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社会都有着不同的"技术"特征,如地理位置、有用知识和资本存量等,这些特征的差异对经济绩效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各个社会同样也有不同的"非技术"特征,如法律及其执行方式、配置和保护产权的方式、腐败状况和信用程度。我们通常将这些非技术的特征称作制度。在对制度及其与非技术特征的关系进行重新界定之前,我仍采用这种习惯上的定义。 经济理论表明,制度影响着工作、储蓄、投资、创新、生产和交易等行为的决策,所以制度差异会影响经济绩效。计量经济分析表明事实的确如此。虽然研究结果只是试验性的,但它们表明更好的产权保护,更强有力的法律,更高的信用程度与更好的经济绩效之间是相关的。 计量经济分析和案例研究还表明,不同的社会在非技术特征上的差异有其历史根源。一般认为,这种差异反映了过去的文化、社会和权力组织,以及早先的共和政治传统等等。(Greif 1994a;Glaeser and Shleifer 2002;Putnam 1993)。在发展中国家,这种差异反映了殖民时期的环境、殖民者的背景(North 1981),以及初始的财富分配状况(Engerman and Sokoloff 1997)。 然而,对于制度研究来说,这些发现只是开始而不是最终结果。要想理解这些发现背后的因果机制,需要超越对各种非技术因素与经济绩效之间的相关性研究,考查相互作用的人们是如何受激励的,他们为什么能够很清楚地对各种因素进行权衡之后,选择一种行为。 例如,腐败减少了投资就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发现,但是这并不能揭示出腐败行为背后的动机。同样地,发现产权保护与经济绩效之间存在相关性也不能解释产权保护程度的差异及其变迁。在经济学中很常见的是,产权保护程度反映了产权的功能(如为效率或精英阶层的利益服务),但这并不能解释产权的保护程度是如何变得更强或更弱的。要理解产权是如何被保护的,就必须知道为什么那些能以武力侵犯产权的人会抑制自己的侵犯行为。同样,只发现历史事件与当前的非技术特征差异之间存在相关性,还是不能揭示出过去的制度如何以及为什么会影响后来的制度发展。 要理解非技术特征的影响、持续和变化,需要从人们相互作用的层次去考察决定非技术特征出现、稳定和动态变迁的微观机制,尤其是要考虑这些人的动机(激励),即导致这些特定的非技术特征产生或符合这些特征的行动方式。 然而,经济学中的新制度主义(neoinstitutionalism)所用的主要概念和研究框架并不关心人们的激励 。它通常用政治上决定的规则来界定经济制度,这些政治性规则是由政体"从上到下"施加于经济当事人。比如,这些规则通过界定产权和规定税收来规制整个经济生活。政治制度(选择领导者和集体决策的规则)以及政治组织(如利益集团和工会)成了新制度主义的中心问题。政治制度和政治组织之所以关键,是因为经济制度是通过政治过程建立和变迁的(North 1981,1990;Barzel 1989;Sened 1997;G.Grossman and Helpman 2002)。交易成本经济学补充了这一分析视角,它给出了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假设,确定了他们对规则的反应和对合同的选择,通过这样设定,指出要建立起能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组织(Coase 1937;O.Williamson 1985,1996)。 这种"以规则为制度"(institutions-as-rules)的分析框架在研究很多问题时很有用,如政治家们偏好什么规则,什么是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合同性形式等。然而,对人们的行为的规定(behavioral prescription)--规则与合同--不过是一些可以被忽略的指示而已。如果这些行为规则要产生影响的话,人们必须有激励去遵守它们。不管这些行为是理性的、模仿的还是习惯性的,激励都会在环境与行为之间发挥媒介作用。我这里所说的激励是广义上的激励,包含预期、信念和内在化的规范。 然而,"以规则为制度"的分析框架并不适用于研究人们遵守规则与合同中的行为指令的激励。对许多研究而言,如下的描述就足够了:人们应该会按行为规则(rule of behavior)行事,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会面临其他规则所规定的惩罚。但是,这一断言背后假设,有一个假想的监督者来强化规则,这不过是将制度效率问题向后推了一步。于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为什么会是这样?谁来监督监督者? 要理解人们的行为,我们必须知道为什么一些行为规则会被遵守--不管这些规则是起源于一个国家内部,还是外来的--而另一些规则却被人们忽略。在将激励看做是外生变量的分析框架中,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可能不会有什么结论。要全面地理解规定性的规则和描述性的规则,需要研究遵守特定行为规则的激励是如何产生的这一问题。 在人们相互作用的层面上考虑激励问题,并将其看做是内生的,这对许多重要问题的分析来说十分关键。关键在于弄清楚前面提到过的"私立秩序"(private order,下文简称私序)是什么。所谓私序即这样一种情形,尽管在缺乏第三方强制的情况下,这种秩序仍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形下,秩序的流行或缺失反映了人们相互作用的行为,而不是反映他们与第三方之间发生了什么。实际上,在政府不存在的情况下,在经济当事人预期政府会侵占而不是保护产权的情况下,或者在政府不愿意或没有能力保护产权和执行合同的情况下,反映一定的产权保护程度的秩序和交易有时也会形成,并得以盛行。即使是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政府虽然已经相当有效率,但私序仍然是最基本的组成部分。 因为制度反映着人类的行为,所以,即使政府存在,我们最终还是要将私序作为制度的代表来研究。为了分析的需要,就像"以规则为制度"的观点一样,我们需要假设政府是强制力的垄断者,能够强制强化规则。但是,政治秩序和有效率的政府是结果。政治人物可以诉诸武力,有时候确实也会诉诸武力,对政府机器进行投资,而这些力量的运用可能导致政治混乱或革命。研究政治秩序和无序,需要考察政治参与者们遵守特定规则的动机。此外,政府委托(state-mandated)的规则的效率依赖于对官僚体制下的官员和法官的激励。要理解政府的影响,就需要研究代理人的动机。换句话说,要深入全面地理解政治秩序和无序,以及政府代理人的行为,必须考虑对相关人员的行为产生影响的动机。 "以规则为制度"的分析方法除了在研究激励问题时存在不足之外,在研究制度的动态变迁问题时也有其局限性。在考虑制度的稳定性与变迁时,它只关注对效率和政治活动所产生的重要、但不全面的影响。如果制度被视为是通过政治过程人为设计出来的规则或合同,那么,制度变迁的原因就是那些制订规则和合同的人的利益或认识发生了外生的变化(见Weingast 1996;Williamson 1985)。制度必须改变那些人的利益和知识,才能解释有所作为。 制度能持久地存在,主要归因于调整过程中存在着摩擦(例如改变规则所花费的成本),或者外生的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例如风俗与传统。这些非正式制度被认为是不易改变的文化特征,它们变迁的速度很慢,以至于被认为是非实质性或无关紧要的(North 1990)。这样就留下了大量没有解释清楚的地方,因为持久性与变迁被归因于强制力,而不是这里研究的制度本身(O.Williamson 1998,2000)。 在研究内生性激励的问题上,经典的博弈理论得到了广泛运用。博弈论所考虑的情形是策略性的,即一个参与人的最优行为依赖于其他人的行为。博弈论分析首先确定每个参与人可能的行动集、信息,以及在其他参与人采取任何行动时每个参与人的行动会获得的结果。给定了这些博弈的规则,经典的博弈理论主要关注于均衡,即每个决策者都能正确地预期其他参与人的行为,并且能够找出他所预期的最优行为(博弈论的基本概念见附录A)。这个分析框架可以用来分析内生地受到激励的行为;每个参与人受到所有其他参与人实际行为或预期行为的激励,从而都采取均衡行为。因此,博弈论就可以用来研究博弈规则与自我强化的行为(self-enforcing behavior)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家们运用博弈论的均衡分析来考察了为什么人们会遵守特定的规则。这种分析被用于研究私序,特别是在缺乏由政府管理的有效法律体系时,如何实现产权保护和合同履行(O.Williamson 1985;Greif 1989,1993;Ellickson 1991;Dixit 2004)。还有的研究考察了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法律强制执行的有限性情况下的各种合同中的内生性激励(Townsend 1979;Hart and Holmstrom 1987;Hart and Moore 1999)。在博弈论看来,制度被看做均衡(Schotter 1981;Greif 1993;Calvert 1995)、促成均衡实现的共同信念(Greif 1994a;Aoki 2001),或者博弈的规则(North 1990)。 然而,当制度以这些方式加以定义后,经典的博弈理论给我们提供的分析框架却并不足以用来研究制度动态变迁问题,即引起制度变迁的动力、过去的制度对后来制度产生的影响等。严格地说,在经典的博弈理论中,参与人当前和未来的行为反映的是先前决定的战略。虽然可以根据过去的事件进行决策,但所有行为都是面向未来的。而且,由于这种行为构成了均衡,就没有内生性力量导致制度变迁。当博弈规则发生变化时,外生的制度变迁会发生,例如新技术引起的制度变迁。相反,研究制度的内生性变化则与将制度看做均衡这一视角互相矛盾。 更糟糕的是,博弈论常常会给出多个均衡解(即多种自我强化的行为模式)。另外,试图利用博弈均衡概念来预测唯一均衡结果的努力,也在重复博弈的情形中遭遇到了失败。可我们知道,重复出现的情形是制度分析的中心。此外,博弈论不能指出一次博弈中的行为和后来发生的博弈中的行为之间有什么关系。即使新博弈与先前的博弈只有很细微的差别,其均衡结果也都是似是而非的,与先前博弈所发生的事情无关。如果将制度看做均衡或者是博弈中的共同信念,我们就不能研究过去的制度对后来制度产生的影响。 从博弈开始研究制度,就是将制度看成是博弈规则,并考虑博弈中的均衡行为,这都意味着有许多东西要给予解释。为什么尽管有相同的技术可能性,不同的社会却有不同的博弈规则?把特定的博弈视为更深层的元博弈(larger-meta-game)的均衡结果,在元博弈(meta-game)中,规则只反映当时的技术和物理特征,这样做有帮助,但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它只是将制度起源问题推进了一步。什么又是元博弈之源呢?对于研究制度的动态变迁来说,这一理论对研究内生性激励还是不够充分。 最后,界定和处理博弈要有很强的假设,如假设参与人是理性的,并且他们具有共同的认知模式。因此,用博弈分析制度,就需要假设制度在知识形成、认知形成与引导理性上不可能起到作用。然而,制度在这些方面的重要性,在"旧制度主义"(old institutionalism)的研究文献中已得到了充分的阐述。可以肯定的是,"旧制度主义"指出,制度发生作用的初步原因是人们既不是完全理性的,对环境也不拥有完美的、共同的知识。(见Veblen 1899;Mitchell 1925;Commons 1924;Hayek 1937)。 在研究制度及其动态变迁问题时,吸纳旧制度主义关于有限理性和有限认知的论点,是演化制度主义(其很大程度上依赖演化博弈论)的中心环节。这种方法将制度视为相互作用的人们的属性(行为特征、习惯、惯例、偏好与规范),考察演化的动力如何与突变、模仿和随机试错过程结合来影响长期的均衡分布。 回避激励问题,将行为变化归因于演化动力,演化博弈的方法借此弥补了经典博弈理论在研究制度动力问题上的不足。但是,这样的分析框架也限制了自身的应用。推动制度变迁过程的试错过程、突变以及学习被当做外生因素来分析。正如David(1994,p.208)所述,"演化过程具体是如何进行的……我们充其量知道个大概"。此外,由于技术原因,这种分析往往对人性做出极端的假设。人们通常被假设成完全近视的、不认识过去与之相互作用过的对方、不能选择哪个行为者与其相互作用、不能协调他们之间的行为,也不能从总体上构建他们的环境。这些假设提供的人类社会演化过程的微观基础不能令人满意。 仅从上述的简短讨论中,我们就看出经济学中流行着许多制度的定义(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这些定义相互排斥。"以规则为制度"的分析方法主要将制度定义为规则、组织和合同。使用博弈论的学者将制度定义博弈的规则、均衡,或者促成博弈均衡的共有信念。而演化制度主义学派将制度定义为相互作用的人们的均衡属性,如行为特征、习惯、惯例、偏好与规范。 此外,还有这样的争论,即在一个社会中人们对制度进行选择时的选择范围。在社会学和旧制度主义中普遍流行的结构(文化)观点强调制度超越于个人,是社会的不易变迁的文化特征,决定着人们的行为(Sewell 1992;Scott 1995;Dugger 1990)。相反,经济学和新制度主义中流行的能动观点(agency view,functionalism,或功能主义),强调人们创建制度,以实现多种多样的功能。从功能主义视角,制度得到了最充分的研究,制度被认为是对利益与需要的反应。 这些研究方法在制度形成和动态变迁上有不同的主张。例如,采用功能主义观点的一些人认为,制度反映了效率上的考虑。而另外一个观点则强调分配问题的重要性,或者对社会地位与政治控制的渴望的重要性。一些人坚持认为,制度是人们在有限理性与有限认知能力条件下,相互作用的无意识结果。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制度反映了理性的、有远见的人们做出的有目的的反应(Schotter 1981;O.Williamson 1985;North 1991;Knight 1992;Acemoglu et al.2001)。 将制度的不同定义看做相互排斥,以及将分析建立在不同的制度属性与形成动因的前提下,都阻碍了制度分析的进步。这些研究的每个不同的假定,都反映了现实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有些时候将制度看成是外生的很合适,而另一些时候,应将其看做是内生于人们的相互作用之中。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将制度看做部分人的行为和利益的反映则很合适。因此,无论是结构观点,还是功能主义观点在研究制度中都是恰当的,但也都不能令人满意。 因此,要推进制度研究,我们需要一个概念性和分析性的框架来整合各种不同的制度研究思路,包容各种要素、力量,以及每个思路的观点。 更一般地说,上述讨论表明制度主义者在研究制度与相关的福利绩效的关系时可能遇到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挑战: 从似乎可供选择的制度分析思路中提炼出分析框架和直觉,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概念。 在人们相互作用的层面上研究制度,将人们遵守行为规则的激励纳入分析框架,构成其中的一部分。 对制度存在的持久性、内生性的制度变迁、过去的制度对后来制度的影响等问题提出统一的概念性和分析性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