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卖桔者言会走动的资产_新卖桔者言会走动的资产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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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卖桔者言——会走动的资产

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标志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走到很远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干二净。科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飞禽毕竟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用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作为私产了。在美国时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并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海鱼不能界定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鱼也就成为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界定私产的无能为力﹐免不了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界定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就会变得愈来愈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渔场都订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这些法例的形成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要解释法例的成因不容易。尽管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产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约束行为理所当然﹐我却未曾遇过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很难分辨界定海鱼产权的困难﹐是因为鱼会游动﹐抑或是因为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证明了地产的私产制度的施行﹐中国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以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明显地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我跟进过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不知这传统智慧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养过。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园﹐有一条小溪横过﹐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是溪水属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的下游再没有其它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是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流水的产权有着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产出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界定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钓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鉴于市场的需要﹐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材﹐大学的经济研究生还等什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让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湾的产出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养是海底鱼(bottom 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牠们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可在海底设置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它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水泥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渠多量地放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鱼喜?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也行。 其它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的鱼﹐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意﹕愈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愈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用海湾养鱼的人可请人巡更﹐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要比浮笼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办法可能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渔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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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卖桔者言》其他试读目录

• 序
• 引言﹕《新卖桔者言》的构思
• 卖桔者言
• 养蚝的经验
• 会走动的资产 [当前]
• 私产可养鱼千里
• 如诗如画的例子
• 灯塔的故事
• 科斯的灯塔
• 中国大酒店
• 补鞋少女的故事
• 荒谬的“定律”——兼与林行止商榷
• 走火入魔的“风水派”
• 博弈理论的争议
• 讯息费用与类聚定律
• 欺骗定律:咸水草与淡水蟹
• 上河定律
• 从中国发展学得的工资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