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死亡的生物学定义和理性的逻辑意志相对应的是一种理想而标准的死亡形式,即“自然”死亡。这是一种“正常”死亡,因为它出现在“生命的终点”。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在推迟生命期限的可能性中产生的:活着,这成为一种积累过程,科技在这种数量策略中发挥了作用。科技并不满足一种尽可能活得更久的原始欲望,但通过对死亡的象征剥离而从生命到资本生命的过渡(即到一种数量估价的过渡),却带来了延长生命的生物医学科技。因此,自然死亡并不意味着接受一种“合乎情理”的死亡,它意味着系统地否定死亡。自然死亡是可以用科学来说明的死亡,它的使命就是让自己被科学消灭。这清楚地意味着:死亡像尚未得到驯服的自然那样(西方的“自然”概念总是一个被压抑的、被驯服的自然的概念),是非人性的,不合情理的,荒谬的。只有被征服的、服从法则的死亡才是“好的”死亡,这就是自然死亡的理想。 每人都应该有可能一直走到自己的“生物学”资本的终点,没有暴力、没有夭折地享受生命,一直走到“生命的尽头”,仿佛每人都有自己的生命印刷线路板,都有自己的“正常预期寿命”,说到底都有自己的“生命契约”——所以才会出现这种对包括正常死亡在内的生命质量的社会要求。这是新的社会契约:整个社会及其科技都共同对每人的个体死亡负责 ① 。另外,这种要求也有可能意味着对现存秩序的质疑,类似增加工资的要求:要求一种公平的生命期限,如同要求一种公平的劳动力报酬。总之,这种权利同其他所有权利一样,掩盖了一种压制性裁判权。每人都有自然死亡的权利,但同时也有自然死亡的义务,因为自然死亡是政治经济学系统特有的死亡,是这一系统必不可少的典型死亡: 1.作为最大化生产力系统(在“粗放的”劳动力系统中,奴隶没有自然死亡,他们死于劳累)。 2.更重要的是:让每人都有生命的权利——这是社会裁判权向死亡的扩展。死亡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被社会化了:从此死亡只可能是自然的,因为任何其他死亡都是社会丑闻:没有做到应该做到的事情。这是社会进步吗?不是:这是社会性的进步,社会性甚至把死亡也兼并了。人人都被剥夺了死亡,人人都不再可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去死。从此人人都只有尽量延长生命的自由。这一切尤其意味着禁止人们不考虑时限就耗尽生命。自然死亡的原则仅仅等同于生命的中和 ② 。死亡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也是一样的:为了让生命符合民主和等价法则,必须把生命化为数量(这样也就把死亡化为乌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