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与生活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_伦理学与生活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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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自杀的非理性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最常见理由是:所有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的人都是非理性的,或者是精神或情感错乱的人。这种观点的代表性说法是"任何精神正常者都不会自杀"。这一理由进一步指出,由于自杀决不是理性行为,因而只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这一假定有个难题,那就是它过于无所不包,如同心理利己主义(见第二章)和严格决定论(见第六章)的理论那样。这种观点的持有者,何以证明所有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的人若实施这些行为便是非理性的呢?要说有些人由于精神失调而企图自杀或实际自杀,这在经验上肯定是正确的说法,其证据就是那些关于自杀的记载和自杀未遂者的说明。然而,也有证据表明,许多自杀企图和自杀行为是深思熟虑的理性决定。 许多打算自杀的人常常留下冷静书写的遗书,说明自己何以决定自杀。许多自杀者的家属事后还谈到,自杀者在自杀之前感到平静而满足。事实上,令家属们常常惊讶的是,假定自杀者一辈子常常处于精神错乱、情绪忧郁的状态之中,在他自杀的前一刻却似乎内心平静。这或许表明,自杀者找到了他所认为的了结难题的"理性"方法。即使人们确实认为自杀是错误的,它就是十分非理性的吗? 再举个例子,苏格拉底被贵族判处死刑后,有人催促他逃跑,他也有许多逃跑机会,而他却选择了服毒自杀。此前,他同弟子和友人理智地讨论了自己的决定,这就是柏拉图的《克里陀篇》所改编的对话。凡读过这篇对话的人,在任何意义上都很难说苏格拉底是丧失理性的。人们可以不同意苏格拉底的论证或其最后决定,却难以否认他精神健全。总之,认为自杀乃非理性行为的理由,尽管有时是正确的,但不能被证明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正确的,因而不能借以断言一切自杀行为都是不道德的。 宗教理由 各种宗教都反对自杀,因为它们认为,只有神或上帝才有权赐予生命和结束生命,而人类只是从神或上帝那里"借"来自己的生命,按照道德和宗教的要求尽其所能地生活得好而已。宗教肯定可以提出这种信仰,可以要求其信徒坚持这种信仰而决不自杀。但要不违反自由和公正原则,这种观点就决不能强加于非本教信徒,不管他是不是宗教信徒。此外,不管人们是否信教,这种关于上帝和生命的观点都确有实际问题。D.卡拉汉(Daniel Callahan)在《堕胎:法律、选择和道德》一书中认真地指出了这些问题: (这种观点)预先假定上帝是生与死的最初动因,直接干预自然界和人类事务。这不仅在神学上是可疑的,而且还会在直接关心人的生命方面,掩盖人们界定术语、做出决定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此外,说上帝是"生命权利"的本源,这在神学上是无甚异议的,但仍然没有解决人们应当如何尊重生命权或如何调节生命权之冲突的问题。 [D.卡拉汉:《堕胎:法律、选择与道德》(纽约,1970),第417-418页。另见第十一章。] 这一神学问题适用于结束人的生命问题的所有方面,而不仅是自杀问题。因此,当我们讨论这一领域的其他争论时,记住这一问题是有好处的。 多米诺理由 "多米诺理由"的持有者认为,如果你允许在某些情况下结束人的生命,那么,你就会为在其他情况下、以至在所有情况下结束人命大开方便之门。正像宗教理由那样,多米诺理由也适用于结束人命问题的所有领域而不光是自杀。此外,我们讨论任何道德问题,都要意识到这一理由的好处,因为它迫使我们关心道德决定或法律的后果。例如,如果我们论证自杀是合乎道德的,那就应该关心这会把我们引向何方:下一步是不是谋杀也就合乎道德了?再如,假若自杀是完全正确的,那么,为何仁慈杀死与堕胎又不正确呢? 尽管努力评估规则和行为的结果是重要的,但倘若不能确证一件事必然导致另一件事,我们就不能将这一理由作为反对断定某行为或某人之道德与否的惟一原因。同时,没有任何确定性证据可以证明:如果允许自杀,那么不久便会允许谋杀。我已经说过,大多数国家都已立法反对死刑、堕胎、仁慈杀死,当然也反对谋杀。 公正理由 有人证明,自杀者给身后活着的人造成了许多不公平的困难。这大概是认为自杀不道德的最有力理由了。丈夫或妻子也许留下了绝望困苦的配偶和悲痛欲绝的子孙;儿女们也许令双亲背负罪恶感;社会也许失去了自杀者可能做出的重大贡献。这是必须加以认真考虑的理由,因为它涉及公正原则。在自杀问题上,公正原则同个人自由原则有冲突,而要判定自杀是否道德就必须解决这一冲突。 认为自杀合乎道德的理由 认为自杀乃合乎道德之行为的基本理由涉及一个人对于自己的身体和生命的权利,也关系到一个人做出影响自己身体和生命的决定的自由问题。生命是重要的,但对谁重要呢?当然主要是对生命所有者重要。因为自杀是一个人所做的有关自己生命的个人决定,所以不能把自杀视为违反本人意愿而结束生命的行为。因此,撇开一个人自杀前应认真考虑生命价值这一点不论,自杀完全不违背生命价值原则。然而,一旦个人做出了自己宁愿死不想活的决定,根据这一理由,其他任何人就都无权过问了。 在这里,个人自由原则当然是重要的,善良原则也很重要。自杀完全是个人行为,只有正在考虑自杀的人本人才多少懂得继续活下去是否比结束生命能为自己带来更多的满足、美好或和谐。这一理由强调个人是独特的个体,只有本人才明白自己的生命是否值得继续,因而只有本人才能决定自己的生与死。根据这一理由,只要一个人的推理能力未被严重的精神或情感错乱所损害,那么,自杀的决定就可以认为是理性的。即使在精神十分健全的状况之下,自杀已遂者也不应被指责为不道德,企图自杀者无论如何也不应受到责备或惩罚。 同前面讨论过的就反对自杀的理由所提出的批评不同,对这一理由的主要批评认为,它往往意味着人们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拥有绝对权利。换句话说,它暗示个人自由原则毫无限制,而这一涵义可能产生一些难题。 例如,即使严重传染病患者不想被隔离,因为这会限制他的身体和生命的自由,但其自由仍然必须予以限制。否则,他就要对其他许多无辜者的疾病和死亡负责。这就是说,由于头四条基本原则具有优先性,他支配自己身体与生命的行动自由就必须予以减少。与此类似,如果某人打算实施的自杀肯定会影响到他人(例如他所赡养的人)的生活和幸福,那么,对于他的支配自己身体和生命的个人自由,就至少必须提出可能的限制问题。 一般说来,无论赞成还是反对自杀的道德性的论点,都不提倡结束自己的生命。无论持何种见解,大多数人或许都会强调要运用一切可能手段防止人们自杀。然而,赞成者一方大概会考虑到对于做决定的更大的个人自由。例如,"自杀始终不道德"的主张者可能提倡对那些打算自杀的人从身体上和法律上强行管束;而"自杀可能合乎道德"的主张者则会尽力防止人们自杀,但不会使用强制力从而否定人们做出自己的理性决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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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与生活》其他试读目录

• 周辅成序
• 致中国读者
• 前言
• 译者跋
• 出版后记:伦理学的使命
• 道德及其应用
• 儒家的五项基本人伦关系
• 儒家的和谐
• 奖赏
• 长期昂贵的职业培训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 [当前]
• 认为自杀不道德的理由:研讨实例
• 恐怖主义
• 恐怖主义:研讨实例
• 死刑
• 死刑:研讨实例
• 死刑:实例分析
• 反对堕胎的理由
• 反对堕胎的理由:研究实例
• 反对堕胎的理由:实例分析
• 欺骗
• 研讨实例
• 实例分析
• 偷窃
• 偷窃:研讨实例
• 偷窃:实例分析
• 同性恋
• 通 奸
• 医学中的道德问题
• 干细胞研究
• 企业的公正、说实话与诚实
• 企业伦理问题
• 性骚扰
• 媒体伦理
• 动物的实验用途
• 对动物的运动性猎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