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征服法律?_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书评-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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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4-06-18 16:06:27

经济学征服法律?

 法律经济学家熊秉元的新书《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的序中,引用了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的名言:“法律是公正与善良的艺术。”相比之下,后起的经济学更像一门现代科学。当人们习惯于成本收益分析、边际效用递减、外部性溢出等经济学语词,并用它们来观察和理解法律时,或许我们可以说,“经济学帝国主义”征服法律领域的断语,基本已经可以作实。

       “成本”能解释一切?

       早在2007年,熊秉元在台湾开设《法律经济学》课程时,就曾经公开表示:“抽象来看,传统法学思维和经济分析之间,有一个明确具体的差别。传统法学思维,以公平正义为标杆……相形之下,经济分析的特色,是吾道一以贯之——追根究底,只有‘成本’二字而已!”
       换句话说,公平正义,或许不过是成本收益的别称罢了。他后来发表文章写道:“追求公平正义或其他任何价值,必须坦然面对所涉及的成本。要得到鲜美的果实,必须先有辛勤的浇水灌溉。同样的道理,要提升公平正义的刻度,必须以充分的资源为后盾,而一旦涉及资源的运用,当然就是成本的问题。”
       这样的观点似乎会让以正义守护神自居的法律人不快。不过,假如回顾历史,我们或许会接受他的论证。在熊秉元看来,无论原始社会、传统社会还是现代工商社会,正义都可以表述为经济效率和成本收益。
       原始社会的正义,首先是生存问题。资源匮乏,人的能力渺小脆弱,对环境的掌握力有限,因此在发生纠纷时,难以精细地明断是非,而只能以严格责任的方式,确定下了“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粗糙规则;当进入到以农牧为主的传统社会后,正义就是对“稳定”的要求。固定下来的社会分工具有近乎神圣的正当性,不能随便破坏。有效率的资源分配,成为正义的重要、甚至是唯一标准;而当进入现代工商社会之后,“效率不断填充并改变正义的内涵”,人们开始能够预计制度的短期成本和长远价值。契约的神圣与规则的可期就成了这个时代的正义。用法学家的话说,或许可以表达为私产保护和法治社会。
       因此,当法学家们还在纠结是否应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时,经济学家已经开始用效率来界定公平和正义。“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进行取舍”,也成了一句不科学的空话。表面看来,为了提高效率可能会在短期内侵害公平。但是在长期的博弈中,任何一种制度的安排,只要市场交易成本较低,就可能通过当事各方的交易,形成有效的补偿方案,从而实现另一种公平正义。
       这就是科斯定理在法律领域的呈现:制度无论将正当性界定给谁,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就可能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也称为帕累托效率,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从而实现最佳的社会安排。
       著名的例证之一,是工厂与居民之间的环境污染诉讼:当法律将正当性界定给居民时,工厂为了进行生产获得利润,就会不断试图进行交易,以治理环境、创造就业、增加社会财富等筹码,来获得自己污染的权利。因此,各方能够通过一种替代性的安排方案,实现具体的正义。
       然而,这种看似科学的逻辑,或许将导致法律虚无和立法草率主义。既然产权界定给谁都不重要,那么立法大可马马虎虎,反正无论如何立法,都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偏好。而且,立法大可以在纠纷解决之后,对交易后果进行确认。
       在美国,这种惯性或许并不可怕,因为完善的司法判决体系能够对于立法的草率和不完善进行弥补;而且,强大的律师阶层会不断利用诉讼来修正法律体系的漏洞。而在欧陆传统下,虽然没有“司法造法”传统,却有着长久以来的议会政治和社会协商传统。即使初始规则不够完备,各方也有充分的途径来表达意愿,形成新的妥协和共识。
       但是,假如在某一个社会里,各个阶层的话语权和谈判力已差距悬殊,司法判决还缺乏主动和权威,那么立法的草率就很可能生产出大量的不公正和无效率,并且累积许多不可逆转的社会矛盾——它们无法通过交易和博弈得以解决,反而会导致现存社会规则的混乱。对此,经济学家或许能够轻松地说一句“市场失灵”或是“政府失灵”,然而法律人就不得不面临着难以收拾的乱摊子。

       为什么是法律?

       “经济学对其他领域的探讨,都是在1960年代左右开始;可是,为什么是‘法律经济学’绽放出最鲜美的花朵?”熊秉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政治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的发展远远不及法律经济学。他援引了哈佛大学拉姆齐尔教授的说法,作为答案之一,“20世纪70年代,大学教职的市场大幅萎缩;因此,很多读经济的研究生转读法律,准备毕业后进入实务界。可是,当他们在法学院表现良好,而得到教职之后,自然把原先经济学的训练带到他们的研究工作上。相反的,几乎没有读经济学的博士生,会转念政治研究所”。
       这个说法或许略带戏谑,却一定程度说明了法律以及法学的门槛比较低,实务收益却还不错,容易吸引带着“狩猎者”习性的经济学家们。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处理的时常都是普罗大众熟悉的生活细节,人人都能发表意见,谈论几句。在“克林顿绯闻案”中,几乎所有民众都参与到这场被公共媒体煽动起来的狂欢之中。许多经济学家也巧妙地使用“理性人假设”、“效用最大化”或是“囚徒困境”等工具,分析克林顿案中各方的利益得失与策略进退。然而,假如经济学家试图介入火箭发射或细胞分裂,恐怕多少将多费些脑筋。
       还是在2007年,熊秉义在《法律经济学》的课堂上说:“法学以公平正义为标杆。可是,对于如何追求公平正义,如何操作这个标杆,却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或许是对于“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铁蹄为何如此轻易踏入法律领域的另一个解释。不用说传统中国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也不用说西方中世纪的神明判决与巫婆诉讼,即使在今天,美国还有“审判结果取决于法官早餐吃得如何”的说法;辛普森案等重大争议案件,也说明陪审团在判决时也时常有短路的时刻。
       相比而言,经济学更为理性冷静,更能够分析纠纷各方在利益驱动下的得失。用熊秉元的话说:“主流经济学所描述的经济人,像是一个跨越时空、没有文化束缚、不受意识形态羁绊的‘黑盒子’。只要输入某些价格、所得数量的信息,黑盒子就会打印出一个标准答辩——经济学者朗朗上口的‘最佳选择’。”
       然而,这样的理想形态,是排除了许多“杂质”之后的完美结果。法律处理的却是人与人之间的难题。只要是人,就会有难以割舍的感情与偏见,就会有无法进行成本收益核算的“失控”时刻。即便再复杂的经济学模型,也只能大致重现人的困境与选择,而不可能替人作判断。因此,这也是为何经济学家的分析,更像是“事后诸葛亮”的解释,而在预计人的举动时显得比较吃力。
       同样是处理“事后”的工作,法律则显得更有意义——不论是根据立法规则,还是遵循先例,不论是由长老般的大法官作出决断,还是交由“邻人”组成的陪审团来定夺,都大致总能履行定分止争的功能,还各方一个“公道”。
       当然,法律也总有不公正的时候。但是不用担心,用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人们一定会通过再次博弈,来完善司法体系的功能,提升法律作为公共产品的价值。当然,在进行纠纷解决时,很多法官也喜欢用经济学方法来进行论证,证明自己的观点能够符合“理性人”假设或是“整体社会利益最优”的逻辑。但是,这或许不能称为“经济学”征服法律领域的表现。或许说,不过是法律人掌握了更多的分析工具和手段,来证明自己早已确凿的判断和结论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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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学征服法律?”的回应

留给历史 2014-06-18 17:32:48

作者的功底真不是盖的。

2014-06-18 16:57:18

读得好细致,佩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