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反对堕胎的理由_伦理学与生活反对堕胎的理由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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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反对堕胎的理由

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的遗传学观点 如前所述,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接受遗传学关于人的生命何时开始、何时应得到如人命所享有的那般尊重的观点。依据这种观点,人命始于怀孕之时。这就是说,父体精子与母体卵子二者的染色体一结合就有了人,就必须得到犹如"他或她"已然出生般的尊重。这一观点的基础是:由于人的遗传结构一怀孕即已确立,并且一旦确立就"规划"了作为独特个体的创造物,所以自怀孕时起,人就存在了,并且作为人的生命必须受到尊重。这一观点还认为,如果我们真正关心保护和保存人的生命,那么,这就是我们所应持有的最安全的观点。因为人们对人命究竟何时开始--或者在宗教的意义上说,人何时有"灵魂"--意见不一,所以,通过自受孕时起就把受孕体作为人来尊重,我们就能确保对人命、特别是对无辜的胎内人命不做出不道德、不恭敬的行为。 生命尊严或生命价值的理由 前两章已经论述了有关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但这一因素在堕胎争论上更加具有决定性意义,恰恰因为受孕体是无辜的,不能自卫以免于被杀。 生命尊严或价值的理由主张,每一个胎内的无辜婴儿(坚决的赞成生命观点的倡导者以该词或"人"取代"初胎"、"胎儿"或"受孕体"等词)都必须被视为人--自受孕之时起就享有人的一切权利的人。这里的关键词是"无辜(的)",有些坚决的赞成生命者可能承认为了自卫而杀人、死刑或战争是合乎道德的,因为它们所杀死的生命往往不是"无辜的"。这一理由认为,受孕体不仅有生存权利,而且其权利是绝对的。这就是说,它压倒一切可能与之相冲突的其他权利,诸如孕妇对于所孕育生命的发育进程的决定权,甚至当妊娠遇到某种麻烦时,孕妇在本人生命与受孕体生命之间的选择权。 多米诺理由 前两章已详细讨论过多米诺理由,但在赞成生命者看来,这一理由运用于堕胎问题时最有说服力。他们认为,近代史证明了多米诺理论的正确性,希特勒纳粹党所犯下的各次屠杀、大规模酷刑和种族灭绝的罪恶就是从堕胎合法化开始的。多米诺理由之适用于堕胎问题,如同适用于其他问题一样。赞成生命者用以证明其正确性的证据是:希特勒的暴行始自于将堕胎合法化。他们认为堕胎比其他任何行为都更容易导致多米诺后果,因为它不像杀死已出生婴儿或成人那样刺眼。由于妇女决然看不到自己的受孕体,因而容易忽视有关的人命。然而,多米诺理由接着认为,我们一旦忽视了任何形式的无辜人命(已出生的或未出生的),就会造成多米诺后果,由此只能导致全面彻底地忽视人的生命。 堕胎危及母亲的生命 反对堕胎的另一条理由认为,堕胎手术对母亲的健康、生命和以后的生育都是危险的。这些危险表现为医学和心理两个方面。 医学危险 医学危险的理由认为,堕胎要触及妇女阴道和子宫,这对妇女的身体、特别是对这两个部位就有某种危险性。为了具体了解有些什么危险,我们要简略地考察一下在妊娠不同阶段所采用的堕胎方法。 子宫抽引术 这种方法是在一根软管的一端装上软质器械构成吸除机(抽吸器),用来"抽吸"胎体及其附着物。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妊娠第12周以内的堕胎,但由于不需要使用尖利的刮器,它比扩张刮除术(D & C)有所改进。然而,仍有可能造成感染,不过子宫穿孔的可能性小得多了。这种方法已逐渐取代扩张刮除术,应用于大多数妊娠早期的堕胎手术。 盐水注入堕胎术 这种方法同子宫切开术一样,一般用于妊娠后期(第12周以后)的堕胎,通常比子宫切开术更受欢迎。这种方法是用一根针插入腹壁、穿进漂浮着胎体的羊膜囊,抽出一些羊水,注入葡萄糖、盐水或子宫收缩剂。大约20小时之后,孕妇进入分娩阵痛期,通常生下的是死胎。当往羊膜囊里注射上述物质时必然内含某种危险性。而且,尽管这种堕胎术是由医生施行的,但分娩时医生不一定在场,这样,若出现并发症就会发生问题。这种方法还会引起一些心理问题,因为孕妇要像生孩子一样忍受分娩之痛,而结果却是死胎。 子宫切开术 妊娠第12周以后,可以施行小型剖腹产术。将腹壁切开,取出胎体及其附着物,然后缝合切口。重要的外科手术总是有风险的,并且妇女一旦做了剖腹产术,以后再生孩子就必须剖腹产。 部分娩出堕胎术 也称之为"扩张吸除"或"子宫内颅间堕胎" 术。这种堕胎术经常应用于第五个月的妊娠期,但有时也应用于第六个月的末期(第26周前后),通常仅适用于十分严重的境况,诸如孕妇的健康(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不良,或者发现胎儿已死、严重畸形或有严重缺陷。这种堕胎术需要扩张妇女的子宫颈,然后将胎儿部分地移出子宫,首先移出双脚。然后医生将一尖利器具插入胎儿头部背后、移动头部并插入真空管吸出脑髓。此时胎儿的头颅收缩,便可较为容易地将胎儿移出子宫了。 自行人工堕胎 几乎所有专家都认为,自行人工堕胎可能是一切堕胎方法中最危险的,因为这种堕胎缺乏适当的医疗监护。自行人工堕胎容易导致感染和大出血,这些并发症可能造成母婴双亡。据我所知,没有人支持或鼓励此类堕胎。事实上,"劝阻妇女自行人工堕胎",一直是赞成堕胎合法化的最有力理由之一。 除了堕胎方法的总体上的潜在危险之外,堕胎还增加了妇女以后怀孕的小产可能性,堕过胎的年轻姑娘尤其如此。此外,反复堕胎会加重危险程度。所有这些使得赞成生命者断定,妊娠和分娩是妇女身体的正常功能,而人为地干扰这种功能,只能造成对妇女施行风险手术的医疗问题。[对堕胎危险性的更充分的论述,见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第31-43页。] 心理危险 心理理由认为,允许"杀死自己的婴儿"对妇女的心理是十分有害的。赞成生命观点的拥护者论证说,做出这种可怕行为的妇女,不得不怀着沉重的负罪感而生活。实际上,这种情感创伤永远不会从心灵中根除。而妇女假若足月分娩,尽管也可能需要心理调节,但这与必须适应于堕胎所造成的负罪感不可同日而语。 妊娠的相对安全性 妊娠可能对妇女的健康甚至生命造成危险,这是赞成堕胎的最有力理由之一。由于医学和技术的进步,妊娠对于孕妇生命的危险性几乎不存在。然而,赞成生命者认为,医学的进步实质上已经消除了这种危险。他们认为,我们现在的形势是,除了极少数例外,妇女能够安全地足月分娩。就极少数的例外情况而言,正如耶稣会神学家J.弗奇(Josef Fuch)神父所指出的:"实际上没有任何诫律要求不惜代价地保护母亲。只有一种义务,也就是以道德上可允许的方法保护母亲……因此,惟一的义务始终是'保护母亲,但不得试图杀死婴儿'。"[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第425页。]弗奇神父在这里似乎提出,倘若保护不了母亲,那么,为了使她的婴儿得以降生,可能不得不牺牲母亲的生命。这是许多人--如果不是大多数人的话--在道德上不可接受的行为。 堕胎之外的可行性选择 即使孕妇不想要婴儿或者会生下严重畸形儿,也确实存在着堕胎之外的切实可行的选择办法。确实有许许多多无子女夫妇想要收养孩子,当作亲生子女一样抚养。 其实,自从堕胎在美国合法化以来,可供收养的婴儿(尤其是白人婴儿)数量大幅度下降了。许多享有声誉的优秀服务机构可以把生身父母不想要的婴儿收进养育院,予以照顾和关爱。即使没有此类养育院,也有政府机构负责收容没人要的或畸形的婴儿,并由专业人员予以照料。在赞成生命者看来,受孕体为孕妇所不想要的或者有残疾这一事实,肯定不能证明"谋杀"受孕体具有道德正当性。 经济考虑无关紧要 许多妇女要求堕胎是由于她们认为自己经济上负担不起足月分娩或抚养婴儿的费用。然而赞成生命的提倡者认为,在关系到无辜的胎内人命的问题上,经济考虑不能居于首位。如果涉及人的生命,就不应当考虑经济因素。如果妇女怀了孕,她就必须同胎儿的父亲一道,承担起婴儿出生和抚养的经济责任。社会上有为已婚或未婚的孕妇提供经济援助的服务机构,有福利事业、医疗补助方案和私人慈善组织。根据这种观点,经济负担过重的家庭,应该审慎地避免生育过多子女;但妇女一旦有孕上身,就不能以经济困难为由而"结束胎内婴儿的生命"。 性行为的责任 这种理由是说,妇女无论何时同男人发生性行为,也无论避孕与否,都必须认识到怀孕的可能性。此外,无论发生性行为的男人同自己分担责任与否,妇女都必须为自己的性行为负责,不能由于自己的不小心、不检点或避孕失效而牺牲无辜的人命。依据这种观点,妇女应首先负责地避免怀孕,并且有许多避孕方法可用。然而,一旦有孕,那么,怀孕足月、生下孩子就是她的责任了。 强奸与乱伦 强奸致孕的情况相当稀少,而乱伦致孕则更为罕见。强奸若及时告发的话,是可以有效地采取避孕措施的。然而,即使妇女被强奸或乱伦后确已受孕,这种理由认为,扼杀无辜的胎内人命仍然是不正当的。由于常常可以及时采用避孕措施,因而强奸与乱伦一般不存在堕胎问题。然而,一旦未行避孕而导致怀孕,这也不是结束无辜生命的正当理由。孕妇必须足月分娩,若因受孕的特殊状况而不想要婴儿,就应交付收养,或送进有关的官办机构。总之,根据这种观点,无辜的胎内受孕体不应当由于别人的过失或罪恶而被迫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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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其他试读目录

• 周辅成序
• 致中国读者
• 前言
• 译者跋
• 出版后记:伦理学的使命
• 道德及其应用
•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 儒家的和谐
• 奖赏
• 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研讨实例
• 恐怖主义
• 恐怖主义:研讨实例
• 死刑
• 死刑:研讨实例
• 死刑:实例分析
• 反对堕胎的理由 [当前]
• 反对堕胎的理由:研究实例
• 反对堕胎的理由:实例分析
• 欺骗
• 研讨实例
• 实例分析
• 偷窃
• 偷窃:研讨实例
• 偷窃:实例分析
• 同性恋
• 通 奸
• 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 干细胞研究
• 企业的公正、说实话与诚实
• 企业伦理问题
• 性骚扰
• 媒体伦理
• 动物的实验用途
• 对动物的运动性猎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