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依靠外部的强制执行者,另一种则是依靠共同的强制执行。每种方法都会产生一种特殊类型的制度。根据要从事的事业性质的不同,人们会采用二者之一。方法一的正式说法为法治,而方法二则为社会规范。富裕世界的人们主要依靠前者,而贫穷世界的人们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后者。接下来,我们将研究这个论点:富裕世界的人们现在之所以富裕,正是因为他们在多少个世纪以来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前者。 我将借助一个关于双边协议的数字案例,来解释这两种强制的执行方式。这些数字能够让我们很容易就豁然开朗。这个例子本身以“包买主制”的生产方式为基础,这一制度在17至18世纪的欧洲和今日贫穷国家的手工业中极为普遍。这种制度称得上是一种主雇制,但为了我们的说明目的,这里可以将其看作一种合作关系。 假设有一个人A,他拥有一些流动资本(例如,原材料),对他来说价值4000美元。A与B熟识,B具备利用这些流动资本来生产市场价值为8000美元的商品的技术,A则不具备这种技术。然而,A有市场准入权利,而B却没有。于是A提议,将他的资本预支给B,并约定,当B生产出这些商品时,他就会把它们卖掉,并与B共享收益。如果B不愿这样为A工作,她将用她的时间,来为自己的家庭生产对于她来说价值2000美元的商品。为了让B接受他的建议,A提出了一个被他的传统视为神圣的收益分享规则:所得的这8000美元,首先全部用来补偿双方的成本——A得到4000美元(A从对其流动资本最优的使用方式中获得的数量,这被经济学家们称为流动资本的机会成本),B得到2000美元(这是B的时间和精力的机会成本),而剩余的2000美元将在二人之间平均分配。A得到5000美元,而B得到3000美元。每个人都会从这种安排中获得1000美元的收益。 B认为这个提议非常公平合理,但她担心一件事情:为什么她应该相信A不会违背在协议中的承诺,将所有的8000美元据为己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