穿上象征耻辱的衣服,一路伴随着嘈杂的锅盆敲击的铿锵声。有时他们还会受到鞭打,戴上颈手枷,剃掉头发,或者驱逐出城。 纵览整个中世纪晚期,此类惩罚手段如此频繁地得到施行,其实正意味着偷情行为的持续存在。不论在中世纪文学还是日常生活中,非法的爱情与买春之举往往以一种平常的口吻被讨论,这表明此种行为并不一定总是被谴责。不少人认为偷情行为并不是一种严重的罪恶,这见于一位12世纪埃克塞特主教的记载,虽然在1287年,此种观念被认定为异端,但它一直存在。对于那些堕入爱河以及时常鬼混的年轻人来说,这一观念尤其容易接受。正如一位早期都铎教会的领袖所抱怨的:“在许多人那里,这完全不算罪恶,而是一种消遣,一种嬉戏,一种青春之举:不该被指责,而应被默许:不该受惩罚,而可被取笑。” 同样,官方对于性戒律的态度也明显有所保留与权变。 直到中世纪中期,未婚同居关系无论在神职人员还是平民中都很平常,并且一直持续到宗教改革。教会本身的婚姻法对于偷情行为的定罪情况更为复杂,此一法律制定于12世纪(在英国一直施行到1753年制定《婚姻法案》时才发生变更)。这一法律对于双方结婚的全部要求,就在于适婚男女以现在时态的话语来交换誓词(如果他们用将来时态,那么,发生一次性行为就能确立他们在法律上的结合)。因此在理论上,合法的性关系只需要双方本人的同意,无需任何牧师、见证人或仪式。而现实中教会试图阻止与惩罚所有迅速、不规范以及秘密的婚姻形式,并逐渐获得了成功:在中世纪晚期,婚姻已形成一套规范,要公开展示,提前准备,由牧师于教区教堂内主持,在当地民众面前见证。 不过说到底,那种观念永远没有完全消失,即必须由男女双方自己决定是否在上帝面前结为夫妇(第二章会论及此)。最后,公开卖淫得到了容忍,在中世纪晚期逐渐得到批准,作为一种必要的罪恶。鉴于现实中未婚的平民与神职人员不可能抑制肉欲,所以一种论调流行开来:与其引发诱奸、强奸、通奸以及更糟糕的行为,还不如允许妓院存在。正如一个中世纪流行的比喻所言:“移走了下水道,宫殿里就会充满恶臭……抓走了妓女,这个世间就会遍布鸡奸。” 尽管如此,时代的主流乃是对于婚外性行为更为严苛的控制与惩罚,世俗权威如此,教会权威亦然。纵观整个中世纪,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基督教规范与民众观念之间的分歧持续缩小。虽然民众可能抱怨性戒律的种种限制,或者受其压制而愤恨不平,但其影响力无所不在,其必要性毋庸置疑。 宗教改革下的道德观 实际上,在16世纪早期,公众的主要批评是当时的做法过于宽容。这是新教运动的主要不满,它开始于1500年左右,最初作为一项从内部净化教会的运动,但很快发展成为一股为真理而抗争的洪流,从而拆解了西方的基督教世界的统一。至16世纪晚期,西方世界(包括其不断增加的海外殖民地)已经在宗教上截然而永久地分裂——不论是在在天主教与新教之间,还是在新教运动的各种变体之间。新教徒们的共同点在于其怀有一种信仰,相信天主教会的教义与实践已经腐化与世俗。他们的抱负乃是重新发现上帝对于基督徒的真正期待,并且据此建构他们自己的社会:不仅在于宗教信仰,也包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同于建立在教会及其主教与神父之上的那种不断累积的教义,在他们看来,首要的根基在于直接洞悉上帝的圣言:《圣经》之文本。 在宗教改革重塑世界的活动中,性居于中心地位。在新教徒看来,教会对于性道德的整体态度显得松弛而虚伪,软弱无力。其神父都是好色的寄生虫:独身主义的理想只不过是个笑话而已。教会法庭在追究性犯罪者以及惩罚其肉体罪恶方面做得不够激烈。尤为可耻的是对于卖淫的容忍。在改革者看来,公开的邪恶,总的来说要比秘密的关系危险:光天化日之下出现的妓女与妓院严重误导了年轻人,引诱男男女女深陷罪恶,尤其冒犯了上帝。更糟的是,通过允许与管理性交易,天主教会——巴比伦的娼妇(the Whore of Babylon)——简直就是靠偷情与通奸的收益来维持自身。“噢,罗马!”新教常常这样谴责,“妓女在做着营生,向圣洁的金库支付租金,以获取她的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人们的道德趋向腐化,而教会则靠着罚金、纵容和其他施加于倒霉教众身上的鬼把戏赚了个满盆。简言之,在教皇的灵魂腐化与教众的性败坏之间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结果表明,这一联系对于宗教论辩极其有效,新教徒们在之后不断地发挥着此意。 为了取代那种邪恶,新教徒们提出一种更为纯洁与严格的道德。天主教的独身主义志向不切实际、适得其反,应当被抛弃。对所有人而言,包括神父,婚姻是今后解决性欲的唯一合适途径。从另一方面来说,上帝那诸多反对卖淫的声言应当得到更认真的对待:所有的偷情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惩罚。奸夫应当被处死,这正是路德(Luther)、慈运理(Zwingli)、布塞珥(Bucer)、布林格(Bullinger)以及其他宗教改革领袖的理想。 后果即是,凡是宗教改革取得成功的地方,接着就会出现自省的努力以收紧道德戒律:关闭妓院,逐出妓女,以及对于通奸与偷情行为更为严酷的惩治。为了应对新教的挑战,天主教的反新教运动也把更为严格的性监管作为一个重要举措。纵观整个西方世界,这一时期基督教的宣传与举措都强化了对于偷情、通奸、卖淫与鸡奸的压制。 英格兰也不例外。我们不清楚为何,中世纪晚期英格兰的习俗似乎不像欧洲大陆的基督教世界那样宽容。极少城镇允许开设妓院,并且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当时对于忏悔的妓女提供过任何宗教上的帮助,而这在西欧非常普遍。 在整个16世纪,英国多次试图制定更为严苛的国内法来惩处性罪犯。1534年的一条法令规定,“鸡奸”,无论对人还是对动物,都要被处死。另一条1576年的法令授权治安法官惩处私生子的父母。与此同时,不少教士与议员仍然忙于设立更为严格的戒律。1552年,在克兰麦大主教(Archbishop Cranmer)主持下大规模修订的教会法,建议通奸者应当被终身监禁或流放(修订委员们不无遗憾地写道,虽然用石头砸死才是“我们虔诚的先人专门为此而设定的惩罚”)。 一位叫菲利普•斯塔布斯(Philip Stubbes)的作者这样建议:妓女、偷情者、通奸者至少应当用烙铁在脸部或前额烫灼,这样就能让“诚实与纯洁的基督徒与撒旦的淫乱子孙区别开来”。还有不少人主张通奸应当是死罪。都铎官方谴责卖淫的说教,自1547年起在此地的每一座教区教堂内反复诵读,其不无赞赏地提到古往今来许多域外与异教的国度都会处死性罪犯,一如上帝在《圣经》中的训诫。结果就是,这一时期每一个英国男女都知晓此类事情,例如,“在突厥人之中……一旦发现男人女人有奸情,都会直接用石头砸死,没有丝毫怜悯。” 这种不断增强的反对态度,甚至对于那些最上层人士也有显著影响。许多中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贵族都有自己的私生子,或者公开包养情妇。宗教改革之后,此类行为就变得更有争议。到了17世纪早期,贵族的不道德行为日益引起了人们对于统治阶层之腐化堕落的不安。 从16世纪晚期开始,与此种逐渐强硬的态度相应,地方教会法庭也更加致力于惩处婚前性行为、非法怀孕、私生子以及相关行为。 城镇与都市的管理者亦是如此。16世纪50年代在南安普敦与诺维奇,声名狼藉的妓女被逐出城市,且要忍受鞭笞之苦,如果她们胆敢回来,还要在脸上烙印。在拉伊,偷情者被迫戴上黄色与绿色的特殊颈圈。在其他地方,他们被鞭笞、抓捕或戴上木枷。有一种特别复杂的仪式出现于16世纪70年代的贝里圣埃德蒙兹。在周日,性罪犯们行进至公共的鞭刑柱,他们被妇人剪去头发,然后都被绑起来,在那儿待上一天一夜,任凭风吹雨打,受尽乡民的鄙视。最后,在第二天集市日,他们遭到当众鞭打,“被狠狠抽上三十鞭子,直到血迹斑斑”。 这种逐渐严厉的趋势,其动力部分来自于宗教热情:对于卖淫最狂热的惩罚者往往是那些最激进的新教徒,他们追求一种绝对纯洁的社会(因此用“清教徒”来称呼他们)。这一趋势也反映了不断增长的社会压力。16世纪经历了前所未有的人口增长与经济剧变。到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统治时期,这些社会激变造成了惊人的贫困、人口过剩以及本地资源压力。从15世纪末期开始,梅毒这一致命疾病蔓延日肆,这在人群中引起了日益严重的焦虑,尤其对于城镇居民。在此一背景下,由性乱引发的社会问题——犯罪、疾病、私生子、贫穷——越来越让人有切肤之感。因此,以更严格的标准处置通奸与偷情,实际上是晚期都铎王朝试图治理贫困与社会混乱之举措的一部分,其他举措包括修筑新式的监狱与感化院,建立一个全新的济贫系统,严厉打击其他的反社会行为,例如酗酒、流浪与乞讨。总而言之,这意味着政府在更大范围内来介入经济与社会的问题。 伦敦是新教狂热的核心,也是市民与中央权力的中枢,还是各种新举措的中心地。从16世纪早期开始,随着新教与梅毒的高歌猛进,在伦敦,不道德行为再次引起了敌意。1506年,在南华克特许经营的妓院就曾被暂时关闭,到1546年则被永久取缔。一群福音派的市长和议员发动了他们自己针对性罪犯的十字军之征——不仅下令抓捕妓女,给她们戴上颈手枷,鞭打,驱逐,并且顺着泰晤士河巡行示众,而且还利用世俗法系统地追查偷情者与通奸者。当1550年的市长罗兰•希尔(Rowland Hill)决意抓捕具有名望的放荡市民时,其中有些人“告诉他不该这么严格,并且警告当他下台后会让其付出惨重代价,但他并不因此而罢手,尽管有许多人通过花费巨款以免于名誉扫地”。 特别重要的是16世纪50年代一种新的刑罚机构之建立,即感化院,主要针对城里的流氓、乞丐、流浪者及其他轻微罪犯。这座感化院在伦敦的西边,原本是亨利八世的宫殿,是英国第一家感化院:罪犯很快被移送至此地,不仅仅要挨鞭子,还要监禁数周,从事繁重劳动,目的是向他们灌输对于上帝的恐惧,以及养成勤劳的习惯。这个机构作为一种样板,逐渐为英格兰其他的市县所采用。它的建立对于惩治伦敦的性犯罪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单这一个机构每年就惩处了数以百计的不贞男女。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统计数字来自于首都的教区官员与教会法庭、周边的区民会议、伦敦同业公会以及其他法人团体,还有本地的治安官员。16世纪末的伦敦,对于性乱行为之监管可能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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