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生命的诞生并不意味着一个罗马公民的诞生。在古罗马,只有经家族首领同意,婴儿才能降生或被社会所承认。避孕、堕胎、自由人中的弃婴以及奴隶中的杀婴现象都是很普遍和完全合法的行为,不会遭到反对或被视为违法。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一种新的道德规范被推行——为简明起见,我把这种新的道德规范称之为斯多葛学说。罗马人只是生育孩子,将他们抚养成人,但并不拥有他们。孩子一出生,抱起产婆放在地上的婴儿是父亲的特权,以此表示他承认婴孩是自己的,不会丢弃他。分娩后的母亲则坐在一把特殊的椅子上,呆在男人们看不到的地方。如果她在分娩中难产死去,婴儿就不得不从子宫中剖出。不过新生儿的出生并不意味着他已经融入这个世界。 父亲拒绝抚养的婴儿被遗弃在屋外或是一些公共场所,任何人都可以收养这些弃婴。一个不负责任的丈夫甚至会命令妻子遗弃刚生下的婴儿。在希腊人和罗马人看来,埃及人、日耳曼人和犹太人养育他们所有的孩子着实令人费解。在希腊,遗弃女婴比遗弃男婴更为普遍。譬如公元前1世纪一个希腊人在给他妻子的信中写道:“如果孩子生下来,是男孩就留着,是女孩则扔掉。”不过,并没有明显的事实表明罗马人也持有同样的偏见,罗马人只是抛弃或溺死畸形儿。在塞内卡看来,“好坏要区别对待。”据此,他认为这么做并不是残忍,而是出自理性。罗马人还抛弃那些“堕落了”的女儿生养的孩子。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些罗马人因贫穷而遗弃自己的孩子,另外一些人则是因为希望把他们的财产体面地留给现有的继承人。穷人弃子是因为养不起,而其他中层阶级的人弃子是因为“不想让孩子受到平庸的教育而给他们的阶层抹黑”(普鲁塔克语)。作为正统的贵族,中层阶级的人士为了家族的兴旺,宁愿把精力和金钱集中在一小部分子女身上。而在罗马东部的一些行省,农民则自愿把子女交给别人收养。比如一个家庭如果已经有四个孩子需要抚养,这就已经很不容易,那么接着出生的三个儿子就不得不交给朋友收养了。朋友们当然十分乐意接收这些作为未来劳动力的“儿子们”。结果,连法学家们也无法判断这样被“收养”的孩子究竟是自由人,还是养育在他们家中的奴隶。即使最富有的罗马人也可能遗弃自己并不想要的孩子,尤其是当这个孩子打乱了他的财产分配计划时。因为法律规定,如果有新生儿降临,那么原先订立的遗嘱无效,除非一家之主事先声明,遗嘱确定之后出生的子女无权继承财产。一些做父亲的可能认为,遗弃一个孩子比强行剥夺其继承权要好得多。 那么,被遗弃的孩子命运如何呢?据昆提利安说,他们中没几个能活下来。他还把穷人和富人遗弃孩子的情况作了比较,富人遗弃孩子后再也不愿见到他们,而穷人虽因生活所迫,却会想方设法以图有朝一日可以再要回自己的孩子。有时弃婴只是一个假象:孩子的母亲瞒着丈夫把孩子交给邻居或下属偷偷抚养,孩子长大成人后变成养育者的奴隶,而这些养育者最终会让他们获得自由。在极少数情况下,这样的孩子会获得原来的社会地位,韦巴芗的妻子就是一例。 出于对法律和谨慎的考虑,弃婴有时候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操行原则。丈夫怀疑妻子不忠,便会丢弃被认为是通奸而得来的孩子。一个王妃的女婴就曾被“赫然醒目”地丢弃在皇宫门口。弃婴也可能出于政治或宗教原因,当深受爱戴的日耳曼尼库斯死去后,庶民们以毁坏寺庙的方式来发泄他们对上天的不满,一些父母则公然弃婴以示抗议。尼禄杀害了他的亲生母亲阿古利碧娜之后,一位不知名的人把他自己的孩子遗弃在议会大厅中,并留了张字条写道:“我不养你是怕你长大后会掐断母亲的喉咙。”如果弃婴是一种私人决定,那么又怎么解释为什么它有时不能公之于众呢?一天,在庶民中传出谣言:元老院因为从巫师那里得知会有一个国王将在这一年降生,因此他们强迫人民遗弃所有的新生儿(需要顺便指出的是,这一事件不只是一个传说,它很可能确确实实发生过)。 在罗马,家族姓氏比起血缘关系要重要得多。私生子只能随母姓,他们没有法律认可的父亲。被父亲遗弃的私生子在罗马贵族中毫无社会和政治地位而言。但这一情况在有钱有势的自由奴隶中却不同,他们会尽力帮助子女进入骑士团甚至元老院。寡头统治者则会把头衔赐予自己的合法子女和前任奴隶所生的儿子,获得自由的奴隶取主人家族的姓。这种习俗源于频繁的收养,被收养的孩子随新父亲的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