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企业伦理问题_伦理学与生活企业伦理问题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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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企业伦理问题

正如在生物伦理领域一样,在企业伦理中也有许多道德问题可能在讨论之中。然而,我要集中论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即:广告、企业与环境、赞助性行动与逆向歧视、性骚扰,以及法人贪婪。 广 告 做广告是任何交易的大规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产品、服务、雇员和企业本身借以向公众呈现、尽量讨人喜欢的手段。如前所述,广告是应用说实话和诚实原则的重要方面,因为它在我们的所有水平的生活中都有着极为重大的作用。确实,社会的任何方面几乎都在一定程度上运用广告。政府、慈善团体,甚至民族和宗教,为了努力招徕公众"买产品",都要做广告。做广告有两种主要方法:一种方法声称要"不择手段"地推销产品和服务;另一种方法认为,广告始终应该是诚实的描述和介绍,要有事实和证据的完全支持。 "不择手段"法 许多企业都持有这种不择手段的观点,认为广告不强迫任何人做任何事,所以,对有关具体产品和服务的宣传保持警惕是消费者和竞争者的责任。赞成这种方法的人们认为,大多数人不会去核实广告内容,例如"一份早餐麦片可为你提供全天所需之维生素"之类宣传。 认为大多数广告对产品做些过火宣传也无甚危害,是支持这种方法的理由之一。假广告不危害任何人,它只是"企业游戏"的一部分;由广告所产生的对经济的刺激有利于企业和经济,归根结底有利于全社会。在高度竞争的社会里,重要的是要大打广告战压倒自己的竞争者,不管消费者需要不需要,都要引诱他们购买自己的产品,从而创造更加成功的企业。这一理由认为,消费者自有主见,在经常性的向他们提供产品和服务中进行明智的选择是他们的责任。 如实广告法 有些企业人士以及消费者、消费者团体和政府持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任何企业关于产品和服务的任何宣传都应有事实和证据的支持。根据这种方法,企业有权自由广告,但不得就产品和服务的情况对公众说谎。不择手段法的支持者认为只要不危及生命就没有什么损害,这是极为可疑的观点,因为经常说谎或不诚实往往破坏有意义的信息交流,破坏人们的相互信任和信赖,从而破坏人类关系本身。因为广告的谎言和虚假宣传造成这种破坏,所以对企业特别有害,也危害全社会。 这种方法带来两个问题:怎样就算说谎和虚假宣传呢?为了保障广告的道德性与正确性,可以提出哪些准则呢? 首先,任何不安全的产品或服务都不得做广告说是安全的。当然,那些号称安全、其实不然的产品或服务,在确保安全之前,甚至不应该投放市场,这主要是由于有些消费者会轻信它们是安全的。这并不是说,任何可能带来危险性的产品或服务都不能做广告与销售。例如,大多数人都知道小刀、手枪和潜水呼吸器都有潜在的危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就不应该登广告。 有时候,就某些产品和服务而言,可以对其用法或误用提出告诫。人们当然知道,倘若使用不当,任何汽车都有危险。但这种危险不同于那种刹车可能失灵或油箱一遇碰撞就会爆炸的危险。对于此类产品或服务,除非实际上确保安全,否则,不得作为安全品进行广告宣传或销售。当然,有的安全问题是企业难以预料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关企业就有义务及时告诫公众,并召回产品或服务,加以维修或改进,以确保其安全性。 其次,根据这种观点,企业不应对产品和服务作不真实的、夸大的或半真半假的宣传。声称美容肥皂令皮肤柔嫩光润,甚至宣称可增进皮肤美感,而事实上的确如此,这是完全可以的。但假如美容肥皂不能消除皱纹而做广告说能,这就是不诚实了。如果声称例如医生或科学家使用某产品或保证其质量,而其实不然,这也是不诚实的。实际上,甚至让人穿上白大褂冒充实验室的科学家或医生做电视商业广告,在道德上也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关于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效果和用途的一切宣传和保证,都应完全真实,并有真凭实据,而且应该是公众易于获取的证据。最后,不得要求广告或公共关系部门的任何工作人员为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 企业与环境 胡乱滥用以至耗尽自然资源与破坏环境,是21世纪企业伦理面临的最紧迫的问题之一。企业界人士尽管不应当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但肯定必须承担大部分责任。事实上,既然这些问题如此严重,那么,企业若拒不采取可行措施,不尽力缓解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的问题,就确实应当受到谴责。如同我们讨论过的其他道德难题一样,对待这个问题也有两种极端观点。 企业第一 根据这种观点,环境问题不是企业的过错,企业始终仅仅致力于供应消费者所需之物。企业的道德责任与企业的交往关系相伴随,因而不能认为企业应对自然问题和社会问题负责。这种观点还认为,"热爱自然的空想社会改良家"和政府的干预必将摧毁企业和经济,最终将摧毁社会本身。即使没有这些干预,科学和企业也会找到及时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 企业经营始终以真诚善意为基础,雇员、公众和环境所承受的那些恶果并非有意的或可以预见的。此外,既然恶果已经产生,企业就不应当对这些健康和环境问题承担全部责任。自然团体和政府所提出的环境问题解决办法代价高昂,企业不应该从利润中支付这笔费用。而且,即使变革确属完全必需,也应该让企业有充裕的时间来实施必要的变革。 环境第一 根据环境第一的观点,我们对贪婪地掠夺和浪费自然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一直如此气愤,以致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立即停止一切有害于健康和环境的企业行为和活动。在环保主义者看来,企业必须对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承担主要责任,所以必须拿出利润来抵消由企业造成的损害。此外,企业通过广告助长了消费至上心理,这是酿成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因此,企业必须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努力开展对公众的再教育,尽管为此要损失一些利润。 因为企业忽视了自己的责任,所以政府应立即进行干预,运用罚款、监禁、吊销政府合同乃至关闭企业等手段,迫使企业为自己所造成的损害做出补偿。为了拯救环境,政府必须对企业人士和公众进行广泛的再教育。为了抢在当前境况恶化到不可逆转之前加以改变,即便企业被破坏、经济受伤害,也一定要对企业强制实行上述措施。 关于企业与环境的温和观点 温和观点持有者认为,环境破坏不应当完全怪罪于企业;相反,政府和全社会都应当承担浪费和破坏环境资源的责任。然而,我们任何人(包括企业在内)现在都不可忽视这种状况,必须致力于彻底改变之,致力于保护尚未被破坏的环境。企业必须改变那种只会助长挥霍者社会的广告手法,停止各种污染,并改变产业方法,使企业活动开始同环境相协调。 所有这些都必须在企业和环保主义者双方都认为合理的限期内予以完成。企业必须拨出利润,公平地分担费用。消费者也必须通过税负和较高价格公平地分担费用,因为企业要把环保的部分费用转嫁于公众。 任何一方都不得试图得益于这种状况或逃避承担公平费用。对于环保问题,企业本身、政府和消费者团体都应当始终保持警惕。我们大家(包括企业)都要明白,从长远看来,人类与环境比权势或富裕更为重要,我们有道德义务保护人类与环境。 赞助性行动与逆向歧视 我们的社会面临的同企业行为相关的又一个严重问题,是对雇员的雇用、晋升和解雇方面的歧视。在这些方面常受歧视者一直是种族和宗教的少数派、妇女、残疾人和老人。众所周知,对犹太人、黑人、西班牙裔美国人、亚裔美国人、土著美国人及其他少数族群和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一直持续了数百年之久。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详述与此相关的问题。我倒想考察已经采行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以及由此引起的若干负面效果。 术语定义 从字面上说,"偏见"就是对未曾见过的人或事的先入之见。偏见常常以人们习惯的、听说的或读到的片面意见为基础。我们这里所用的术语"歧视",系指在雇用、晋升或解雇时怀有偏见地区别对待。这并不是说选择朋友时对人的"歧视"有什么不对;雇主对两名同样合格的申请人有所"歧视"以挑选最合适的工作人员也没有什么不对。然而,如果这种歧视以人们的种族、宗教、性别、性别偏好或年龄为基础,而不是以他们求职或晋升的资格为基础,这就有问题了。 "赞助性行动"这一术语描述一种雇用程序和方法,社会通过这种程序和方法,在雇用实践中力图避免再出现歧视、积极纠正以往数百年歧视所产生的问题。"逆向歧视"这一术语描述一些人,主要是男性白人的苦境,他们在实施赞助性行动计划之后反过来又受到歧视。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由于种族或性别的原因而雇用不如白人够格的黑人男人或女人,这就会产生逆向歧视。正如我们考察过的其他领域的难题一样,这里也有两种极端观点。 赞成歧视的理由 按照赞成歧视的理由,企业的雇用活动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如果雇主想雇用男性白人,他们就有权利如此行事而不受干涉,因为他们是企业的主人。此外,尽管人们承认以往有过歧视,但这很少是如今雇主的过错,所以他们不必去纠正并非自己造成的过错。即使雇主本人过去犯有雇用歧视的罪过,也不应强迫他雇用受歧视的人从而为以往的恶行赔罪。总之,雇主肯定不应该为了使自己的企业"取消种族隔离"而被迫雇用不太合格的人,也不应该仅仅为了补偿以往的歧视而不得不额外培训不合格者。 再说,这一理由继续指出,歧视行为不仅企业有,而且到处可见。因此,要企业补偿仅仅几年前还被普遍认可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既然歧视问题大体上已有缓解,从前被歧视的人就有机会成为比较合格的人。一旦合格,企业就可以雇用他们了。但是,仅仅因为雇主更喜欢的人不是少数族群的成员就制止雇用,这是不公正的。同时,要求白人雇员或男性雇员为了与己无关的问题而付出代价,也是不公正的。 反对歧视的理由 雇用行为中的歧视是一种其危害最为隐蔽的歧视,因为受过歧视的人要提升自己就要有较好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我们这一代人也许没有歧视过 (尽管"我们没有歧视过"的断言大可怀疑),但我们的先人这样歧视过;因此,我们作为人的同类和善良公民,对于以往不道德行为的对象即歧视受害人应当给予某种补偿。必须做出一切努力,立即实施赞助性行动。如果雇员退休、辞职或被解雇,就要雇用那些受过歧视的族群成员替代之,--各层级的工作包括管理部门都应如此。 按照这种观点,必须规定并执行赞助性行动的定额、目标和时间表。为了满足以往受歧视的雇员的需要,必须制定培训计划;为了实现赞助性行动计划,有时可能不得不雇用或晋升不太合格的申请人。此种行为或许会导致逆向歧视,这是令人遗憾的事;但若要矫正以往年代的不公正,这是必须承受的难免之恶。政府应当颁布赞助性行动的雇用计划,并通过吊销政府合同、拒付资金、必要时科以罚金与判处监禁,在一切企业充分实施之。 关于歧视的温和观点 依据温和观点,职业歧视是个颇有争议的复杂问题,必须尽可能公正地予以解决。两种极端观点都有其强有力而有根据的方面,不过都走得太远了。例如,毫无疑义,为了矫正过去三百年来的可怕歧视所造成的长期存在的不公正,各级各类企业都必须实行赞助性行动。雇主应能自由地雇用和晋升最有资格的雇员;然而,他们也有道德义务在社会各层级终止以往的不道德的歧视性雇用习惯。他们应当努力公正地做到这一点,尽可能避免逆向歧视。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雇用或晋升那些不合格或不太合格的人员。 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政府当然有义务颁布赞助性行动计划并努力强制实施。然而,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制定自己的可行方案。政府有权令公平的雇用行为有资格接受政府合同和资金。然而,迫使企业服从的一些严厉措施,例如罚金和监禁,只应作为最后手段强制实施。 任何人在任何企业都没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任何雇主都没有义务雇用或晋升任何求职者或渴求晋升者。然而,雇主们有责任确保在他们企业求职并被认真考虑的所有人的机会平等,不论其种族、宗教、性别、残疾状况或年龄如何(在合理限度内,例如谁也不必雇用十岁儿童)。 如果不是优先雇用不太合格的受歧视族群的成员而不考虑更为合格的多数派族群的成员,那么,逆向歧视通常是可以避免的。逆向歧视还可以通过实施培训计划加以避免,这样的计划主要目的是满足少数派族群成员的需要,同时也可培训当下不具职业资格的男性白人。应当告知所有受训人员:培训一定要圆满地完成,其后,他们的受雇问题就会得到充分考虑。受训人员的资助薪俸应由企业出一部分,由政府的公共税收出一部分,这样,每一个人都承担了合理费用。 在难以避免逆向歧视的场合,必须根据各种具体状况,做出尽可能公平的决定。然而,如果申请人或雇员具有同等的就职资格和晋升资格,那就必须努力雇用或晋升以往受过歧视的族群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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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其他试读目录

• 周辅成序
• 致中国读者
• 前言
• 译者跋
• 出版后记:伦理学的使命
• 道德及其应用
•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 儒家的和谐
• 奖赏
• 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研讨实例
• 恐怖主义
• 恐怖主义:研讨实例
• 死刑
• 死刑:研讨实例
• 死刑:实例分析
• 反对堕胎的理由
• 反对堕胎的理由:研究实例
• 反对堕胎的理由:实例分析
• 欺骗
• 研讨实例
• 实例分析
• 偷窃
• 偷窃:研讨实例
• 偷窃:实例分析
• 同性恋
• 通 奸
• 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 干细胞研究
• 企业的公正、说实话与诚实
• 企业伦理问题 [当前]
• 性骚扰
• 媒体伦理
• 动物的实验用途
• 对动物的运动性猎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