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的拆分_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书评-查字典图书网
查字典图书网
当前位置: 查字典 > 图书网 > 经济学 >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 私的拆分
竖子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09-12-22 19:12:12

私的拆分

       首先,这书翻译的质量实在一般,而且,1991年初版,到了2002年再版时也没有修订,连个作者简介也没有,更没有说明是由谁编选的,稍微令人不能满意吧。不过前面译者的话写的还是不错。
    言归正传,本书是编选本,编选文章围绕着产权学派而展开,科斯、诺斯、阿尔钦、登姆塞茨,还有乱入的张五常和林毅夫。关于产权学派在经济学中底影响这里先不去管它(估计他们也过气了吧),这里主要关注两件事,其一,他们如何理解产权这一概念,其二,他们如何解释制度(在某些语境下等于国家力量)在经济过程中的意义。后一点,换言之,即国家力量如何介入并界定了相互权利关系。
重点看了两篇,科斯《社会成本的问题》、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科斯的文章比较有意思,里面有两个比较重要的案例:
    1、牛群问题。假设有一块土地,住着一个农夫,本来农夫过着安逸平静的生活,后来来了一个养牛人。我们假设养牛人养了一头牛,然后这头牛就会跑到农夫的农场里吃那里的谷物。于是养牛人当然就要去和农夫协商赔偿问题(断臂,断臂)后面科同学列了一大堆的假设和推到,略过,他得出的结论就是在零交易成本的情况下,农夫不会因为得到养牛人予以赔偿而增加种植面积。换言之,在零交易成本、且定价机制正常的情况下,即使没有制度规约,受害/受益的双方也会达成一项赔偿结果。但是问题在于,显然,交易成本是不可能为零的。于是出现了新的案例——
    2、冯巩问题……好吧,这儿没冯巩的事儿~~实际上之后科斯大爷做了一组案例,这一组案例全部来自19世纪以来的英国和美国判案卷宗。这些判例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判定一项损害的赔偿方案?
    比如一位医生在一家糖果厂旁边新开了一家诊所,之后医生发现旁边糖果厂的的气锤工作使其无法听诊,因此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方面是由来已久的糖果厂,一方面是无法正常营业的诊所,应该如何判定赔偿?(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案)
    又比如一个工厂产生的硫酸氨会使漂白的草席变暗——漂白剂中含有绿化锡,好吧,应用下我的化学知识:2(NH4)2SO4+SnCl4=Sn(SO4)2+4NH4Cl。硫酸锡应该会变暗的~于是旁边的草席制造者要求进行赔偿,该如何判定呢?(库克诉福布斯案)
    从法律和经济的两种视角,对如何判定,事实上是有不同的观点的。经济学考虑的是怎样的赔偿方案能够达到效用最大化,而非怎样的赔偿方案是公正的。对一个损害交易的双方(糖果厂和门诊;工厂和草席制造商),如果从经济学的角度理解,法律判决是一种制度介入,或者也可以理解为政府管制。按照这一理解思路,如何能够使这一损害交易的效用最大化,就面临两个问题,1、是否应当介入;2、应当如何介入。这正是科斯要进行分析的。按照科斯的想法实际上只要能够进行自由交易,法律针对某一方对某项产权的最初权利的最初规定(比较繁琐,汗~~)其实并不重要,因为利益相关方会自由交易以达到平衡。科斯的一个经典案例是这样的(可能对非经济学出身来说有点不易接受):
    假定火车溅出的火星会引起铁轨附近农田的大火从而造成农田损失。如果法律规定铁路公司应当对农田全额赔偿,或者政府介入对铁路收一笔专门税用以补偿附近的农田,那么按照传统经济学的分析,这样的规定会导致那些本来没有在铁路附近种植的农户也到铁路附近开垦农田,因为不论收获与否都可以得到赔偿。但是科斯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如果这项权利是可以自由交易的,铁路公司完全有可能从农户手中买走这项获补偿权,从而达到一个农业生产效益和列车运营效益之间的平衡。
    从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出科斯有关制度对经济效益的影响的理解是如何的。与此同时,这一案例也可以说明产权学派对产权的理解。因为某种意义上铁路公司从农户手中买走的获赔偿权可以看做这块农田的产权,因为:a、铁路公司买走的是农户在这块农田上受益或受害的权利(是的,受害也是需要权利的,因为你可以得到赔偿-_-||),即这是一种相互的权利关系;b、由于出卖了获赔偿权,这块农田由于火车火星造成的损失也不会得到赔偿,因此按照“以足投票”的理想模型,农户不会经营这块农田,事实上放弃了这块利用这块农田获取利益的权利。(b主要是我自己的理解,慎用~~)因此,这是可以理解为产权的。
    由此推导,我们可以看到产权学派对产权的理解,而这种理解集中见于登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登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用于界定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的条件,其功能是导引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
    这里要乱入一下外部性的概念,非经济学出身估计对这个不会太熟悉。外部性是市场活动对无关的第三方造成的成本(百度大神)。产权学派自己也有关于外部性的理解——我们所面临的是一个互反性的问题。为了避免损害b,反过来可能损害a,所以要解决的真正问题是:我们是应准许a损害b,还是准许b损害a?问题是要避免更严重的损害。(p209)
    然后是我的想法,看这本书的缘起是对中国传统时代产权问题的考虑,这是个老问题了,尤其是建国后讨论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国有/私有问题,简直纠缠不清,而科斯、诺斯将产权看做一组权利束,一组关于关于交易双方的相互权利关系,提供了某种解释的契机,不过科斯、诺斯等人没有说明这组权利束是否是连续的,或者是离散的,也即是否是无限可分的。不过这个并不影响他们对产权的理解在整体上的启发性。甚至进而,作为相互权利关系的产权概念,可以在有关国家、地主、佃农之间的权利关系的解释上获得更深入的推进,这是可期待的——尽管产权学派已经引入十几年了。

展开全文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对“私的拆分”的回应

沐暮秋凉 2013-10-09 12:27:34

看起来写了好多 其实啥也没说

Ptolemy 2010-01-13 23:38:32

怎么扯了那么多咸淡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