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来看,能够确保发展中国家朝着发达国家生活水平逼近的重要途径就是建立高质量的制度。前面所提到的刺激增长的战略必须要辅以不断积累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确保经济增长不会失去动力,整个经济能够应对冲击。史料记载(North和Thomas,1973;Engerman和Sokoloff,1994)和计量经济学研究(Hall和Jones,1999;Acemoglu、Johnson和Robinson,2001;Rodrik、Subramanian和Trebbi,2004;Easterly和Levine,2003)充分证明了这一点。然而,这些研究都过于笼统,没有提供更多具体的政策指导(2002年,Besley和Burgess也提出了类似的观点)。 针对国家制度的实证研究一般集中于产权保护和法治。但是我们应该从更广的范围来思考制度。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制度是社会博弈中的主要规则 (North,1990)。所谓高质量的制度是指能够引导经济主体进行合理社会行为的规则。这些制度既可以是非正式的(如道德规范、可自我执行的协议),也可以是正式的(例如,由第三方强制执行的法律)。人们普遍认识到,随着市场交换范围的扩大和深入,正式制度重要性不断加强。这是由于建立正式制度的固定成本很高,但边际成本很低,而非正式制度则相反,具有高额的边际成本(Li,1999;Dixit,2004, 第3章)。 当今发达国家过去两个世纪的经济史,可以视为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它们学习如何通过提供自我维系的市场经济所需的制度元素来提高资本主义生产力,这包括:精英领导的公共官僚制度、独立司法、中央银行、稳定的财政政策、积极反垄断和监管、金融监管、社会保险和政治民主。如同认为这些要素是贫穷国家实现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是很愚蠢的一样,没有认识到这些制度是最终实现同发达国家全面经济趋同所必须的条件也是很愚蠢的。照此分析,一些人可能想特别强调民主制度和公民自由,不仅因为其本身很重要,也因为其可以作为元制度来帮助社会在各种经济制度中做出适当的选择。在第5章中,我将提供支持市场发展所需的制度种类并且进行深入分析。 然而,这里需要重新强调不要混淆制度的功能和形式。各种形式的制度安排都可以提供适当的监管、社会保险、宏观经济的稳定等等。尽管可以确定某些制度安排要远比其他要差,但是同时也可以发现许多执行良好的制度却正发挥同样的作用。功能与形式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否则很难解释为什么在制度安排上如此不同的美国、日本以及欧洲,其国民财富的水平却比较接近。所有这些国家都对私有产权予以保护,对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以及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拥有稳健货币,并提供社会保障。但是美式资本主义所采用的制度却与日本大为不同。这两者又都不同于欧洲模式。甚至在欧洲内部,各国的制度安排也存在很大的差异,比如瑞典和德国。只是在最近几年,这些制度安排才有所趋同,相似性最大就是金融市场的监管,而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则差异最大(Freeman,2000)。 出现这种制度的非趋同性,有很多原因。首先,社会偏好的差异,如对公平和机会的权衡,可能导致不同的制度选择。如果欧洲人比美国人更倾向于稳定和公平,那么其劳动力市场和福利国家的制度安排正好反映了这一点。第二,制度设计中不同部分之间的互补作用会造成滞后影响和路径依赖。前面提到的日本的模式就是如此,其公司治理和金融市场是互补的。第三,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之间以及贫穷国家内部在促进增长方面所需的制度安排存在着显著差异。这一点之前也已提到。 经济学理论越来越多地认识到,高质量的制度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经济的趋同并不需要制度形式也同样趋同(North,1994;Freeman,2000; Pistor,2002; Mukand和Rodrik,2005;Berkowitz、Pistor和Richard,2003;Djankov 等人,2003;Dixit,2004)。诺斯(North,1994,第8页)认为:“如果一个经济体采用另一经济体的正式制度,将会出现不同的效果,原因在于两者拥有不同的非正式规范和执行能力。这就意味着,将成功的西方国家所采用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搬到第三世界国家以及东欧国家并不必然会产生好的经济效果。”弗里曼(Freeman,2000)对发达国家采用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这种差异首先反映在收入分配的影响上,而对效率的影响是第二级的。皮斯托(2000)分析法律移植的一般处理方式,展示了直接应用别国法律是如何适得其反的。2003年,伯科威茨(Berkowitz)、皮斯托和理查德(Richard)发现,对于那些自己构建了其正式法律秩序的国家,那些借鉴国外的法典但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适当修改的国家,最终构建的法律制度,要远好于那种直接照抄照搬国外正式法律制度的结果。詹科夫等人(2003)基于描述自由放任与专制之间的权衡状况的“制度可行性边界”(institutional possibility frontier),指出不同的情况对应于制度可行性边界上的不同选择。迪克希特 (2004,第4页)为总结了发展中国家需要注意的经验教训:“没有必要完全从头到尾照搬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但可以将其作为可供选择或参考的替代制度,并在其基础上构建自己的法律制度。” 2005年,穆坎德(Mukand)和罗德里克构建了正式模型来分析,当某一模式已经被证明在其他地方适用但是在本国可能并不可行时,采取政策试验还是完全照搬这两种方案各自的成本与收益。一个重要的观点是,在一国成功实施的制度安排会对其他国家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溢出效应。积极的一面是,对于那些基础条件与这些政策先行者们充分相似的国家,可以直接模仿先行者们的制度安排,而省去了政策试验的成本。这可以从一个方面解释欧盟周边国家所经历的比较成功的转型。像波兰、捷克以及波罗的海共和国,她们与其余欧洲国家拥有相似的历史背景,具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实践经验,并且预期可在适当的时期内加入欧盟 (de Menil,2003)。对于这些国家来说,完全照搬共同体既有制度将是一个合适的制度构建战略。另一方面,有些国家也可能因政治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而倾向于效仿其他国家的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国家基础条件与其相去甚远。复制制度安排可能适用于波兰,但很难确定对于乌克兰或者吉尔吉斯斯坦也同样可行。这些转型经济体的经济绩效同她们与西欧的距离呈负梯度关系,这一定程度上支持了上述观点(见 Mukand和Rodrik,2005)。 虽然这篇文章是最近发表的,但它我们提供了考察制度改革的全新而且令人鼓舞的视角。尤其是,它提供了一种方法,并不关注所谓的最优实践或强调任何资本主义模式具有压倒的优势,而是说明每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都有其各自的特征。迪克希特(2004)的专著描述了一系列理论模型来帮助我们理清有关这些问题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