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性一 概念界定:何谓国民性_国民性一 概念界定:何谓国民性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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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性——一 概念界定:何谓国民性

“国民性”,又称“国民性格”或“民族性格”,英文写成“national character”。一般说来,国民性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国民或一个民族成员的群体人格,是一国国民或一个民族成员在特殊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各种心理与行为特征之总和,它赋予民族心理以质的规定性(周晓虹,1997:476)。如果进一步,可以将国民性确定为“多数国民所具有的稳定的、反复出现的心理特质,是一种深藏于心灵深处的潜意识,属于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从本质上说,它是那个民族国家中的社会心理”(袁洪亮,2002)。 尽管国民性或民族性格是一种社会心理学概念,但不同学科背景和不同取向的社会心理学家对这一概念的认同是不一样的,这与他们对社会的看法不同有着很大的关联。尽管一般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心理学家都承认,社会或民族、阶级共同体是由个人组成的,但是,对于个人是如何组成社会的,以及组成社会的个人与他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究竟处在一种怎样的关系之中,人们却分别持有两种不同的立场:唯名论者充分肯定个人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社会只是一个虚幻的存在物,是标示这个虚幻存在物的一个名称;而唯实论者则认为,社会固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一旦组成社会,社会就有了独立存在的特性,或者说具备了单个个人所不具备的“突生性质”,因此,它是一个实在的整体(周晓虹,2002:72)。 一般说来,对国民性或民族性格一类的概念感兴趣的学者,多为社会唯实论者。正因为他们认为社会或民族等人群共同体是一个真实存在的实体,他们才会进一步认为“除个体意识之外,还存在着表征团体心理性质的某种东西,并且个体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是由这种东西来决定的”(安德烈耶娃,1984:30)。至于“这种东西”究竟是什么?不同的研究者说法各异:黑格尔使用过“民族精神”,迪尔凯姆使用过“集体表象”,韦伯使用过“资本主义精神”……早在19世纪,法国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就出色地论述过环境、法律制度(联邦制度、乡镇制度和司法制度)和习俗,塑造了美国人独特的国民性格,使得他们“往往不会为政治激情所振奋,他们的胸膛中激荡的是商业激情”(周晓虹,2002:126);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同样论述过那种“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以及在每一民族中间又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马克思、恩格斯,1972:245)。与此相似,在国民性研究领域,英格尔斯也是一个社会唯实论者,因此他一方面肯定“国民性是一个真实的现象,可以考量”,另一方面借迪尔凯姆之口强调,“社会事实必须通过社会学来解释,这是国民或群体心理差异概念的基础”(Inkeles,1997:1,8)。 与上述社会唯实论者相反,社会唯名论者严格说来是不承认社会的实在性的,因此他们也不屑研究群体心理或国民性这类问题。早在1924年,秉承个体主义立场的心理学家弗洛德·奥尔波特在那本后来流传广远的《社会心理学》中,就借阐明“社会心理学是研究个体的科学”的观点,将所有涉及人群共同体的社会心理研究一律斥之为“群体谬误”加以反驳。他不仅强调“除了属于个体的意识以外,没有什么别的意识了”,而且专门指出“国民性、共济会纲领、天主教教义以及诸如此类的东西,并不是在某个体成员身上得以表现的所谓群体心理,而是在每个个体心理中不断重复的一系列观念、思想和习惯”(Allport,1924:4-13)。换言之,并不存在表征群体心理的所谓国民性或民族性格,它们也不过是一种“群体谬误”。 限于篇幅,我们在这里不准备讨论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唯实论的孰是孰非,站在社会学的立场上,我们的倾向是鲜明的:我们承认国民性及其他群体心理存在的实在性,但我们也承认,至今为止有关国民性究竟为何物的争论并没有完结,其中的概念厘定工作也远未完成。早在50年前,人类学家M辛格就提出,有关国民性的研究有三条分析路径可走(Singer,1961):第一条路径以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和卡迪纳为代表,他们将国民性或民族性格视为一种文化性格,是一种文化成员具有的普遍性的行为模式;第二条以弗洛姆和里斯曼为代表,他们强调社会性格是一社会群体中“绝大多数人所共有的性格结构”,“是群体经验的产物”(弗洛姆,1987:357-358;Riesman,1961:4);第三条以林顿和杜波依斯为代表,他们欲图借助现代统计学从各种人格类型的分布中找出国民性,即找出在一国国民成员中趋于众数的那些相对持久的人格特征和行为模式。 如果说有什么区别的话,上述第一和第二条路径对国民性采取的只是一种印象主义的描述;而后一条路径则希望能够凭借现代统计学给出较为严格的定量分析。受到林顿和杜波依斯的影响,英格尔斯认为国民性应该等同于众数人格结构;也就是说它应该指不同的人格变式在某一既定社会中分布的一种或数种众数(Inkeles,1997:13)。英格尔斯的远见卓识表现在,他并没有简单地将这种“众数人格”视为“单峰的”,而可能是“多峰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有几种,比如五六种突出的人格类型,其中有些占10%~15%的人口比例,有些达到30%。这样的国民性概念可以照顾到经济阶层、地域、民族等所有现代国家存在的亚文化多样性”(Inkeles,1997:16)。 通过将国民性视为一种或多种众数人格,在讨论众数人格的测定方法之后,英格尔斯划定了国民性研究的两个基本方面:其一涉及社会文化系统对众数人格或国民性的影响,包括家庭因素对童年早期人格发展并进而对成人人格形成的作用、这显然受到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学的影响,在精神分析学家看来,家庭不仅是形式上的血缘关系系统或角色结构系统,而且是具有心理意义的关系系统,是社会组织的再生机构或弗洛姆所说的“心理代理人”(弗洛姆,1986:369)。非家庭因素对儿童人格发展的作用,以及城市化、工业化、经济增长与紊乱、大众传播和大众娱乐方式等对众数人格形成的影响;其二涉及众数人格或国民性对社会文化系统的影响,受卡迪纳的引导,在卡迪纳看来,代表一种文化特质的制度可以有两大层次:初级制度,包括家庭组织、群体结构、基本训练、抚育系统、谋生技能等,它们塑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人格;基本人格系统再通过投射系统塑造了次级制度,包括民俗、宗教仪式、禁忌系统和思维方式。研究者们讨论过众数人格对社会控制手段选择的影响(比如本尼迪克特认为日本文化是一种重视耻辱感的文化,而米德认为美国文化则是一种重视罪恶感的文化)、众数人格对社会结构的影响(比如,阿多诺认为德国人的“权威人格”是产生纳粹主义的重要原因),以及众数人格与整个社会文化的关系(弗洛姆就曾指出,在工业社会中,纪律、秩序和时间感是必不可少的人格特征)。可以说,正是因为意识到“人格是决定社会文化形式稳定或变化的一个重要因素”(Inkeles,1997:104),后来在人的现代化研究中英格尔斯才会坚信:“如果在国民之中没有我们确认为现代的那种素质的普遍存在,无论是快速的经济成长还是有效的管理,都不可能发展;如果已经开始发展,也不会维持太久”(英格尔斯、史密斯,1992:454-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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