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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哗与骚动——弄把交椅坐坐

1996年的股市,场内活跃,场外也同样没闲着。最引人注目的就是争当大股东,争进董事会。1996年1月23日媒体报道:"福耀"法人股频繁易手。一时引起市场广泛议论。 "福耀"公司法人股换手始于1994年底,主要是三次大宗法人股转让。1994年11月1日,"福耀"主要发起人香港三益公司协议受让"福耀"法人股2 848.78万股,从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1995年1月4日,"福耀"再次发布股份变动公告,称香港港华公司从公司原股东--美国田纳西公司受让818.1675万股法人股。据"福耀"1995年11月3日公布的配股后的股份变动报告显示,"香港三益"仍为"福耀"第一大股东,拥有该公司股权的24.89%,"香港贵信"和"香港港华"分居第二和第三位,分别占11.84%和5.43%。而1996年1月22日,"福耀"董事会再次发布公告,宣布经董事会同意,福州绿榕玻璃有限公司和香港鸿桥海外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受让"福耀"境内及外资法人股3 262.662万股和3 384.1665万股,这是"福耀"法人股的第三次大宗转让事件。由此,"香港鸿桥"将拥有"福耀"17.27%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福州绿榕"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1996年的控股事件与以往不同,并没有争当公司老大的火药味,而仅仅是争当大股东,在董事会里争个席位而已。即便是二级市场收购,也显得十分温和。1996年5月17日,云南恒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度举牌,称于5月16日,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再度增持兴业房产普通股150万股,"恒丰"增持"兴业"2%股份,持股总数达538万股,占"兴业"总股本的7.005%,已成为其最大股东。云南恒丰曾在1995年12月12日报告了其持有兴业5 .052%股份的事实。"恒丰"同"兴业"及其有关大股东进行了多次接触,"兴业"也表示欢迎"恒丰"加入该公司董事会。不过"恒丰"并不满足于进入董事会,而想对兴业的经营享有发言权。 在成为"兴业"第一大股东后,云南恒丰的总经理罗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兴业"是一家基础较好的公司,其大股东都是一些实力雄厚的企业,但这种强强联合应该产生的良好结果并没有在兴业公司这几年的经营中充分体现出来。言下之意,由我们来干,将干得更好。 对此"兴业"的老总曹光骝反应并不强烈,他对媒体无奈地表示,恒丰公司再次举牌是预料之中的,公司董事会已对"恒丰"进入公司董事会做了考虑,并于5月10日已书面致函恒丰集团,决定据其目前持股情况拟增加一名董事,请恒丰集团在5月20日前推荐一名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第四次股东大会选举。曹光骝认为,从资料显示,恒丰集团已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但对第一大股东在董事会的任职问题,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看,并没有做特别的规定。 从这些表示中,我们可以看出"兴业"老总的无奈。自"宝延风波"以后,中国企业的老总们已经认识到并且接受了这样的事实:总经理也只不过是股东的"打工仔"。"兴业房产"共有7名董事,由6个发起单位和公司总经理组成。总经理又算什么?持股多少才是关键。那种国家任命"老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股权之争与"老总"没有关系,给谁打工不都一样。既然恒丰集团已成为老大,"老总"保住饭碗最要紧。 1996年5月14日,媒体再爆冷门:个人投资者袁敬民购入"郑州百文"股票超过规定数。一时间专家学者对此展开激烈争论。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投资者持股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股本的5%。在1990年以前股票"姓资还是姓社"的大议论中,有些"杞人忧天"的专家们就提出过个人持股过量,导致企业私有化的问题。1990年深圳股市狂热之时,人们还没有发现个人持股超过5%的现象,从而认为股市中尚不存在个人操纵现象。然而随着股市的发展壮大,个人持股"超量"现象迟早会出现。 早在1992年8月14日,据统计,个人股东韩玉龙在流通市场上持有万向潮A股股票已达191 800股,至1995年底达万向潮达7 174 5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本的5.98%。而福建省福发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持股"过线",已成"传统"。该公司1993年年度报告披露,截至1994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即有个人股东林楠持股422 200股(占当时总股本5 322万股的0.79%),高锦辉持股343 600股(占0.64%)。1994年度配股实施后,该公司刊登于1995年4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股份变动公告显示,公司前十名股东中,个人股东闵建湘持股109.52万股(占当时总股本的1.58%),何旦超持股104.01万股(占1.50%),房金龙持股64万股(占0.93%),王英持股50万股(占0.72%)。从发行在外的流通股来说,这些股东都已"过线"。 "过线"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实施转配或分红后自然繁衍而成;二是在《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生效前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主动增持。然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持股过线并无明确说法,只是规定:"任何个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出的股份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但是,因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总量减少,致使个人持有该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过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收购。"这一说法含糊不清,按什么价格收购个人持有的5%以上的股份?公司愿不愿意收购?个人股东愿不愿意?愿意在什么价格被收购? 然而个人股东袁敬民持有"郑百文"股票过线一举牌,这一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第二天,即1996年5月15日,"郑百文"老总李福乾即对媒体表示,他已获得郑州市国资局授权,管理该局持有的15.08%"郑百文"股份--言下之意,他的"老大"地位不可动摇。同时他表示,公司将坚持做好企业经营工作,以所有股东的利益为重,谋求依照现有法规解决问题,即按现行有关法规,"郑百文"公司将回购个人投资者袁敬民所持有的大量超额股票,当然处理这个问题,应以不损害公司投资者的基本利益为准则。 与此同时,"郑百文"公司最大的股东郑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及原第二大股东郑州投资合作基金公司都对"郑百文"公司表示支持。6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郑百文事件"的有关责任者做出处罚决定。 一个小小的浪花,立即被打散了。个人股东想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捞一把交椅的美梦就此破灭。然而事情再小,也唤起思量:为什么个人股东不能进董事会?持股就不能超过5%?有些外国公司不也在增持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吗?如1995年8月21日在深圳上市的赣江铃发行的B股,被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认购80%,从而使福特公司持有赣江铃20%的股份。难道外国公司都是国有的?他们不也是个人老板的公司嘛。 1996年1月25日,证监会还对四川广华股份公司进行过处罚,认为该公司不符合国家暂不对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的规定,擅自向外商转让部分国家股股权。四川广华把国家股转让给了外商,而国内的股民连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都不能过量,这的确有失公平,难道只有外国的投资者才能靠持股进入中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而中国的投资者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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