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道德遗产 控制性行为的特殊的道德标准,这个概念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中,这可以直接追溯到犹太教。当一个社会以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开始管制其成员的行为时,就像传统的犹太教那样,处理所有可以想象到的意外事件的规章条例必定十分丰富。而且,为了保护核心伦理价值,附加的规则也要根据"建筑围墙"的原则被制定出来,作为对外围区域的警告,因而人们不时地处在枯燥乏味的和压制性的条文主义之下。犹太教曾经对那些可以用来指导人们行为的伦理规范作了广泛而实用的叙述,以此方式使自身从这样的困境中解放出来。这样,一方面,立法者制定了成百上千的戒律,而另一方面,所有内容又都围绕着《利未记》的原则:"你要像爱你自己一般去爱你的邻居"(19∶18),这曾被耶稣重复过,并且被希勒尔拉比在公元1世纪以短语的方式表达为:"如果什么事情引起你的憎恨和厌恶,你不要再这样去伤害你的朋友。这就是律法所有的内涵。"(Neusner,1970,p.87) 即使是以最严苛的形式出现的法规,也只是建立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除了行为方面的考虑之外,一个犹太教徒必须关心的是和行动一样的"心智的纯洁"(动机和目的)。基督教延伸了这些期望状态的某些部分,例如"一个人内心的罪孽"意思是说,为不纯洁的念头而感到内疚,尽管它们并没有被实施。 犹太教对基督教的性道德有很大的影响,但这个影响是有选择性的。基督教吸收了犹太教的将婚内性行为置于中心地位而谴责所有其他形式的性行为的内容。《旧约全书》中的共同信条继续以重要的方式把两个宗教的教义联系起来,但对于性,仍有一些重要的差别。尽管《圣经》起源于神学,犹太人仍把它视为一个法律体系。但就像所有的法律一样,它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修改其法律要求以适应变迁的时代。犹太学者(拉比)总是和当权者一起长年累月讲授法律,以便使以色列人能够继续保持忠诚(Borowitz,1969)。相比之下,基督教的道德观更加抽象,因此过去的法律教条被尊为绝对不变的标准,这便使得它们的合法性不因历史环境的变迁而改变。这通常使得基督教对《旧约全书》中性道德的解释比犹太教更受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