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性利用 在每个社会中,色情品都会以某种方式显露…… --玛格丽特·米德(MargaretMead),20世纪美国人类学家 如今一个最普遍的定罪术语叫做"利用"(exploitation)。这个指控可能主要适用于一些地处偏僻的民族,一些无组织的社会群体,或者在一些关系很亲近的个体之间。这项指控在被告一方很少被认定合法有效,尤其涉及性交易时。 "利用"一词有很多不同的意义。有一些意义与我们相关,它们常常有肯定和否定两方面特质。从肯定意义来说,"利用"此时可以是指最大限度地获取利益,特别是表现为一种出色或者英勇的行为。从否定意义来说,它是指自私或不道德地利用别人。换句话说,利用有正常使用和滥用两种内涵。由于性可以被认为是一项个人的财产,所以我们首先就要来检视一下它是如何被评价的,然后我们才能确定它的正常使用和滥用各是什么情况。 18.2卖淫 《罗马法》这样定义卖淫(prostitution,拉丁语"公开暴露"之意):任意而无乐趣地出卖自己的身体(passimetsinedilectu)。大体而言,这个定义已经经历了时间的考验。更简明来说,卖淫就是用性来换取金钱。 卖淫是一个很复杂的制度,它有着古老的根源("世界上最古老的职业"),并且在各种文化中呈现出多种形式。在第20章到第24章,我们将从历史、社会和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这里,我们关注的是它的一般形式和人际关系方面。 卖淫从根本上代表了毫无关系的性,它以最赤裸的形式存在。妓女只需提供性服务而不需过问任何问题,嫖客除付钱之外也没有其他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种"邂逅"只发生一次。实际上,那些去嫖妓的人常常还会有下一次,并附加更多的个人要求,或许还会发展成一种特殊的关系。有时嫖客和妓女之间会建立长期的关系,其中一些还有可能走向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