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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山 微信控 控微信 的书评 发表时间:2013-07-10 22:07:43

微信时代我们应该怎么做?

微信时代我们应该怎么做?
很久以前,@秋叶语录 和@萧秋水 就曾经给我说过这本《微信控,控微信》即将出版,一直到今天下午,亚马逊才送到货,晚上十一点终于一口气看完。
总体上看,这本书是《微博控,控微博》姊妹篇,从封面设计,到内容定位等等各方面都非常相近,又有所提高,形成了互联网营销工具研究的系列作品,干货非常多,从实战出发分享的很多微信营销成败的例子,从小白级操作着想step by step分享微信的安装使用技巧,可以说这是一本目前关于微信最好的一本书,我认为作者们真的实现了从高端到低端通吃型的微信作品。
看完这本书以后,我作为个人,依然没有开通微信公众平台去控微信的丝毫欲望;但是,从工作角度上看,我认为我所在的单位是可以考虑开通这个平台的,因为微信这个东西,的确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司法机关高效服务公众的一大利器。
一、微信能给司法机关带来什么
我很遗憾,即使是尊敬的秋叶教授,还有知识管理专家萧秋水,都在这本书里没有丝毫提及司法机关的应用,只是泛泛的提及了政府如何利用微信平台为公众服务的。而司法机关对于微信的使用,既有和政府机关一样通用的东西,也有很多特有的,可以给公众和当事人提供方便的司法服务。
(一)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微信平台可以是民众和司法机关沟通的最佳入口。
微信可以是为公众/当事人/其他法务工作者提供信息和服务的入口,这些信息和服务可以根据高层认知和接受程度的不断加深,逐步由类似于过去官方微博那样提供简单的信息公告,进化成为提供个性化查询、一对一的业务咨询、分群组的信息传递、审判流程管理、甚至提供基于地理位置分享的送达和开庭公告(对基层法院派出法庭或外地当事人将会非常有效)。当微信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不知道能否和招商银行这样的微信平台联合沟通,对于账户冻结、启封等业务进行同步公告甚至操作。。。。。。
(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微信平台是精准式服务平台。
微信是基于智能手机平台而出现的app服务,单位如果架设了微信公众服务平台主要可以为三个目标受众服务,一是可以为群众提供业务查询、法务咨询。和微博相类似,但因其信息交流不会随便公开给其他人,所以交流中可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围观效应。二是可以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提醒、告知等功能。试想一下如果在法院立了案,你的手机又关注了该法院的微信平台,不久以后,就能够接收到法院的微信信息:“您的xx民商事案件已经受理,案件号民字第XX号,请于X月X日上午X点到XX法院X法庭参加庭审。。。”同时附上地图位置信息,该有多么给力。三是可以提供知识库查询功能,对于关注某个案件的公民,通过历史查询信息或者回复关键词就可以看到公开的判决结果,对于关心某些法律具体适用的普通公民或法律工作者,通过手机微信平台定期接受法律咨询或关键词查询最高院关于某条法律适用的最新解释、指导判例或者具体案件进展,这不仅是碎片化学习的好典范,也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司法为民的好渠道。
(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微信平台是信息化建设的新阵地。
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很多法院都开通了服务热线。《微信控,控微信》中一张关于热线电话和微信客服比对的表格很说明问题:
对比项 热线电话 微信客服
投入人力 专人维护 专人维护
响应能力 一次响应一个,无延期 可同时响应多个,可分期分级响应
信息记录 手工统计 后台自动记录
经验积累 依赖员工能力和流程 可实现自动智能回复
用户积累 争取记录个人信息 没取消关注一直在微信账号中
信息通知 短信通知 不限字数,可图片视频、音频多种方式
开展活动 不可能 可以多平台联动
从这个对比中看以得出的结论,即使是只考虑群众涉诉信访接收问题角度,微信平台也是非常值得司法机关考虑开通的,至少,可以留下证据可循。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上讲,即使不开通面向社会的公众平台,仅作为内部微信沟通体系的平台,方便同事交流,发布内部信息和提供单位信息管理系统入口,也是一个移动办公的好平台好接口。
二、司法机关怎样能建设微信平台
司法机关和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同,搭建微信平台的根本目的应该是服务民众而不是营销炒作,所以应该有极大的耐心并投入一定的精力和成本去建设这个平台,才会得到较好的收获。
(一)选择合适的服务模式
《微信控》中列举了微信平台的四种互动模式
推送push模式。每天向所有关注手机推送一条信息(最多4条)可用于发布公告或者内部人员通知(仅用于内部沟通同台时),甚至主要负责人语音版的新年寄语,生日祝福等等。。。。。。
互动对话模式。用户提出问题,人工在线值守回复。可以建立常用问题关键字自定义回复,与网上法院等传统信息化公众服务平台相联接。
拉pull模式。用户提出关键词,公众账号回复各种匹配的查询服务。和前面互动对话模式的自定义回复相比,前者适合在线业务咨询,比如我该去哪里立案之类的问题。拉pull模式可以根据一定的条件,查询我申请立案的进度、排期情况等进一步有针对性的问题。。。。。。
LBS模式。一种基于位置提供自动推荐的服务模式,因为需要非常复杂的开发能力,难度较大,我能想到的就是当全国或全省法院都开通微信平台服务以后,外地当事人和律师到某地参加审判执行或法院拍卖时,公众平台能够自动根据手机位置提供到达法庭的路线,距离最近的银行、拍卖行位置等等。。。。。。
(二)建设可靠的微信客服团队
其实,服务热线和微信同样都是需要支付人力成本的,而且,建立微信客服也不可能需要服务热线,毕竟有很多不用智能手机的群众也需要提供服务,但这两个模式服务人员可以合并,这样最大的好处是节约人力成本。秋叶秋水提出好的 客服要具备九大素质,其实不管微信微博还是热线电话服务团队,对素质的要求大同小异:业务熟练,洞察客户习惯,耐心亲切,反应迅速,熟悉网络和技术等等。对于司法机关来说,需要抽调业务部门、督查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和信息技术支持部门等多部门协作,联合打造平台。
(三)理顺思路,整合资源,打造平台
书中有一句话我特别赞同:微信公众账号不一定要发明什么新业务模式,而是改变传统业务模式的入口。所谓机关衙门作风,什么门难进,脸难看。不仅仅需要思想教育,制度落实,有时候改变传统业务模式,更快捷更有效的为老百姓提供服务,或许更容易得到群众的接受。司法机关或者党政机关微信是个好平台,不需要粘住用户,让很多用户成为自己的“粉丝”,而应该推出群众关心的,需要的服务,让他们尽可能方便快捷的得到公共服务。这需要理顺思路,整合内部资源,以当事人需求为导向,制度化、人性化、信息化为宗旨,提供精准、稳定、可靠的司法服务资源,打造一个“即搜即得,即搜即用”的司法微信公众平台。

三、司法机关建设微信平台的难点是什么
(一)理念的改变
不管是微博还是微信,相对亲切萌人的形象塑造极为重要,目前很多政府微博特别是公安微博做的非常到位。但微信领域目前还没有多少党政机关下水摸石头,这需要领导层有很新的理念,下很大的决心,甚至承担一定压力才能推进。别的不说,很赞同打造司法机关微信公众平台的我,现在一想到在法院公告栏上发布XX人民法院的二维码,让公众拿起手机扫一扫,都感觉压力山大。。。。。。
(二)框架的搭建
机关一般都用后勤保障部门和技术支持部门,但对于建设微信平台这样一个项目来说,需要提供保障的不是采购多少台电脑,也不是让信息部门的美眉们写多少代码,而是需要微信专业人士和司法机关业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进行整个平台框架的搭建,然后是和既有资源平台的整合,杜绝资源浪费,减轻人力负担。
(三)法律的障碍
一款免费的APP很容易出现问题以后难以维护,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上的免责条款很容易让司法机关对于开通这个平台心存疑虑,“腾讯公司因经营需要,有权回收用户的微信公众账号”这句话很难让人接受,特别当有涉及该公司的诉讼,使用这个产品讲很难让人不怀疑出现监守自盗的现象。
另外,即使腾讯是谷歌,坚持自己“不作恶”,微信记录的法律效率问题也同样值得磋商。。。。。。
结语
这只是一篇书评,或许不是一篇通常的书评,但,以上的一切构想都是从《微信控,控微信》中所想到的,主要是为了加强思考,学以致用,虽然读完《微信控、控微信》以后我也不可能成为微信达人,我的单位甚至永远不会开通微信公众平台,但是至少,我认真思考过,分析过,甚至因为它写了3000字的书评,那么这应该就是非常重要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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