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原理》的第五章是应用伦理学,就是我们应当怎么做。如果你不同意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原则,那么你告诉我们有什么行动的准则呢?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们的义务,我应该怎么样做。“实践伦理学的解答总是包含因果联系的断言”,这种因果联系,实际上是一项行为所带来的综合影响,它是一个无穷扩展的链条。比如,A的行为可以影响B,而B对A的反应也许会影响C,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互动体系。所以摩尔说:“伦理学能够做的,并不是确定各项绝对义务,而是指出: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作出的少数选择中,哪些会有比较好的结果。”在这里,摩尔使用的全都是概率的语言,他认为没有绝对的好和坏。 在通常的情况下,摩尔认为,“也许可以根据下述原理论证大多数极普遍地为常识所赞许的行为,作为手段一般而言会比其他随机选择更好些。”我们注意到,这里的关键词是“常识”(commonsense),这在社会理论里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词。摩尔的重要看法是:行为需要符合常识,不要违背常识,因为常识是漫长的演化的结果。“在保持生命、繁殖生命、占有财产这些本能总是表现得很强烈的任何社会状态下,对这些法则的一般遵守是有效用的。”这是对休谟的效用理论的一种继承。他希望证明“一切道德法则都仅仅陈述某些行为可能具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过去的伦理学流行着一种与此截然相反的见解,那就是独断论。 每一种义务,如果我们采取这种义务,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这是对于义务的定义。什么是我们的天职、是我们的义务呢?摩尔说:“每一义务性的行为……如果采取它,而不是采取任何其他可能采取的行为,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如果我们承担义务而不是采取其他的行动,那么就让整个世界变得稍微好一点,有一种改善,这很符合直观的常识的一个伦理学准则。它不同于我们刚才讨论的边沁的全体人的快乐加总到最大化,太过度。这最一般的准则——让世界好一点,这是我们可以做的事。但是怎么样论证这一项行动是我们的义务,也就是说论证采取它而不采取其他的方案就能够让整个世界变好一点呢?这是很复杂的。 摩尔论证,我们需要论证下述这些因果关系:为了证明某一行为是一种义务,一方面我们必须知道与这项行为共同决定的那些后果,因为世界是多因多果的,我们做这个行动,别人也做别人的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合成一个力,就是世界的方向。所有的人都在努力,最后这些情况的效果和其他情况是什么我们必须精确地知道。所以我们不仅仅要知道均衡的格局——全世界的人都朝某一个方向上做自己的努力,最后博弈的结果是怎样的。我们要想像这个世界在下一个时刻是什么样子,并且还要想像在下一个时刻的世界,由于我们采取了叫做“义务”的行动,在下下一个时刻它所带来的效果是什么样的,以及这些效果的效果……“我们必须知道在整个无限的未来总会受到我们行为之影响的全部因果链条。这实在是不可能的任务,我们必须具有全部的这种因果知识,并且我们必须精确知道我们所做的这个行为本身的价值的大小。”因果知识只是告诉你客观世界是什么样子,对于这个客观世界的评价是价值。所以一方面我们不可能知道未来的世界对我们有什么样的价值,是改善了还是弱化了。最著名的如涂尔干(Durkheim,法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曾经在《社会分工论》这本书里边问过我们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分工的发展导致了每一个人更加自私,但是物质生活更丰富了,收入提高了,我们是更幸福的,还是更不幸的呢?他在1859年就向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说我们并不知道未来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一切效果和全人类其他事物结合起来会怎么影响全人类作为有机整体的一个物种的价值呢?没法判断。这就是复杂性。所以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评价——可能这项行动能够改善我们周围的世界,我们不知道更遥远的世界。“由此可见我们绝对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某种行为就是我们的义务,包括使所有人的快乐的量加起来最大化这样一种行为未必就是我们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让世界变得更好的那种行动。我们没有办法论证,根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价值,以及这个价值是否最大。伦理学不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张义务的清单”——这是非常现代的思想,甚至是后现代的思想。没有口号,没有人告诉你应当怎么做。“德性是实施某种行为的习惯性气质”——这是摩尔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话。无疑他的定义大体正确。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看法,我们只能依靠传统,依靠习惯。 《伦理学原理》的第六章讨论了“理想事物”,摩尔说,我们对于人间的伦理和义务其实没什么可说的,所说的都不对。但是我们可以想像“理想世界”。在理想世界里,什么是绝对的善呢?是神,是上帝的善吗?什么是人类的善?摩尔说,“绝对的善或许恰好是由我们人类不能想像的那些性质构成的”,这是人和神的本质区别。但摩尔只是说它是可能的,并不认为它一定正确。摩尔认为,伦理学的思想的任务只是限于探索。凡是能够提供结论的都不叫做思想,叫做什么呢?叫做知识。知识是建构性的,它告诉我们如何一步一步达到它今天达到的那个知识水平。但是思想只限于探求,“务必限于探求”,这个“务必”(necessarily)非常重要,“探求”是一个必要条件,违背它就违背了思想。 那么什么是“绝对的善”呢?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问的“什么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善”呢?摩尔认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察:如果事物孤立地存在,将具有何种价值?”因为孤立存在的善如果因其自身而成为善那就值得追求,是可以看到的。在摩尔的个人主义的主观想像里,有两种善是值得追求的“因其自身而成为善”的事物,即“对个人的热爱和对美的享受”。“对个人的热爱”在英文里叫做“友爱”(friendlylove或者friendship),“对美的享受”是对美的一种赞赏(aestheticappreciation)。这两者包含了我们从习惯和传统而来的最大的善。因为英国人的习惯,绅士的传统是很重视朋友的。这在中国的传统里叫仁和乐。摩尔认为包含着我们能够达到的至善。林语堂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写的这句话——“中国人的人生是艺术的人生,西方人的人生是技术的人生”,这是林语堂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对西方社会的观察。 《伦理学原理》的第五章是应用伦理学,就是我们应当怎么做。如果你不同意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原则,那么你告诉我们有什么行动的准则呢?我们需要回答什么是正当的,什么是我们的义务,我应该怎么样做。“实践伦理学的解答总是包含因果联系的断言”,这种因果联系,实际上是一项行为所带来的综合影响,它是一个无穷扩展的链条。比如,A的行为可以影响B,而B对A的反应也许会影响C,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互动体系。所以摩尔说:“伦理学能够做的,并不是确定各项绝对义务,而是指出:在某些条件下可能作出的少数选择中,哪些会有比较好的结果。”在这里,摩尔使用的全都是概率的语言,他认为没有绝对的好和坏。 在通常的情况下,摩尔认为,“也许可以根据下述原理论证大多数极普遍地为常识所赞许的行为,作为手段一般而言会比其他随机选择更好些。”我们注意到,这里的关键词是“常识”(commonsense),这在社会理论里边是非常重要的一个词。摩尔的重要看法是:行为需要符合常识,不要违背常识,因为常识是漫长的演化的结果。“在保持生命、繁殖生命、占有财产这些本能总是表现得很强烈的任何社会状态下,对这些法则的一般遵守是有效用的。”这是对休谟的效用理论的一种继承。他希望证明“一切道德法则都仅仅陈述某些行为可能具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过去的伦理学流行着一种与此截然相反的见解,那就是独断论。 每一种义务,如果我们采取这种义务,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这是对于义务的定义。什么是我们的天职、是我们的义务呢?摩尔说:“每一义务性的行为……如果采取它,而不是采取任何其他可能采取的行为,那么整个世界就会好一些。”如果我们承担义务而不是采取其他的行动,那么就让整个世界变得稍微好一点,有一种改善,这很符合直观的常识的一个伦理学准则。它不同于我们刚才讨论的边沁的全体人的快乐加总到最大化,太过度。这最一般的准则——让世界好一点,这是我们可以做的事。但是怎么样论证这一项行动是我们的义务,也就是说论证采取它而不采取其他的方案就能够让整个世界变好一点呢?这是很复杂的。 摩尔论证,我们需要论证下述这些因果关系:为了证明某一行为是一种义务,一方面我们必须知道与这项行为共同决定的那些后果,因为世界是多因多果的,我们做这个行动,别人也做别人的行动,所有这些行动合成一个力,就是世界的方向。所有的人都在努力,最后这些情况的效果和其他情况是什么我们必须精确地知道。所以我们不仅仅要知道均衡的格局——全世界的人都朝某一个方向上做自己的努力,最后博弈的结果是怎样的。我们要想像这个世界在下一个时刻是什么样子,并且还要想像在下一个时刻的世界,由于我们采取了叫做“义务”的行动,在下下一个时刻它所带来的效果是什么样的,以及这些效果的效果……“我们必须知道在整个无限的未来总会受到我们行为之影响的全部因果链条。这实在是不可能的任务,我们必须具有全部的这种因果知识,并且我们必须精确知道我们所做的这个行为本身的价值的大小。”因果知识只是告诉你客观世界是什么样子,对于这个客观世界的评价是价值。所以一方面我们不可能知道未来的世界对我们有什么样的价值,是改善了还是弱化了。最著名的如涂尔干(Durkheim,法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曾经在《社会分工论》这本书里边问过我们这样一个问题:资本主义分工的发展导致了每一个人更加自私,但是物质生活更丰富了,收入提高了,我们是更幸福的,还是更不幸的呢?他在1859年就向我们提出了这个问题。所以说我们并不知道未来的价值,更重要的是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么复杂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一切效果和全人类其他事物结合起来会怎么影响全人类作为有机整体的一个物种的价值呢?没法判断。这就是复杂性。所以我们只能给出一个大致的评价——可能这项行动能够改善我们周围的世界,我们不知道更遥远的世界。“由此可见我们绝对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某种行为就是我们的义务,包括使所有人的快乐的量加起来最大化这样一种行为未必就是我们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让世界变得更好的那种行动。我们没有办法论证,根本无法确定任何一个行为将带来什么样的价值,以及这个价值是否最大。伦理学不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张义务的清单”——这是非常现代的思想,甚至是后现代的思想。没有口号,没有人告诉你应当怎么做。“德性是实施某种行为的习惯性气质”——这是摩尔引用的亚里士多德的话。无疑他的定义大体正确。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看法,我们只能依靠传统,依靠习惯。 《伦理学原理》的第六章讨论了“理想事物”,摩尔说,我们对于人间的伦理和义务其实没什么可说的,所说的都不对。但是我们可以想像“理想世界”。在理想世界里,什么是绝对的善呢?是神,是上帝的善吗?什么是人类的善?摩尔说,“绝对的善或许恰好是由我们人类不能想像的那些性质构成的”,这是人和神的本质区别。但摩尔只是说它是可能的,并不认为它一定正确。摩尔认为,伦理学的思想的任务只是限于探索。凡是能够提供结论的都不叫做思想,叫做什么呢?叫做知识。知识是建构性的,它告诉我们如何一步一步达到它今天达到的那个知识水平。但是思想只限于探求,“务必限于探求”,这个“务必”(necessarily)非常重要,“探求”是一个必要条件,违背它就违背了思想。 那么什么是“绝对的善”呢?也就是亚里士多德所问的“什么是就其自身而言的善”呢?摩尔认为,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考察:如果事物孤立地存在,将具有何种价值?”因为孤立存在的善如果因其自身而成为善那就值得追求,是可以看到的。在摩尔的个人主义的主观想像里,有两种善是值得追求的“因其自身而成为善”的事物,即“对个人的热爱和对美的享受”。“对个人的热爱”在英文里叫做“友爱”(friendlylove或者friendship),“对美的享受”是对美的一种赞赏(aestheticappreciation)。这两者包含了我们从习惯和传统而来的最大的善。因为英国人的习惯,绅士的传统是很重视朋友的。这在中国的传统里叫仁和乐。摩尔认为包含着我们能够达到的至善。林语堂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写的这句话——“中国人的人生是艺术的人生,西方人的人生是技术的人生”,这是林语堂在半个多世纪以前对西方社会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