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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闱——嫁妆是家产的一部分

由于嫁资前所未有地变得更具实质性意义,它成为财产转移的整个体系里难以驾驭的不利因素。按照中国的财产法,家庭里所有的男人(父亲、祖父、兄弟、儿子、侄子等等)都是产业的共同继承人,这就意味着他们有权在分割财产时得到一份。一位父亲或祖父当家时,他握有管理家庭财产的最终权力,包括决定买卖或典当财产。叔叔或兄长任家长时,他在卖掉或抵押财产以前,需要征求不是自己子孙的家庭成员的同意。分割财产时,104应该遵循诸子均分的原则。女人在这种财产分割的秩序里基本上被忽略不计,与之无关。无论是女儿还是妻子或寡妇,都不能像男人那样分到一份。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财产时,那终究是一种缺憾,因为没有合适的男继承人。 这种财产转移模式显然不是整个故事的全部,因为家庭经常要为女儿的嫁妆花费大笔钱财。但是陪嫁多少,并没有任何一种整齐划一的思想和做法,个人做决定时缺少适当的参照。父亲可以灵活、随意地决定给女儿多少嫁资。陪送嫁妆的普遍化引起各种各样知识方面的和法律方面的反响,不同的意见趋向于两极: 一种意见支持女儿和妻子对财产的诉求,另一种则主张尽可能地减少。这么分散、矛盾的意见使当代学者感到困惑,因为他们认定当时只能有一种法律和一种解释法律的方式。但是,相互冲突的评价确实在和平共处,每一种意见都得益于对方。争夺期待中的好女婿的社会力量抬高了嫁妆的价值,妇女对于嫁妆的诉求得到更多的承认,与此同时,被嫁妆制度所累的人则试图改变它。仅仅从时间的角度,我看不出来一种意见何时转变为另一种意见;相反,由于给女儿嫁妆的做法越来越普遍,两种极端的意见都变得更明确了。 司马光为嫁妆的盛行而烦恼。他的理想是几代人同堂共居不分家。如果划出一部分财产给女人做嫁妆,就会一次又一次地威胁几代共居家庭的延续。因此他提出,妻子不应该把嫁妆视为私人财产,并引用《礼记》说儿媳应该没有个人财产:“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甚至她得到的礼物也应当交给公婆,不能留给自己,即便是从前得到的礼物也不能留下。任何使女儿分享家产的建议都使司马光厌恶。他提到一个同时代人的悲剧,此人已经发家致富,但是忽略了子女和孙子孙女的道德教育。他死后,不仅儿子们为家产打架,连“其处女亦蒙首执牒,自讦于府庭以争嫁资”,给那个家庭徒增笑柄。 很难说有多少人与司马光同样顾虑重重。多数人似乎已经认识到未婚姑娘的命运几乎完全取决于嫁妆,多次讲到姑娘们失去财产后一落千丈的故事。没有嫁妆的孤女——即便出生于官宦家庭——也会被迫沦为妾甚至于做婢女。刘府(约1040—1113以后)记录了一个官员女儿王琼奴的故事,她曾经锦衣玉食,105擅长刺绣而且会作诗。她十几岁时父亲被免职,返家途中父母都过世了。琼奴的兄嫂掌握着大部分家产,因此她的未婚夫拒绝娶她,她现在一文不名。留在她身边的一个老仆最终说服她给一位富官做妾。刘府描写了琼奴此时的惨状,她经常被富官的正室妻子殴打。 大概由于没有嫁妆的姑娘终将面临悲惨的结果,宋朝法律为保护孤女免遭贪婪的兄弟、叔伯及其他继承人的侵害制订了保护条款。早在唐代,兄弟分家时如果有未婚的兄弟、姐妹或姑姑,都在分割财产以前给他们留出结婚的费用。未婚男子获得均分的一份,此外还应得到聘财,未婚女子可以得到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做嫁资。这项规定在唐代可能来自于对实际情况的总结,因为那时候男家送的聘金应该超过新娘家的净支出。在宋代,法律条令修改得与社会习俗更接近,所以南宋的判官引用法规判给“在室女”更大份额的家产。基本原则是未婚姑娘应该得到等同于儿子继承的产业的一半,而不像唐代那样,只不过是男人结婚费用的一半。这个公式意味着如果一家人有一个男孩、两个女儿,都不曾结婚,男孩可得到一半家产,女孩各得四分之一。 法官们监督着分割一份家产时,他们会列举女得男之半的条款,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又不那么严谨。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有一例,一男子去世后留下两个女儿,大的9岁。还有一个遗腹子将做他的继承人。分割财产时判官没有按法律条文判给男孩1/4,每个女孩3/8,而是给每人1/3,并规定女孩子的一份必须用来做嫁妆。即便如此,女孩子得到的仍然很可观。另一个案例,三兄弟共有的财产还没有分开就有一人去世了,留下一个在室女(妻子已逝)。一位官员曾说过女儿应得到她父亲那一份的1/3的家产,但是判官判决时改为一半而不是1/3,因为父亲去世时她尚未结婚,女孩子应继承儿子的一半,此案当事人如果是儿子就可获得父亲财产的全部。此外,法官还把姑娘父亲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她母亲的嫁妆)都判给了她。 已逝母亲田世光(养子,已逝)女仆秋菊女儿女儿已逝父亲田通仕珍珍“寡”妾刘氏儿子田氏田氏 刘克庄(1187—1269)提供了一段关于孤女财产权的最长的讨论。案例涉及田家(见图表5)。父亲是县府属员,收养了一个儿子。田县丞在妻子去世后,纳刘氏为妾,刘氏生了一儿两女。养子田世光与名为秋菊但未见姓的女仆生了两个女儿以后去世。田县丞的弟弟田通仕希望自己的儿子珍珍做已逝长兄的继承人。因此现在有3个活着的成年人——养子女儿的生母,父亲的妾和父亲的弟弟——每人都想为自己的子女争取到尽可能多的财产。刘克庄从各种角度讨论了这桩案例,提出了法律以外的各种各样的考虑,比如息讼的需要,解决棘手的年轻姑娘得到多少财产的问题。他指出,如果为长子立继,长子继承的家产就应分成4份,一份给他的继承人,另外3份分给两个孙女(每人获得等同于儿子那一份的3/8的财产,换句话说,祖父全部财产的3/16)。刘克庄还提出已逝官员两个小女儿应得到等同于哥哥一半财产的意见。结果,刘克庄没有把财产划分为3份(1份给两个孙女和长子的继承人;1份给二儿子;1份给两个小女儿),而是把财产一分为二,一半给妾的子女;另一半给妻的子女,现在由养子女儿的生母为代表。前一半当中,儿子得到一半(全部财产1/4),每个女儿得1/4(全部财产的1/8)。另一半财产,1/4给立继子——假设可以找到适当人选——每个孙女得1/4,另外1/4做父亲的丧葬费。寡居的妾掌控可动产。最后的判决并不出于认为这样安排最适当,只因刘克庄希望尽快结束诉讼。虽然有一个亲生儿子,一个潜在的立继孙子,但每个在室女的权力都得到了保护,都得到一块适当的产业做嫁妆。 关于嫁妆的法律诉讼显然并不少见,袁采敦促监护人小心谨慎,给女儿嫁妆,“嫁女须随家力”,涉及家族内部孤女的问题时应有法律意识。“孤女有分,近随力厚嫁。合得田产,107必依条分给。若吝于目前。必致嫁后有所陈诉。” 嫁妆并不是已婚妇女从娘家得到财产的惟一渠道。如果她们没有兄弟、未婚姐妹而父母亲去世前又没有立继,出嫁女可以在“户绝”的规定下得到一份财产,份额的多少取决于姐妹的数量。一般说来,即便父母去世后确立了继承人,所有出嫁女仍可共享1/3家产(见第十三章)。如果父母留下遗言,即使有兄弟的女儿也可继承遗产。例如,女儿出嫁后,家产大幅度增多,双亲会感到女儿从嫁妆那里得到的财产不够多。据《名公书判清明集》,法官非常尊重父母希望已婚女儿得到财产的愿望,哪怕有儿子或养子。(“户绝”时未婚女儿财产的讨论见第十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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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闱》其他试读目录

• 中文版前言
• 献给我的姐妹玛丽·安德森、芭芭拉·博伊尔斯序言
• (Bonnie Smith)自序
• 习用语的说明
• 导言1
• 宋朝与中国妇女史
• 婚姻和妇女生活
• 叙事史料
• 荣国太夫人上官氏墓志铭
• 史料里基于阶级和社会性别的偏见
• 揭示并解释“变化”
• 男女之别:内与外
• 美学典型: 才子佳人
• 身体形象
• 缠足
• 婚姻的意义:语言里的意义
• 婚姻的意义:法律框架
• 文学作品表现的意象
• 章楫娶妻
• 金君卿妇
• 父母的负担
• 朋友和同事之间的联姻
• 亲戚之间的婚姻
• 找女婿
• 媒人撮合的婚姻
• 婚龄
• 青年男女自己的想法
• 订婚仪式
• 聘礼
• 最后的交换
• 婚礼之日
• 嫁妆的内容
• 嫁妆嫁资在上涨
• 嫁妆是家产的一部分 [当前]
• 妻子对嫁妆的控制
• 嫁妆成为家庭纠纷的原因
• 复合家庭中尽本分的儿媳
• 胜任的管家
• 贤明的劝导者
• 才女
• 孝敬的妻子
• 女红
• 捻线和纺线
• 养蚕和缫丝
• 南昌胡氏蚕
• 织布,染布和整布
• 商品化的布匹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