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一下打小孩的问题
2008-05-25
看了豆瓣上两篇杀气腾腾的评论,一篇欲把本书禁之而后快(“应该严厉查禁,或禁止继续出售”),另一篇欲把作者除之而后快(“作者该杀!”)。我对其中一篇上了首页的书评(http://www.douban.com/review/1388397/)回复了几条,也均被删之而后快了。
我把我被删和还没被删的那些回复整理一下,提供一些不同的看法,以供参考:
写该书评的人“今年二十三岁”,想必还没为人父母,我不认为他有资格对此书发表评论。
至少有一种情形下孩子是应该打的:当他(她)有任何可能危及自身安全的举动-比如把手伸向危险的东西(插座、风扇、...),或在户外意图挣脱大人往马路上跑,这样的情境下,打,可以让他(她)形成“避之则吉”的条件反射。
而认为此书鼓吹“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者,应该先去弄清楚“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引自:百度百科)
只要把握住本书作者(以及大部分正常的父母)的限度-“打出效果而不至于伤害了他们”,适度体罚,无论从动机还是后果,都和家暴扯不上关系。
至于该篇书评借一个“美籍台湾人”的话说:
“打孩子,尤其是打一个未成年、尚无还手之力的孩子,不但是违法的,而且被认为是野蛮的(Barbaric)。无论因为什么,打孩子本身就是家长无能的体现,家长用暴力来掩饰和挽回自己的无能。孩子没有选择的能力,也没有独立生存的能力,即使被殴打和羞辱也不可能离开家庭,所以家长要特别小心地对待孩子,绝不让他承受任何肉体和精神的损害。一个善于自我保护的孩子,应该在挨打之后尽快拨打警察的电话,负责任的警察应该把保护孩子作为头等大事。”
那么,我们来看看国际法的规定和全球各国的状况:
1989年通过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它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截至2006年3月,完全禁止体罚儿童的国家只有:奥地利、芬兰、拉脱维亚、克罗地亚、德国、挪威、塞浦路斯、以色列、瑞典、丹麦、冰岛、乌克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
可见,各国法律对“打孩子都是违法的”远未达成一致,打洋人牌不见得就更“权威”。
对未成年人的体罚主要指两类:学校的体罚和家长的体罚。本书针对的是家庭体罚,是如何“艺术和科学地打孩子”。故对于学校的体罚在此就不多谈。(我是反对的,用得着花钱把孩子送到学校去让外人打吗?)
对于家庭体罚,我比较赞成英国法律的规定。
英国允许父母对子女作“温和惩戒”,以“不得导致子女身体红肿或留下伤痕”为限,但如果体罚子女过重,家长将面临最多5年监禁的刑罚。
(对上面所引该篇书评打的洋人牌,我这也算是“以夷制夷”。)
我觉得那边有个回复说得特别好:
2008-05-25 22:36:05 CC||希望Nancy平安
呀呀,你们怎么都要把打孩子想成是成人世界的那种打架斗殴呢?
我并不是说非要打孩子吧,只是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应该保留的教育方式,当然,前提是要适度和得当.打只是一种惩罚的手段,不代表其他任何意义,而在孩子的世界中,这也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建立起严格的规则,让孩子明白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做错了就一定要受到惩罚的,这对孩子将来也有好处的
这位豆友基本说了我想说的。
花狗则说,“先看看家长是不是尽到责任, 很多时候根本是不懂得儿童心理,不知道如何让孩子听话,一个劲地跟着孩子的天性拧。又没有耐心。就知道打。 ”
我认为,强烈反对适度体罚的,很可能正是童年遭受了过度体罚乃至家暴,留下心理阴影。
因此也可见出这么一本书来指导广大家长,是多么有必要。
还有,对孩子适度体罚应该就事论事;打过了最好还要哄一哄-就像中国老话说的那样,“打一巴掌揉三揉”。尤其切忌把自己的不良情绪发泄在孩子身上。
最重要的是,要让他(她)知道你是出于爱而责罚他(她)的错误行为。
没当过父母的,真的不懂得父母有多么难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