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逻辑学导论9.2 法律推理_简明逻辑学导论9.2 法律推理试读-查字典图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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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逻辑学导论——9.2 法律推理

美国和加拿大的律师在审判中为支持某个论点所使用的许多论证是类比论证。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的法律系统在很多年以前来源于英国法系统,而英国法系统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它依赖于判例。按照判例的要求,类似的情况必须做类似的判决。因此,在辩论一个案件的时候,律师常常试图证明,这个案件类似于先前某个得到有利的方式判决的案件。有时候,甚至在今天,这些判例可以追溯到早期的英国法。 例如,假设你拥有一家工厂,你的一台机器中的一部钻床,坏了,这造成整个工序停顿。你紧急给一家维修公司打电话,并且对全部情况做了解释。这家公司的代表人承诺让这台钻床在两天内重返操作工序。然而非常不幸,时间耽误了,这台钻床用了两个星期才被修好。在这段时间里,你的公司额外损失了10000美元的利润。因为你相信了这位代表人的保证,相信钻床可以在两天内修好,所以你要求这家维修公司赔偿你额外的利润损失。当维修公司拒绝你的要求时,你提起了诉讼。 为你的诉讼案辩护的律师可能会提到早期的一个诉讼案,1854年在英格兰的格洛斯特市判决的哈德雷诉巴克斯达勒案。在这个案子中,有一台磨粉机停止运转,因为一根曲轴坏了,这台磨粉机的主人(哈德雷)委托一家船运公司(巴克斯达勒)把这根曲轴返还给制造商。哈德雷告知巴克斯达勒,这根曲轴坏了使得磨粉机无法运转,巴克斯达勒答复说,损坏的曲轴可以在一天之内送到制造商手中。但结果装运耽误了几天,由于延长了磨粉机停工的时间,造成哈德雷的利润损失。哈德雷要求巴克斯达勒赔偿,后者拒绝赔偿,哈德雷提起了诉讼。法庭裁定,只当巴克斯达勒同意承接这项工作时预见到这项工作的延误会导致哈德雷的利润损失,巴克斯达勒应当支付赔偿金。 你的律师将这个结果用于钻床的诉讼案,他会论证说,由于修理公司已被告知,延误这台钻床的修理会造成利润损失,因此它应当为你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在早先的时候,英国法中有许多内容是法官在具体案例中所做判决的直接后果。这种由法官立法又被称为普通法(common law)。但今天我们的许多法律不是由法官直接做出而是由立法机关产生的。这些法律被称为成文法,它们被编纂成书,定期修订。能否说判例在成文法的判决中同样起主要作用,就像它在普通法的判决中所起的作用一样?回答是肯定的。成文法是用比较概括的语言固定地表达的,而判例则被用于确定成文法如何被解释,如何被应用。 例如,考虑一个我们都很熟悉的“法律”,即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它提供了言论自由和宗教表达自由。假设你出于对这一修正案的信赖,决定在商业街的一角分发宗教宣传活页。再假定大部分接受了你的活页的人只是浏览一下就把它扔到街上,而聚积的废弃活页使那个地方看起来就像一个垃圾堆放场。为制止这些废弃活页,警察告诉你,你只能在公用的垃圾桶附近分发活页,这样,那些不想要活页的人可以适当地扔掉它们。你抗议说,这种限制违反了第一修正案赋予你的权利,你把这个问题提交法庭。 在介绍你的诉讼案时,你的律师将证明这个案子类似于一组其他的案子,在那些案子中并不试图把情况限于宗教表达的内容,而是注重表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下来你的律师会指出,在这样的案子中,情况允许限制表达,仅当这种限制被“做很小的修改”,以适应“重要的政府的利益”。最后,你的律师会力图表明,你的案子类似于政府未能证明这种限制已经做了这样修改的案子。 正如这些例子所表明的,法律中出现的许多论证是类比论证,本节开始所制定的原则可以用来评价这些论证。第一个原则谈到相似性的相关性,它显然适用于法律论证。例如,假设有两个类似的诉讼案,每个案子中都有一座建筑物着火,每个案子中的建筑物都在芝加哥,每个案件中都有10人死亡。如果第一个案件的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有责任支付损害赔偿金,而第二个案件的问题是某人是否犯有纵火罪,那么这种比较是没有意义的。 第二个原则和第三个原则谈到相似性的数目以及非相似性的性质和程度,它们也是适用的。如果一个先前的案子与一个正要判决的案件几乎在所有重要的细节上都是相似的,那么先前的那个案子被称为“在要点上”(on point),并且给定某些其他要求后(进行简单的讨论),它将决定后一个案件的判决结果。至于非相似性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先前一个案件处理的是证券经济人的诈骗问题,而正要判决的案件处理的是不动产经济人的欺诈问题,那么依据适用于成文法的事实,前面的案件可能或多或少地对后者产生影响。 第四个原则(初始类似物的数目)在应用于法律类比时常常决定了如何确定一个法律判例是好的。如果先前有50个法庭都遵守某个规则,那么这个判例(在每一点都相同的情况下)强于只有两个法庭遵守的规则。如果一个规则出现在众多的案件中,那么它提供了比出现在少量案件中的规则更强的判例(在其他事情相同的情况下)。例如,不接受传闻作为证据的原则已被充分地确立了,因为它出现在众多案件的共同的事项中。 最后,第六个原则是说,结论越具体,论证就变得越弱。假设在一个较早的诉讼案中,某人因受到一个外科医生的伤害而被判赔偿了50万美元,这个外科医生在做阑尾手术时把金属探伤器遗忘在患者被打开的身体里了。论证另一个以同样的方式被另一名医生所伤害的人应当被判给数目恰好相同的赔偿,与这个人应当被判给数目大致上相同的赔偿的论证相比,前一个论证相对比较弱。 出现在法律中的类比论证与前面所考虑的相当简单的类比论证至少在两个重要的方面是不同的。在关于汽油里程数的类比中,把类似物联系起来的相似性的状况(发动机汽缸的数量、全装备重量,等等)是由习惯性思考清楚地界定的,而它们与结论的联系是由科学原理建立的。但在法律中,这种清晰性很难被发现。诉讼案之间相似性的状况常常是律师和法官高度创造性思维的结果,这些相似性与所建议的结果的关系几乎总是可争议的。这些区别使得法律中的类比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比诸如汽油里程数那样问题的类比论证更加难以捉摸。 简单类比论证与法律中遇到的类比论证之间的另一点区别在于,法律中的初始类似物(较早的诉讼案)并非全都具有相同的分量(重要性)。其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庭是在不同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的法院系统与州的法院系统完全是分离的。结果,某个案件作为判例在一个系统中可能具有相当大的分量,但在另一个系统中可能具有较小的分量,或者没有分量。此外,在这些系统中有不同的联邦上诉法院管辖区,在一个管辖区内可以控制的案件在另一个管辖区内可能是不可以控制的。最后,在这些系统中法院处在不同的层次上。例如,在联邦政府的系统中有联邦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在较低法院可以具结的诉讼案在较高的法院中可能是不可以具结的。 现在让我们用一个假想的例子来表明法律推理的过程,假设有一个流浪者——我们称他为伯雷克——想破坏一台香烟售卖机并且偷钱,他想弄些零钱。警察在伯雷克行动的时候逮捕了他,地方检查官指控他犯了盗窃罪。伯雷克先前曾因破坏香烟售卖机而被判过一次罪。 任何一个接手这件案子的律师所做的第一件事情是回想“盗窃”的定义。按照传统的定义,“盗窃”意味着“怀着到那里去实施重大犯罪的企图,在夜间破门而入他人的住房”。在许多现代的成文法中,“住房”被换成“建筑物”,“在夜间”被删去。 这里有一个小的疑问:伯雷克是否破门进入了一个建筑物。问题在于香烟销售机是不是这个成文法所指的那种建筑物?第二个问题是,当伯雷克破坏香烟销售机时是否怀有在那里犯罪的企图?为回答这些问题,律师会查阅附加的法规和相关的诉讼案。假设我们的司法管辖区有一部成文法,它把偷窃400美元或400美元以上的界定为重大偷窃罪。我们还假设,这台特定的香烟售卖机的钱盒里有450美元,但大部分类似的机器能够存有的钱数不超过350美元。 至于诉讼案,我们假定,我们的司法管辖区有两个可供参照的判例。在人民诉哈瑞斯案中,哈瑞斯破门进入一个仓库企图偷窃仓库里的东西。这个仓库存有价值10000美元的微波炉,而哈瑞斯被判犯有盗窃罪。在人民诉萨耶尔案中,萨耶尔破坏了一台销售报纸的机器企图窃取装钱的盒子里面的钱。这个钱盒里最多能装20美元,而判决萨耶尔没有犯盗窃罪。 根据这些事实和先前的诉讼案,地方检查官可能向法官(或陪审团)提出下面的论证: 伯雷克在破坏香烟售卖机时犯有盗窃罪,理由如下。在人民诉哈瑞斯案中,被告因破门进入一个仓库而被判犯有盗窃罪。香烟售卖机与仓库相似的是,它里面储存有用于零售的货物。而且,像仓库一样,人们的生活依赖于那里储存的货物。还有,这台香烟售卖机里的钱数超过400美元,而伯雷克企图偷窃这些钱。偷窃超过400美元是重罪。因此,当伯雷克破坏这台机器时,他怀有犯重罪的企图。再有,由于他把他的手伸进这台机器里,因此他“进入”了这台机器。与报纸销售机不同的是,香烟销售机能够存储的货物的价值远远大于一叠报纸的价值。因而所有这些必要条件都符合定罪的标准。 另一方面,被告的律师可能做出如下的论证: 伯雷克在破坏香烟售卖机时没有犯盗窃罪,理由如下。原先的盗窃罪只涉及到住房,因为人们在住房中生活,而且重要的是,他们的生活是受保护的。现代法律把盗窃的这种建筑上的要求扩展为包括仓库,因为人们在仓库中工作并生活。香烟售卖机与仓库不同的是,人们不能在它里面工作和生活。而且为了实施盗窃,盗窃者必须进入那个建筑。与仓库不同的是,一个人不能使他的整个身体进入一台香烟售卖机。 在这个国家,香烟售卖机与报纸销售机非常类似的一点是,它里面有相当少量的用于零售的产品。在人民诉萨耶尔案中,判决被告在破坏报纸销售机时没有犯盗窃罪。最后,伯雷克熟悉香烟售卖机(此前有一次他曾破坏过香烟售卖机),而且他知道,它们的钱盒中装有的钱通常少于400美元。因此,当伯雷克破坏这台特定的机器时他偷窃的少于400美元,因此他并非怀有犯重罪的企图。 为确定伯雷克是否犯罪,法官或陪审团不得不确定哪些相似是最强的,以此来对这些类比论证进行评价。 有时候律师和法官面对的是没有明显判例的案件。这样的诉讼案被称为第一印象诉讼案,通过借助类似情况来对这些案件进行处理的尝试包含了比处理平常案件的尝试更多的创造力。在判决第一印象诉讼案时,法官们常常求助于道德推理,而且他们寻找能够使问题明晰的任何类比。这种判决中的推理过程常常包含有非相似和反类比产生的一系列类比。这些类比在不断变换的视角中显现出争议点。处理这些类比的过程充分展示了推理者的观点。新的视角产生,观点被改变,对世界的看法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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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逻辑学导论》其他试读目录

• 1.1 论证、前提和结论
• 2.1 意义的多样性
• 练习题2.1
• 9.1 类比推理
• 9.2 法律推理 [当前]
• 9.3 道德推理
• 练习题9
• 11.1 概率论
• 13.1 假说方法
• 14.1 科学和迷信的区别
• 14.2 证据支持
• 14.3 客观性
• 译序
• 前言
• 出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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