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构建的专制模型表明,在一个社会中,一个稳定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的程度。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意味着他会使用他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去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非常高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专制者手中。 民主国家如何从这个意义上与专制国家相比较呢?不同的代议制政府有不同的结构与程序,因此对结果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分配意义上说,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区别的最容易的方法,就是从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开始,所谓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就是指有两个总统候选人或者两个成熟的政党去寻求建立一个完全在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运转的政府。这个初始性的假设,就如我们将看到的,是非常适合代议制政府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社会是由一个更加具有共容利益的团体而不是由不断变化的小政党联盟所统治着。在后者的情况下,每一个小政党都只代表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社会只由代表特定行业、职业或者其他狭隘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所统治。我将在后面探讨狭隘利益对民主国家的影响。 我会始终避免通过假设民主统治比专制统治缺少更好的动员而给予民主国家以更多的偏爱。为了公正和理论的简约,我假设民主政治的领导人和专制政治的领导人一样都是自私自利的,他们都试图以机会主义的态度获得绝大多数的人支持。选举中针对效率的刺激因素 对两党制民主国家的研究告诉我们,现任领导人总是喜欢吹嘘说“你们从来没有如此好的政绩”。现任领导人显然不会像自利的专制者一样给自己的统治落个这样的名声,即从社会中为自己聚敛最大可能的盈余,在民主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执政党或者现任领导人会简单通过使所有的选民过上尽可能宽裕的生活从而增加他再次当选的机会,那我们就太过于偏向民主制了。 一个候选人只需要大多数的票数就可以赢得选举,因此他可能通过把收入从所有人转向可能的大多数人来“收买”大多数人的选票。为了这样的转变而做的税收调整会影响到激励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产出,就如专制者将再分配偏向于自己一样。这种通过税收调整而收买选票的竞争会与理性的专制者所做的一样对社会激励机制产生扭曲作用吗?也就是说,一个拉选票的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会与专制者一样有动机去把税率改变到国家岁入最大化的水平上吗? 虽然大多数人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大多数人统治下还能获得社会中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更强的社会生产上的共容利益观。大多数人在市场中的利益使其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比专制者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少得多。如果考虑到在最大化税率情况下一个民主制度下的大多数人所面临的下面这样一个选择,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税率上的细小变化不会改变税收总入。税率极小的增加会减少国民收入,尽管这样可以获得税收上更大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额变化是不大的。极小的税率减少会充分地增加国民收入,虽然这样在税收上会获得较小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所得是不变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这是最优税率,因为只有通过税收的变化,国民收入的变化才会影响到他的收入。 但是,在最大化的收入税率下,大多数人统治注定可以通过税率的减少增加自己的收入: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不仅可以从更多的国民收入中征集税收,也可以从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因此,大多数人统治下的最优税率注定会低于专制统治下的税率。假设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大多数人统治可以在市场中获得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从这个简单的算术例子中可以说明问题。理性的专制者会发现,他从税收中攫取的最后1美元会减少3个美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1美元)就是他的损失。所以他会选择维持这样的一个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但是,如果一个大多数人统治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伤害的就是自己,因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1美元会使其损失2个美元(与专制者同样失去的1美元,加上市场收入的1美元)。所以大多数人统治会选择比专制者统治更低的税率以及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以使自己的总收入最大化。读者如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个命题的正式证据和各种相关的结果,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互惠的规则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当国民收入下降到任何统治者所能获得的互惠性收入分享份额时,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者,无论是专制者还是大多数人或者其他任何统治者,就不会采取倾向于自己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如果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二分之一的话,其最后的税收所得意味着国民收入下降2美元,一个专制者就不会增加税收。而一个大多数人统治者在市场中获得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三,并发现最优的办法是把五分之一的国民收入攫为己有,那么他必然会从其最后的再分配中减少五分之四(或者1.25美元)的国民收入。因此,共容利益越大,也就是说将全部所得相加所获得的国民收入份额越大,那么从偏向于自己的再分配中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就越少。 同样的互惠规则决定了居支配利益地位的统治者会花多少钱在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我们知道一个专制者从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中所获得的收益会一直到他在互惠性的税率下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最后1美元会增加国民收入为止。当然,专制者的税率决定了他的收入份额。居支配地位的人从公共物品收益中取得的分享份额一定是更大的:从社会收入的意义上讲,这个份额是由他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加上他获得的一小部分市场收入。一个从市场中获得收益的再分配性的支配利益者会继续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直到他用于供应的最后1美元将国民收入增加到互惠性的份额为止。前面假设的获得五分之三市场收入并将五分之一的社会收入攫为己有的进行再分配的大多数人,会从投资于公共物品供应中获益,一直到国民收入增加到五分之四美元的程度。正如一个更共容的利益观会使统治者为自己再分配更少利益一样,他也会花费更多的资源用于可以惠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上。 要记住的是,同样的互惠规则既决定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会从再分配于自己的利益行为中获益,也决定他会将多少钱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这种互惠规则对所有类型的政权——不管是民主体制还是专制体制——都是适用的。[14] 尽管上面提到的观点只涉及大多数人统治,但是它也适用于任何从市场中得到部分收入而同时又控制政府的那些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管支配利益是少于还是多于大多数人利益。支配利益者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再加上由于它控制财政而从社会生产中获得的利益,必然给予他比一个专制者更共容的利益观。因此,他就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社会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同样,由于与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支配利益相比具有更共容的利益观念,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而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例如,像美国或者瑞士这样的民主国家具有制衡机制,如果出现更大多数人一般所要求的重要政策变化问题,那么居统治地位的更大多数人会比那些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大多数人再分配于自己更少的收入,并愿意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 刚刚构建的专制模型表明,在一个社会中,一个稳定的专制者的共容利益会使他限制自己窃税的程度。虽然专制者的共容利益意味着他会使用他所控制的一些资源去提供可以增加其领地产量的公共物品,但是他这么做只是为了扩大他自己从社会中攫取的纯收益量。因此,专制者获得的收入源于非常高的代价,即通过很高的再分配比例将其臣民的收入转到专制者手中。 民主国家如何从这个意义上与专制国家相比较呢?不同的代议制政府有不同的结构与程序,因此对结果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分配意义上说,理解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区别的最容易的方法,就是从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开始,所谓最简单的民主制国家,就是指有两个总统候选人或者两个成熟的政党去寻求建立一个完全在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上运转的政府。这个初始性的假设,就如我们将看到的,是非常适合代议制政府的,因为它意味着一个社会是由一个更加具有共容利益的团体而不是由不断变化的小政党联盟所统治着。在后者的情况下,每一个小政党都只代表社会中一小部分人的利益,或者说,社会只由代表特定行业、职业或者其他狭隘利益的特殊利益集团所统治。我将在后面探讨狭隘利益对民主国家的影响。 我会始终避免通过假设民主统治比专制统治缺少更好的动员而给予民主国家以更多的偏爱。为了公正和理论的简约,我假设民主政治的领导人和专制政治的领导人一样都是自私自利的,他们都试图以机会主义的态度获得绝大多数的人支持。选举中针对效率的刺激因素 对两党制民主国家的研究告诉我们,现任领导人总是喜欢吹嘘说“你们从来没有如此好的政绩”。现任领导人显然不会像自利的专制者一样给自己的统治落个这样的名声,即从社会中为自己聚敛最大可能的盈余,在民主国家我们还没有发现这种事情的发生。但是,如果我们假设执政党或者现任领导人会简单通过使所有的选民过上尽可能宽裕的生活从而增加他再次当选的机会,那我们就太过于偏向民主制了。 一个候选人只需要大多数的票数就可以赢得选举,因此他可能通过把收入从所有人转向可能的大多数人来“收买”大多数人的选票。为了这样的转变而做的税收调整会影响到激励因素进而影响到社会产出,就如专制者将再分配偏向于自己一样。这种通过税收调整而收买选票的竞争会与理性的专制者所做的一样对社会激励机制产生扭曲作用吗?也就是说,一个拉选票的民主国家的领导人会与专制者一样有动机去把税率改变到国家岁入最大化的水平上吗? 虽然大多数人统治与专制统治一样都拥有社会的共容利益,因为他们都控制着税收征收权,但是,大多数人统治下还能获得社会中重要的市场收入份额,从而使其拥有更强的社会生产上的共容利益观。大多数人在市场中的利益使其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比专制者再分配给自己的利益要少得多。如果考虑到在最大化税率情况下一个民主制度下的大多数人所面临的下面这样一个选择,我们就会发现这种状况更加明显。税率上的细小变化不会改变税收总入。税率极小的增加会减少国民收入,尽管这样可以获得税收上更大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额变化是不大的。极小的税率减少会充分地增加国民收入,虽然这样在税收上会获得较小份额的收入,不过总的税收所得是不变的。对专制统治者来说这是最优税率,因为只有通过税收的变化,国民收入的变化才会影响到他的收入。 但是,在最大化的收入税率下,大多数人统治注定可以通过税率的减少增加自己的收入:当国民收入增加时,不仅可以从更多的国民收入中征集税收,也可以从市场中获取更多的收入。因此,大多数人统治下的最优税率注定会低于专制统治下的税率。假设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三分之一,大多数人统治可以在市场中获得三分之一的国民收入。从这个简单的算术例子中可以说明问题。理性的专制者会发现,他从税收中攫取的最后1美元会减少3个美元的国民收入,该损失的三分之一(1美元)就是他的损失。所以他会选择维持这样的一个收入最大化的税率。但是,如果一个大多数人统治也选择这个同样的税率,那么伤害的就是自己,因为他从税收中获得的最后1美元会使其损失2个美元(与专制者同样失去的1美元,加上市场收入的1美元)。所以大多数人统治会选择比专制者统治更低的税率以及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以使自己的总收入最大化。读者如想了解更多关于这个命题的正式证据和各种相关的结果,可以参考前面提到的《专制与大多数人统治的经济学分析》一文。互惠的规则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当国民收入下降到任何统治者所能获得的互惠性收入分享份额时,居于支配地位的统治者,无论是专制者还是大多数人或者其他任何统治者,就不会采取倾向于自己的收入再分配机制。如果岁入最大化的税率是二分之一的话,其最后的税收所得意味着国民收入下降2美元,一个专制者就不会增加税收。而一个大多数人统治者在市场中获得国民收入的五分之三,并发现最优的办法是把五分之一的国民收入攫为己有,那么他必然会从其最后的再分配中减少五分之四(或者1.25美元)的国民收入。因此,共容利益越大,也就是说将全部所得相加所获得的国民收入份额越大,那么从偏向于自己的再分配中所带来的社会损失就越少。 同样的互惠规则决定了居支配利益地位的统治者会花多少钱在公共物品的供应上。我们知道一个专制者从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中所获得的收益会一直到他在互惠性的税率下投在公共物品供应上的最后1美元会增加国民收入为止。当然,专制者的税率决定了他的收入份额。居支配地位的人从公共物品收益中取得的分享份额一定是更大的:从社会收入的意义上讲,这个份额是由他再分配给自己的收入加上他获得的一小部分市场收入。一个从市场中获得收益的再分配性的支配利益者会继续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直到他用于供应的最后1美元将国民收入增加到互惠性的份额为止。前面假设的获得五分之三市场收入并将五分之一的社会收入攫为己有的进行再分配的大多数人,会从投资于公共物品供应中获益,一直到国民收入增加到五分之四美元的程度。正如一个更共容的利益观会使统治者为自己再分配更少利益一样,他也会花费更多的资源用于可以惠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物品的供应上。 要记住的是,同样的互惠规则既决定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会从再分配于自己的利益行为中获益,也决定他会将多少钱投资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这种互惠规则对所有类型的政权——不管是民主体制还是专制体制——都是适用的。[14] 尽管上面提到的观点只涉及大多数人统治,但是它也适用于任何从市场中得到部分收入而同时又控制政府的那些居支配利益地位的人,不管支配利益是少于还是多于大多数人利益。支配利益者从市场中获得的收入,再加上由于它控制财政而从社会生产中获得的利益,必然给予他比一个专制者更共容的利益观。因此,他就会承担再分配给自己利益的行为中更大的社会损失份额,也会从公共物品收益中获得更大的份额。 同样,由于与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支配利益相比具有更共容的利益观念,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大部分的支配利益会再分配给自己更少的收入,而将更多的资源用于公共物品的供应上。例如,像美国或者瑞士这样的民主国家具有制衡机制,如果出现更大多数人一般所要求的重要政策变化问题,那么居统治地位的更大多数人会比那些只代表社会获益能力更小部分的大多数人再分配于自己更少的收入,并愿意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