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对亚当·斯密最重要的影响,是所谓“同情心导致的两种最基本的人类情感”。第一种是“仁爱”,休谟认为“仁爱”是我们以同情去感受他人的幸福。看到其他人幸福的时候,感同身受,你会感受到某种幸福,某种快乐。这种情感积淀下来成为所谓“仁爱”或者“仁”。另外一种基本情感也是从同情心生发出来的,当我们看到别人受难的时候,我们也有一种感同身受,会感受到那种苦难,我们会不高兴,觉得不舒服。这是一种负的效用,这种情感积淀下来,就成为今天我们身上的正义感。这是法哲学的出发点。事实上,亚当·斯密全部的法哲学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仁爱与正义作为两种最基本的情感带给我们巨大的“效用”(utility)休谟使用的“效用”。这两种情感又都来自同情心(sympathy)。刚才我解释了,它不是今天经济学家理解的对于个体而言的“效用”。休谟说:“把我们所赋予社会性的德性的称赞归因于它们的效用,这似乎是如此自然的想法,以致人们会期望在道德作家们那里处处遇见这项原则,作为他们推理和探究的重要基础。……自爱是人类本性中具有如此广泛效能的原则,每一单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般而言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那些幻想对公共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我们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的哲学家们,都是可原谅的。”由于这想法很自然,所以休谟很理解在他以前的道德哲学家们犯的错误。什么错误呢?就是他们幻想对公众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个人的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这是以往的哲学家们包括经济学家们所抱有的幻想。但是,这些幻想都是可原谅的,这是休谟的开场白。他和亚当·斯密不完全赞同这样一种幻想,在第四讲我们会详细讨论。 中庸 休谟继续论述:“看来很明显,当一种品质或习惯受到考察时,如若它在任何方面都显得有损于那拥有它的人……它就立刻遭到谴责并被列入缺点和瑕疵中。……人们承认,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谴责的,也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称赞的。这完全依赖于那些品质的程度。逍遥学派认为,适度是德性的特征。可是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所规定的。”这是一种现代的经济学叙事。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来测量这个“适度”,他只是给所有适度的品性起了名字,比如“慷慨”,从“慷慨”出发,过分了就是“奢侈”,就是“挥霍”;不过分、太缺乏,那就成了“贪婪”。他只是用原初的思考方式对“适度”作了各种各样的描述;而休谟提出,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规定的。再往后一百年左右,才可能有今天经济学家使用的效用主义的“效用”概念。休谟的思想超越了他的时代。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 摩尔 另一位重要的学者叫摩尔(GEMoore),他写过两本著作,就是《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我们有2003年的中译本;后来还有一本书叫《伦理学》(Ethics),但这本《伦理学原理》更经典。各位对维特根斯坦的名字是不是稍微熟悉一点呢?我们知道摩尔是对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影响非常大的一位导师。摩尔对亚里士多德的“善”的讨论是这样的:Goodisasimple,nonnatural,indefinablequalityofcertainthings(善是简单的、非自然的、不可定义的特定事物的质)。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首先,“善”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个思想对维特根斯坦影响深远,“简单概念”类似于自然数里的素数,不能再分解成更简单的概念。这后来成为维特根斯坦使用“原子概念”的源头。其次,它不是自然界有的(nonnatural),它不像一座山我们可以看见,一个苹果我们可以指称它是一个苹果,它是抽象的,是看不见的。最后,它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既然是原子概念就应当是不可定义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主要就是论证这个:任何语言都可以分解成一堆原子概念,不可再分,然后证明这么多原子概念合成人类全部思想。这相当于数论学家将所有大于1的自然数分解成素数的乘积一样,这分解是惟一的。所以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善”这个概念很有意思,它不能够被定义。善不是一个quantity(量),它是一个quality(质)。这是摩尔的主要贡献。 休谟对亚当·斯密最重要的影响,是所谓“同情心导致的两种最基本的人类情感”。第一种是“仁爱”,休谟认为“仁爱”是我们以同情去感受他人的幸福。看到其他人幸福的时候,感同身受,你会感受到某种幸福,某种快乐。这种情感积淀下来成为所谓“仁爱”或者“仁”。另外一种基本情感也是从同情心生发出来的,当我们看到别人受难的时候,我们也有一种感同身受,会感受到那种苦难,我们会不高兴,觉得不舒服。这是一种负的效用,这种情感积淀下来,就成为今天我们身上的正义感。这是法哲学的出发点。事实上,亚当·斯密全部的法哲学就是从这个观点出发的。 仁爱与正义作为两种最基本的情感带给我们巨大的“效用”(utility)休谟使用的“效用”。这两种情感又都来自同情心(sympathy)。刚才我解释了,它不是今天经济学家理解的对于个体而言的“效用”。休谟说:“把我们所赋予社会性的德性的称赞归因于它们的效用,这似乎是如此自然的想法,以致人们会期望在道德作家们那里处处遇见这项原则,作为他们推理和探究的重要基础。……自爱是人类本性中具有如此广泛效能的原则,每一单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般而言是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以致那些幻想对公共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我们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的哲学家们,都是可原谅的。”由于这想法很自然,所以休谟很理解在他以前的道德哲学家们犯的错误。什么错误呢?就是他们幻想对公众的所有关怀都可以分解成对个人的自身幸福和自我保存的关怀,这是以往的哲学家们包括经济学家们所抱有的幻想。但是,这些幻想都是可原谅的,这是休谟的开场白。他和亚当·斯密不完全赞同这样一种幻想,在第四讲我们会详细讨论。 中庸 休谟继续论述:“看来很明显,当一种品质或习惯受到考察时,如若它在任何方面都显得有损于那拥有它的人……它就立刻遭到谴责并被列入缺点和瑕疵中。……人们承认,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谴责的,也没有哪些品质是绝对可称赞的。这完全依赖于那些品质的程度。逍遥学派认为,适度是德性的特征。可是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所规定的。”这是一种现代的经济学叙事。亚里士多德从来没有告诉我们如何来测量这个“适度”,他只是给所有适度的品性起了名字,比如“慷慨”,从“慷慨”出发,过分了就是“奢侈”,就是“挥霍”;不过分、太缺乏,那就成了“贪婪”。他只是用原初的思考方式对“适度”作了各种各样的描述;而休谟提出,这种适度主要是由效用规定的。再往后一百年左右,才可能有今天经济学家使用的效用主义的“效用”概念。休谟的思想超越了他的时代。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 摩尔 另一位重要的学者叫摩尔(GEMoore),他写过两本著作,就是《伦理学原理》(PrincipiaEthica),我们有2003年的中译本;后来还有一本书叫《伦理学》(Ethics),但这本《伦理学原理》更经典。各位对维特根斯坦的名字是不是稍微熟悉一点呢?我们知道摩尔是对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影响非常大的一位导师。摩尔对亚里士多德的“善”的讨论是这样的:Goodisasimple,nonnatural,indefinablequalityofcertainthings(善是简单的、非自然的、不可定义的特定事物的质)。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首先,“善”是一个“简单的”概念。这个思想对维特根斯坦影响深远,“简单概念”类似于自然数里的素数,不能再分解成更简单的概念。这后来成为维特根斯坦使用“原子概念”的源头。其次,它不是自然界有的(nonnatural),它不像一座山我们可以看见,一个苹果我们可以指称它是一个苹果,它是抽象的,是看不见的。最后,它是不可定义的(indefinable),既然是原子概念就应当是不可定义的。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主要就是论证这个:任何语言都可以分解成一堆原子概念,不可再分,然后证明这么多原子概念合成人类全部思想。这相当于数论学家将所有大于1的自然数分解成素数的乘积一样,这分解是惟一的。所以这三个定语非常重要,“善”这个概念很有意思,它不能够被定义。善不是一个quantity(量),它是一个quality(质)。这是摩尔的主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