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喧哗与骚动——我也要收购:"苏三山"诈骗事件

1993年11月6日,海南《特区证券报》在头版头条刊登广西"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给该报编辑部的信,信中称"到11月5日下午3时30分,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已经持有250.33万股江苏昆山三山公司股票……占该公司流通股的5.006%",正大置业公司"将按规定程序继续收购该公司的股票"。 消息一出,11月8日星期一开盘后,苏三山这家在深圳证交所上市的公司,买盘汹涌而来,从8.3元开盘价蹿至11.5元收盘,成交达2 000多万股,成交金额2.2亿,换手率高达42%,当日飙升39.88%。 苏三山的社会股东自然欣喜若狂,窃以为一场收购事件即将展开,不过他们没有注意到苏三山总股本为10 132万股,其中法人股5 132万股,个人股为5 000万股,而"北海正大置业公司"持有的250.33万股只占个人股的5.006%。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47条规定,只有超过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5%时,才需要发布公告,而法人股同样也属于普通股,所以250.33万股远没有达到必须公告的数额,可以不公告却大张旗鼓地公告,明眼人自然会注意到此事有些蹊跷。 果然,11月8日下午4点半,深交所发表声明,认为北海某公司购买苏三山一事与事实不符。与此同时,"苏三山"董事长兼总经理也在这一天致函深圳证交所,就"正大置业"购股一事表示:"我们将注意事态发展。" 11月9日,就"正大置业"大量购股事件,中国证监会发言人在召开的紧急新闻发布会上说,证监会尚未收到"正大置业"口头或书面报告,《特区证券报》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是日,深圳证交所郑重声明,"收购苏三山"不排除系欺诈行为的可能性。 11月10日,广西北海市工商局经查询后获悉,当地并无"北海正大置业"这家注册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也均没有"北海正大置业公司"开户和交易的记录。玩笑开大了,很显然,这是一场大骗局。 11月24日,在公安干警和有关方面的努力下,骗局的始作俑者被依法逮捕。司法部门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此办法在事件发生的一个半月前颁布,即1993年9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对其收容审查。 原来此君系湖南省某县物资局干部李某,1993年5月上旬,他擅自挪用单位贷款100万元,在深圳某证券公司以个人户头开设账户进行股票炒作。他在10月7日和8日两天分别以7.85元和7.60元买进苏三山股票15万股,还透支1 000万元买进31万股其他股票,但买进即被套牢,眼看解套无望,且挪用单位公款之事即将败露。这时上海出了宝安收购延中之事,李某顿时心生一计:我何不收购苏三山呢?于是11月2日,他在北海市街头刻了一枚正大置业公司的印章,然后回到湖南株洲,在株洲县邮电局,于当月2日和5日,虚拟"北海正大置有限公司"之名义,多次致函致电江苏昆山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海南《特区证券报》,制造收购骗局,企图在苏三山狂飙中捞上一笔。不料海南《特区证券报》真的上了当,把他的信函登了出来,导致11月8日苏三山股票飕飕地往上蹿,从开盘价8.3元最高达到11.5元,上涨40%,当天成交2 000万股。 只几天,当地部门就查出没有"北海正大置业"这家公司。苏三山股价暴涨后狂跌,李某在11.4元将手中股票抛出9 500股,赚了29 450元。苏三山的异动引起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警觉,分别在8日和9日发表声明,于是苏三山股价急跌。李某在9.40元的价位把剩余股票全抛,还是赚了15万元。但全国股民在苏三山损失2000万元,套牢1.2亿元。 1993年12月17日,证监会在北京发表通报,严正指出:"一个多月前发生的所谓'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大量买入江苏昆山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事件经调查和公安机关的侦查,证明是一起精心策划的骗局。" 真相虽然大白,可人们不禁要问,给不法之徒提供可乘之机的海南《特区证券报》该当何罪?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五章第20条的规定,法人发生收购情况时,应当将有关情况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而海南《特区证券报》并非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本来就没有资格刊登收购信息,况且是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擅自刊登,致使股市动荡,造成不明真相的股民损失惨重。 1993年11月8日下午2时38分,贵州证券公司收到收购苏三山的假消息后,在交易大厅的黑板上把这条消息公布了,到9日上午9时22分,买入成交量近200万股,成交价位多在11元以上。11月11日下午,数十位股民到贵州证券公司讨说法,认为贵州证券公司转载苏三山收购的错误消息,误导股民,导致严重损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贵州证券公司好汉做事好汉当,于11月12日上午勇敢地发布公告,决定以11月9日上午9时22分的成交价买进股民们套牢的苏三山股票,毅然买下股民的"套"。但大多数地方的股民没有贵州股民幸运,恶果只好自尝。 "苏三山"诈骗案一年后还余波不断,1994年12月长沙还有两位大户,状告湖南信托投资公司和其开设的湖南财信证券上市证券交易部提供苏三山股票的虚假消息,使两人损失27 540.96元。最后长沙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股民做出购买或抛出股票之抉择,其风险与赢利应当自己负责。可见此事不良影响"深远"。 虽然海南《特区证券报》事后受到相应的处罚,但此事不仅给我们的新闻媒体上了一课,同时也把信息披露的有序性和真实性提上了议事日程。 1994年5月21日,上海证交所决定从6月6日起,实行股票中央集中托管下的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即所有投资者均可自由选择任何证券经营柜台作为自己买卖股票的指定交易地点,这样,买卖股票必须通过本人指定的交易地点进行委托申报,否则,证交所电脑主机一概予以拒绝。1994年5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就实行可选择性指定交易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发出通知,从5月30日起实施。 这一方法的实施可减少股票买卖中被他人窃取案件的发生,提高交易中的安全性。或许这是一种防止股市窃盗的有效方法,但如何防止"苏三山"事件之类的欺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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