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书摘_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书摘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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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书摘

美利坚革命似乎始终都是一场非寻常类型的革命,在革命者自己看来更是如此。对那些三十年后审视革命行动的人而言,这场革命“不是那种引人注目的颠覆法律的事件之一,而通常情况下,政府革命往往伴随着颠覆法律”。由于它看起来并不像是通常的革命,其力量的来源及锐势便显得奇怪而无法解释。“在其他革命中,拔剑而起的总是自由受到侵犯的一方,他们受到压迫,其至关重要的社会权力受到威胁。”但在美利坚革命中这很难说是事实。这里没有历史传说中常常把绝望的人民逼上梁山的暴君。美利坚人并不是受压迫的人民,他们没有需要摆脱的压迫性的帝国枷锁。事实上,美利坚人知道他们比十八世纪其他任何地方的人或许更自由、更少封建禁锢和等级制度的约束。对于革命的受害者,即托利派而言,这场革命着实不可理解。丹尼尔•伦纳德提到,历史上从未有过如此大的反抗是由如此“真正微不足道的原因”引发的。彼得•奥利弗写道,这是“史上最胡乱、最不自然的反抗”。美利坚人对刺激的反应完全过了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史册可以提供一个如此充满敌意的反抗的案例,那些不幸的人们所控诉的原因这样地微不足道,却产生了如此无法平息的疯狂和愤怒。”当时的客观社会现实似乎也很难解释一场革命。 然而,没有美国人会怀疑曾经有过一场革命。那么,如何证明其合理性并给予解释呢?如果美利坚革命不是典型的革命,“缺少那些使古代许多伟大革命因之蒙羞的疯狂与激烈行为”,那么,它是何种类型的革命?如果美利坚革命的渊源不是基于人们通常的激情和利益,那么,它的基础是什么?经历这场革命的美利坚人,他们回顾往事,不能不惊叹其理性与节制;在脱离不列颠的过程中,“基于仔细斟酌的选择”,他们成就了一场出乎意外地“没有暴力和动乱的”革命。诚如埃德蒙•伦道夫所言,这是一场“不存在当下压迫”的革命,“不存在主要基于焦躁情绪而非理论推理的理由”。事实上,它似乎尤其是“理性的结果”。美利坚人幸运地出生在一个有关政府与自由的原则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家喻户晓的时代。通过对政治的“阅读和理性思考”,他们已经知道“如何定义自然权利——如何研究、区别和理解物质的、道德的、宗教的以及公民自由的原则”,简言之,如何在暴政强权实施之前发现并予以抵制。“可以公正地说,‘如今是一个哲学的时代,而美利坚更是理性的王国’。” 早在1775年,埃德蒙•柏克就在下议院注意到,殖民地人对法律和政治的深入研究已经使得他们对自己的自由极为在意和敏感。柏克指出,在其他国家,人民只是在感到“有实在的不满”时才诉诸原则,而美利坚人则是在他们实际受到危害之前就预感到他们的不满从而诉诸原则。“他们卜见恶政于千里之外,从每一缕腐臭的微风里嗅知暴政的来临。”约翰•迪金森在1768年写道,在殖民地人看来,关键问题“不是邪恶已经以何种形式出现——而是依事物的本质,邪恶可能会以何种形式出现”。因为,“各个民族一般倾向于感觉到之后才思考……这些民族因此往往失去自由” 。但是,正如雷纳尔所观察的那样,美利坚人并非如此。他们是“已经启蒙的人民”,他们知道他们的权利,也知道权力的界限,与以前所有的人不同,他们致力于在感觉到之前进行思考。 从一开始,殖民地居民就力图将他们长达十年的与英国的争论转变成一场诠释和运用当时哲学的广泛运动。他们在1768年就意识到,“从来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民像当今的美利坚人民那样急切地关心并研究他们的权利和权益的性质及范围”。他们相信,在这个时代,“人们的行为和事务像其他事件一样遵循着有规则且一致的法则”;他们相信,“力学的法则既适用于政治也适用于哲学”。他们不断探索,以求揭示那些贯穿政治运作的第一原则;他们同意年轻的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说法:“裁定争议及调查真理的最佳方法就是溯至初始原则。” 他们互相期许,“让我们的自由和权益受到越来越普遍的关注”,他们互相督促,去探讨“权利和权力问题,使我们不至于受盲目与鲁莽的引导或驱使而导致无法挽救的毁灭”。 其结果是惊人的:各种政治著述铺天盖地——小册子、信函、短文、布道——美利坚历史上没有其他任何一个时期可以与之相比,就好像“各个阶层、各种地位的人”都听到了约翰•亚当斯的紧急呼吁,“去关注政府的基础和原则”。对那些眼见辉格派著述潮水般涌现而日渐不安的人来说,似乎“美利坚的每一支笔”都在工作。甚至“每个地方的农民及家庭主妇”都开始“争论政治并积极地为他们的自由做出决定”。不过,真正的辉格主义者并不会对普遍的政治兴趣感到惊讶,他们很快就会看到,此事确实事关重大。如果政治原则能被人民理解,如果“所有学问中外延最广、后果最为重要的有关人及社会的科学”成为“普遍关注和研究的目标”,那么,乔希亚•昆西在1774年写道,人们的权利和幸福将不再被禁锢在“世俗和宗教的等级制度之下”。 由于美利坚人寻求的完全是“有关人类及历史的全面知识”,由于他们相信,要成功抵制暴君政治“就必须通晓古代及现代国家的各种政府”,因此,毫不奇怪,他们政治思想的知识来源广泛而丰富。“让我们研究自然法,”约翰•亚当斯说,“研究不列颠宪法的精神,阅读远古时代的历史,思考希腊和罗马的伟大范例,追思我们自己不列颠祖先的行为——他们为捍卫我们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抵抗外来的以及内部的暴君及篡权者。”青史存照,他们知道他们必须依据历史来“评判未来”。“这样的人是幸福的,这样的人民是幸福的,他们在他人的不幸中成长并变得聪明。”正如乔希亚•昆西对他的儿子所说的那样,古代的著述尤其“优美并富有启迪”,因为,古代世界的历史著述“充满对暴政的正当仇恨以及对自由的热爱”。对殖民地人而言,英国的历史自然最为重要,正如迪金森所说,因为它含有“极为丰富的事例”,这些事例描述人民如何为保护自己的自由对统治者进行反抗。与历史的引述交织在一起的是对启蒙时期哲学家的自然法著述以及英国法学家普通法著述的反复引用——两者显然都有助于从理性、而非经验的角度理解政治的本质。对于那些继续以宗教术语面对世界的人而言,圣经启示及圣约神学的命令拥有一种特殊的力量,它与通过理性和历史所获得的有关社会的知识并不矛盾,相反,是一种补充。这确实像是历史上一个特殊的时刻——所有的知识并行不悖,古代典籍、基督教神学、英国的经验主义以及欧洲的理性主义全都联系在一起。于是,同其他美利坚人一样,乔希亚•昆西可以同时引用卢梭、普鲁塔克、布莱克斯通以及十七世纪清教徒的言论而毫不感到有丝毫不谐调之处。 无论殖民地的居民在引证历史及哲学家的资料与论述时在我们看来多么不精确、不清楚甚至有选择性,但在十八世纪的美利坚人看来,它们是西方世界的经验及理性的代表。对大多数革命者而言,把历史、理性主义以及宗教经典揉合在一起不会有任何不谐调感;所有这些途径互为补充,使人们获知人类及其社会行为的准则,发现“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政府且与人类共识并行不悖的”基本原则。美利坚人这种惊人的从所有能够想象的时间与地点进行援引的大杂烩,其一致性与重要性最终源于这些引证所服务的高于一切的目的——理解约翰•亚当斯所说的“神圣的政治科学”。所有民族、所有情形的历史记录都必须收集,以便从经验上验证那些自然理性宣告为不证自明的关于人性的永恒普遍原则。甚至经验与理性也能够支持圣经的真实性,几乎没有美利坚的传教士感到有任何必要因宗教的原因而否定启蒙运动。在所有这些似乎从整个西方文化信手拈来的引述中,美利坚人在探索以便确定那些能够解释人们政治和社会活动的科学原则,“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李维和西塞罗,以及西德尼、哈林顿和洛克的原则,自然和永恒理性的原则,以及现在我们整个政府赖以建立的原则”。 不可避免地,这种思想渊源与方法的混杂会引发有关孰先孰后的张力与冲突,这在殖民地居民的辩论中已有所表现。对一些加尔文派信徒而言,宗教经典教义仅仅确认了自由派神学家依“事物构造(从其性质及关系上)”所发现的东西,这一点并非总是那么显而易见。 不仅如此,美利坚人把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混为一体,这样做虽然为他们利用历史大开方便之门,但这种利用在我们看来既似肤浅又显杂乱;的确,他们似乎常常简单地挑选一些过去的事例以支持由纯粹理性推演出的一般结论 。由于他们真正寻找的是适用于解决眼前问题的永恒而普遍的原则,因此,在保持历史经验与不证自明的真理微妙平衡的同时,总会存在现实理性的需求可能压倒历史真实性的危险。正如罗杰•谢尔曼在1774年大陆会议上所言,“殖民地采纳了普通法,但并非作为普通法,而是作为最高理性”。但是,假使普通法和英国体制因某种原因与最高理性不相符,假使某些远古相传的东西变得不公平、不合理,那么,就可以而且必须跨越到理查德•亨利•李所谓的“最广的底部,即自然的基础”上。在一些美利坚人的头脑里——如大陆会议辩论时的约翰•拉特里奇和詹姆斯•杜安——历史与理性的冲突终于出现。他们拒绝在引证英国宪法的同时诉诸自然法,担心这样做会听任传统所形成的确定性——尽管这些确定性已经变得多么不合理——可能被自然理性所宣称的革命性的含混说法所取代。对詹姆斯•奥蒂斯而言, 由于相比其他美利坚人他既熟读英格兰普通法又通晓欧洲自然法理论,因此,历史与理性的冲突在他那里变得尤其尖锐。他发疯似地企图调和两种法理,即调和柯克与瓦特尔,这导致他的生活危机,并彻底搅乱了他的思维。由于他太熟悉英国历史,熟悉普通法,由于他过于顽固地坚守十七世纪的法理学和议会至上的概念,他最终不得不为了柯克而牺牲瓦特尔, 为了历史的真实而拒绝自然理性,从而错过了革命。 不过,其他的美利坚人并不像奥蒂斯那样博览群书,对过去事件的准确性也或许不那么专注,看不到历史与理性之间的矛盾,因而毫不费力地将柯克引入十八世纪。确实,这场革命真正的非凡之处在于,很少有美利坚人曾感到有必要为了自然或应然的缘故而放弃他们的英国传统。在他们的思维中,自然法和英国历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论他们将自己的权利披上何种普遍性的外衣,这些权利依然是植根于英国历史的普通法的权利,其合理性不仅仅在于从无法追忆的久远时代起它们就已经存在,而且在于它们是“人的本性所认可的权利”。 布莱克斯通的《释义》之所以对美利坚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并不完全由于它对英国法律的独到阐释―如杰斐逊所说,那只不过是使人不知不觉陷入托利主义的“甜蜜的曼斯菲尔德论”,而在于它从英国普通法中萃取一般性原则,并将其转变成詹姆斯•艾尔德尔所谓“科学”的巨大努力。殖民地居民致力于发掘并运用的一般性政治原则,不仅仅须基于自然和理性,重新创造并加以抽象,而且,它们事实上已经蕴含在英国宪法的历史当中——这一宪法受到世界上开明人士的推崇恰恰是因为她与“自然法则相宜”。 殖民地居民在他们与英国的辩论当中,甚至在此之后,始终坚持英国宪法中这些科学和自然的原则。也正是这种坚持最终使得他们的革命如此非同寻常,因为他们的反抗并不是反对英国宪法,而是代表英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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