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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裂变——什么是制度?

制度是共同作用于行为秩序(regularity of behavior)的社会要素结合在一起的系统(system)。该系统的每一组成部分皆为人为的非物质要素(man-made nonphysical factors),对每一个个体来说,这些要素外生地影响他们的行为。这些要素共同激励、促使和引导个体遵守在社会状态中的某一行为,而该行为是众多技术上可行的行为之一。我经常提及的这些社会要素是制度要素(institutional elements),本书关注制度要素中的规则、信念、规范以及作为它们表现形式的组织。制度是规则、信念、规范和组织共同作用并导致(社会)行为秩序产生的一个系统。这些要素中的每一个都符合前所述及的各种条件。 本书的研究对象满足这样的要求:制度由人为非物质要素组成,在一个社会情形中,这些要素外生于其所影响的每个个体行为,并且产生了一种行为秩序。(如我们所看到的,一个社会情形是涉及一项交易的情形。)但并非所有的规则、信念和规范都满足这些要求。那些并不影响行为的法律规则、宪法条款、道德戒律或信念不构成制度要素。人们可以以市场价格买卖的信念是一项制度要素,因为该信念在市场中影响到了行为。"法律强化制度"不是法庭,而是由规则、信念、规范和与之相联系的组织构成的系统,法庭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为了说明什么样的制度符合这一定义,我们考虑一个保护产权的规则、信念和组织所构成的系统,该系统产生了尊重产权的行为。在此系统中,政治性决定的规则界定了相关权利、赋予产权、鉴别产权主体、定义侵权、规定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相应的政治过程使每一个个体都不可能单方面地改变规则,那么对每个人来说,这些规则就是外生的。规则对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可能是内生的,如民主政治中的有争议的规则,也可能是外生的,如在专制统治下的规则。 规则为行为做出了指示,但是并不影响行为,除非人们被激励去遵守它们。因为规则是制度的一部分,所以,人们必须被激励去遵守。例如,如果人们共同认识到,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格惩处,从而遏止侵权行为,那么这一条件就能被满足。因为对法律制裁的信念是共同知识,所以它们对相互作用的人们来说都是外生的。虽然每个人能自己判断这一制裁是否会发生,但是都不得不把其他人相信这是事实作为既定的情况。 在此系统中,行为受规则引导,并受法律制裁中的信念激励。然而,由于这些信念是可能的,构成法律系统的组织--当今的法庭和警局--就是必需的,离开它们,法律制裁的信念不会普及。显然,法庭和警察暴力并不必然带来侵权会受到惩罚的,因为许多法律系统腐败和无作为。因此,为了研究法律系统的影响,我们也必须考察在构成组织的成员中间以及成员与非成员之间产生行为的规则、信念和规范。在这个意义上,组织同样构成了制度,拥有双重性质:既是制度要素,又构成制度本身。组织对我们要理解的行为来说是制度要素,但对其内部成员的行为来说又是制度。组织也不同于其他制度,在组织中间,与之相关的规则、信念和规范在成员和非成员之间引导产生了不同的行为。 在本书所描述的制度中,有关他人行为反应的信念(以法律制裁的形式)提供了激励 ,但这些信念并不是唯一能产生行为秩序的信念集合。反映我们对周围世界结构的认知模式(congnitive models)的内在化信念同样影响行为。 例如,有关上帝不许技术进步的普罗米修斯的神话就反映(并维持)了这样的信念,普罗米修斯因传递火种而受到惩罚--人类则因为接受火种而遭殃。对那些享受到这一好处的希腊人来说,普罗米修斯成了英雄。然而,反映在制裁神话中的信念一旦内在化的,就会变成外生于每一个个体的人为非物质要素,[31]并会阻碍技术进步。 正如这些例子所阐明的,上述的定义以多种方式限定了研究对象,并且把重点放在一些与制度相关的要素上面。 第3章 合同执行的私序制度:马格里布商人联盟 在现代社会以前,由于货物只有运到目的地才可以出售,所以商人为了管理到海外的货物,必须对有关服务的供给进行组织(De Roover 1965;Gras 1939)。一个商人既可以和他的货物随船出海,也可以雇佣海外代理人来处理这些海外事务。后者通常更有效率,因为这使得他们能够避免长途旅行带来的风险和耗费的时间,还可以使他们的货物在多个交易中心分散销售。虽然这样做更有效率,但离开适当的制度基础,这种代理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因为代理人很可能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盗取商人的货物。 本章将考察一个以声誉为基础的经济制度,我们称之为联盟--该联盟使得马格里布(Maghribi)商人(十一世纪在地中海地区的犹太商队)得以处理委托-代理交易中固有的合同问题。在以声誉为基础的制度中,经济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未来回报和惩罚是根据一个中枢性交易中的行为而定的。如果这种方法有效,那么交易间的联系就能使人们事前保证不会在交易后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能够保证诚实,并得到信任。对这种制度运行的考察,要求我们研究一些制度要素,这些要素培育了交易间联系,并使未来的效用基于过去的行为。这些考察尤其要回答如下问题:哪些交易创造了足够大的惩罚或者回报、关于过去行为的信息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为什么强化制裁或提供回报是可信的(附录C提供了对这些制度的分析方法)。 有两个交易间联系是马格里布商人关系的核心。第一,代理人-商人之间的交易与商人间的信息共享式交易相联系。由此形成的网络给商人提供了评价远方代理人行为的信息,从而支持了机会主义行为很可能被揭穿的制度化信念。第二,每个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代理交易与将来这个代理人和群体内其他商人交易之间的联系。因此,可以预期到,群体内的每个商人都只雇佣会员作为代理人,而决不会去雇佣欺骗过其他成员的代理人。 一个可信的集体多边惩罚机制支持了这个信念,即今天从行骗中获得的短期收益要比因诚实而获得的长期收益要少。这已经成为群体内的共同知识,因此,商人们认识到代理人不可能从行骗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一个代理人获得了诚实的名声,商人们就会信任他,同时一组规则--著名的商人法(mechants' law)--定义了什么行为是合适的行为。马格里布商人的行为法规是一种社会规范,一种既不是官方,比如法院或立法者公布的,也不是由法律制裁的威胁来贯彻强化的,但它一直有秩序地被人们遵守着(Posner 1997)。 这种制度的组织化形式就是一种非正式组织--由相同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人所组成的商业网络。这种非正式组织是交易间联系创建过程的一种反映,也是该交易间联系创建的一种手段,这种交易间联系改变了商人--代理人关系中自我强化的信念集合。它是一种制度化信念的表现,即具有特定社会身份的每个人(他们属于同一社群)会共享信息并集体惩罚行骗者。确实,这种社群的存在、人际间亲密程度以及信息在其中流动促使了这个联盟的兴起。同时,与社群内其他成员交易的收益比通过声誉机制在群体外建立代理关系的收益要大。因此,每个成员都有动力去维护其群体成员的身份,从而使得该社会实体得以存续。[59] 对马格里布商人的分析是基于在福斯塔特(Fustat,老开罗城)发现的史料来源--著名的"基尼扎"(geniza,在希伯来语是"存放处"意思)。它包含大约有一千份合同、价目单、商人信件、账目和其他反映十一世纪地中海穆斯林贸易的文件 。这些文件由马格里布商人写下,他们最初主要居住在地中海的西部低洼地("马格里布"在阿拉伯语中是穆斯林世界西部的意思)。由于宗教的原因,这些商人把他们每一份用希伯来语写的文件都存放在福斯塔特的一个犹太教会堂的存放处(基尼扎)中。由于他们使用Judeo-Arabic(一种用希伯来文字写的阿拉伯方言)进行商业通信,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基尼扎发现的文件构成了他们商业通信的一个代表性样本(Goitein 1967,第149页)。 在本章的第一小节里,我会提供相关背景的信息和马格里布商人的情况,描述他们在代理关系中的行为模式以及这种模式的目的。然后,在3.2节里,我将讨论商人-代理人交易关系中承诺问题,并评价多边声誉机制减轻了承诺问题这个从历史中提出的推断。在3.3节中,对这个承诺问题建立一个模型,旨在决定我们这里所假设的制度能不能构成一个均衡,以及为什么会构成一个均衡。3.4节使用这个模型进行预测,从而进一步证实了代理关系是由联盟所治理的这一推断。此外,还讨论了商人法在对马格里布商人集体反应进行协调中的作用。3.5节将探讨这种分析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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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裂变》其他试读目录

• 前言
• 导言
• 制度研究面临的挑战
• 制度和中世纪后期的商业扩张
• 什么是制度? [当前]
• 商业、海外代理人与效率
• 商人行会
• 承诺问题和商人行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