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依据下议院1649年1月6日所通过法律而设置的法庭是否有权审判国王的法理基础有着显而易见的软肋。这项立法在被上议院推迟之后,由?过清洗之后的下议院变换策略将"Ordinance"变为"Act"而绕着弯通过。此种做法当然受到了一些质疑,以至于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得不想方设法为这样的立法程序寻找依据。代议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于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议院的立法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如罗伯逊所说,这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确提出的民主原则。 在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上,库克以及布拉德肖法官在本案中都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学说。例如,布拉德肖在法庭上向查理一世宣示: 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 这一段论述正是社会契约论的核心要义,布拉德肖法官提出这一学说比洛克和卢梭提出早好几十年。阅读到这里,我不免想起孟子好像也提出过类似的学说: 齐宣王问曰:"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于传,有之。" 曰:"臣弑其君,可乎?" 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很明显,按照孟子的说法,像桀和纣那样的暴君已经变为"残贼之人"而不再是君主,反抗甚至诛杀他们就是值得赞赏的正义行为。这么早就萌芽的社会契约论没有在我们这里茁壮成长、发扬光大,确是一件值得注意和反思的事情。也许我们需要从本书所显示的宗教的力量和已?拥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法律职业群体去体味其间的原因。库克在论证君主与人民之间关系时强调了普通法对于受托统治国家的君主所施加的限制。如果可以在法律上确认君主侵害了国民的权利,常设议会就成为提供救济的正当途径。不仅如此,库克进一步确立了人民对于政体模式的选择权力。即便是在君主没有侵犯国民权利的情况下,人民也可以选择摆脱君主制,因为那样的政府既缺乏理性,也不为上帝所乐见。 除了管辖权以及王权与法律之间关系外,法庭面对着的另一个难题是,假如被告拒绝承认法庭的合法性,因而在审判过程中对控诉本身不作任何有罪或无罪的有效答辩,就像查理一世在法庭中所表现的那样,法庭是否可以依照"本国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则??视其为'如同承认'"。在审判中,国王没有聘请律师--本来如果国王承认法庭合法并希望作无罪答辩,杰出的法学家和律师马修·黑尔(MatthewHale)是准备出庭为国王辩护的,同时国王本人也没有作出有效答辩,致使一场也许会精彩纷呈的法律论辩没有发生。最终法庭不得不直接作出了有罪判决并宣布"应处以身首异处的死刑"。为了说服公众,库克将他原计划在法庭上发表的公诉意见以书的形式出版,当然,这个小册子也成为王政复辟后判决库克死刑的一份白纸黑字的证据。 给查理一世确定怎样的罪名也是当年颇费周章的法律事项。我们知道,最后法庭判决所确定的是"暴君、叛国者、杀人犯和本国善良人民之公敌"。我们可以在这里看到,库克如何论证君主的独裁行为与暴政之间的关联,在国内以及国际间的战争中所发生的杀戮行为君主是否应当承担作为指挥官的责任,是否构成"暴政"的罪名?如果对于叛国罪的定义是背叛国王,那么国王本人又如何可以自己背叛自己,成为叛国罪的主体?库克旁征博引,援用上帝律法、普通法、自然法以及国际公法等进行极具说服力的论证,即便在今天还是具有重大的启迪价值和实践意义的。 在这次审判以及1660年对于库克等人的审判中,还有一些富于法律意义的事项和观点值得点出。在审判查理一世之前,国王的法律宠臣布里奇曼曾经以《大宪章》中"同侪审判"的规则要求组成一个不可能有的陪审团进行审判,被库克以鲜明的态度拒绝。刑事被告的诉讼权利逐渐得到关注,对抗制诉讼模式在刑事程序中开始出现。审判过程中对公开原则的恪守也令人感慨,即便审判的是国王,也要公开地进行。库克对于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阐述,诸如律师不应以商人的方式招徕顾客,律师、医生以及神职人员不宜过分富有,律师应为因自己过错而导致客户之损失承担责任,律师要劝导委托人慎待诉讼,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合理的关系从而避免出现某些受法庭宠爱的律师,律师应当给贫穷者提供法律援助,不得以律师为"坏人"辩护而将其与被告混为一谈,律师也不应为法庭的判决结果负责(这是库克在受到审判时为自己提出的重要的抗辩理由,也许是后来著名的"计程车规则"的滥觞),所有这些都在后世获得了响亮的回声。 通读全书,作者所体现出的公正无私的立场、字里行间对历史细节的精确把握和专业精神都令人印象深刻。著名历史学家巴勒克拉夫(GeoffreyBarraclough)在评价丘吉尔的《英语民族史》时说:"在这个历史学家倾向于用显微镜而非望远镜来做研究的时代,本书实为巨著。"不过,望远镜也不能取代显微镜;一个优秀的历史学家需要把两者交替使用。罗伯逊先生显然更多地用显微镜观察历史,尤其是法律的显微镜,这使得本书具有了一种不可替代的价值。为此,我们要向作者致敬,也要向年轻的译者表达谢意,这不是一部容易翻译的著作。 最后,容我对书名的翻译提点看法。原书名中的"Tyrannicide",也许是从"Regicide"衍生而来。Regicide传统上翻译为弑君或弑君者,但是当表示国王的词根变成tyranni-,指的却是杀死暴君(atyrant)的人或这种行为。麻烦的是,正像我前面引用的孟子与齐宣王对话所显示的那样,汉语里的"弑"字有着鲜明的情感色彩,包含着对杀人者的贬低,所以孟子明确地说武王伐纣不能算是弑君,只是诛杀纣这个独夫而已。所以,本书书名译为"诛暴君者"或许更适当些。质之徐璇君,不知以为然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