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再次捡起早先那个奥古斯丁式主题:学习语言,本质上就是学习把名称赋予对象。我们前面所进行的这种研究已渐渐促使我们不再把命名看作发生在说话者心灵中的精神行为,而是从语言游戏中所用到的一种语言技法的角度看待命名活动:“再说一遍——命名就仿佛是给一样东西贴上标签。可以说,这是为使用一个词做准备。可是,它是什么东西的准备呢?”(《哲学研究》26)这一问题显然更为切近地触及了使用一个名称将之应用于一个语言游戏的那种特定的语言技法,也触及了这一技法的应用与最初的命名行为(或者,给一样东西贴上标签)之间的关系。 在接下来的讨论中,维特根斯坦不仅想要表明我们关于命名的图像是过于简单化了,而且想要表明我们把它看作本质上的理智或精神活动是错误的。 在《哲学研究》27中,维特根斯坦写道:“‘我们给事物命名,然后我们便可以谈论它们:可以在谈论中指称它们。’”这句话表达了我们的这种倾向,即用非常简单的、毫不含糊的术语去设想命名活动。这再简单不过了:我们就这么给事物命名,然后便可以用这个名称去谈论它们。使用这一名称要有一种技法,这种技法所起的作用,被认为是由简单的指物与称名行为清楚地表现出来的。可是,这一名称的作用、使用它所需的技法,是在命名活动中被给予的吗?假如我们想通过指着一个适当的对象并说出名称,来定义“张三”、“三”、“桌子”、“红的”、“正方形”之类的词,那么,所谓“接下来谈论”这些事物——亦即使用这一名称的技法——在每一种情形下显然会是大为不同的。在一种情形下,这一名称只被用于指代一个特定的对象;在另一种情形下,它可同任何一类对象关联起来使用,只要它属于一个有特定数目成员的组群;在一种情形下,它被同某类对象关联起来使用;在另一种情形下,它又在同某个对象的可被不同种类对象共同拥有的一种性质的联系中被使用;如此等等。那么,最初那个实指地定义一个名称的活动,如何同这些极为不同的语言技法关联起来呢?在把命名比作给事物贴标签时,我们是在集中关注一种核心情形——即给人或事物命名的情形——却忽略了我们语言游戏固有的复杂性;只有在将注意力转向使用中的语言时,我们才开始意识到最初形成的图像过于简单了,这会引人误解。 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我们可以实指地定义“一个专名、一种颜色的名称、一种材料的名称、一个数字、罗盘上的一个点的名称,等等”(《哲学研究》28),可是,一旦给定每一情形中所涉及的语言技法之间的明显差别——所谓的应用——便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实指定义(表现为:在所有情形中指物并说出一个词)同使用被定义词的技法如何关联?维特根斯坦并不是想表明实指定义在哪一点上出了毛病——“‘那就是“2”’——指着两个坚果——这一关于数字2的定义是完全准确的”(《哲学研究》28)——但是,他要求我们更仔细地察看在以此种方式定义数字2时实际涉及的是什么,并以此为手段,去对抗我们形成关于命名的错误或过于简单化图像的倾向: 可是,怎么可以这么来定义2呢?我们为其提供了这个定义的那个人并不知道我们要称之为“2”的是什么东西;他会以为“2”是赋予这组坚果的名称!——他会这么以为,但他或许也会不这么以为。他也会犯相反的错误;在我想赋予这组坚果以名称的时候,他会把它理解为一个数字。他同样还会把我以实指定义的方式赋予某个人的名字当成一种颜色的名称,一个种族的名称,甚至罗盘上的一个点的名称。 (《哲学研究》28) 指物并说出一个词的行为,让使用这个词的技法处于未定状态。接下去谈论被命名事物的技法多不胜数,而进行实指定义的行为,则使得究竟要涉及这些语言游戏中的哪一个这件事处于未定状态。“那就是说:一个实指定义在每一情形下均可做不同的解释。”(《哲学研究》28)我们这里可以这样提出反驳:我们可以通过说(比如)“这个数叫‘2’”,“这种颜色叫‘深褐色’”等,来澄清我们正实指地定义的这个词的作用。“数”和“颜色”这样的词可用来表明“我们在语言中、在语法中,给这个词指派什么样的位置”(《哲学研究》29);也就是说,这种位置让我们正定义的这个词的作用清晰了:它被用做一个数的名称,或者一种颜色的名称,如此等等。然而,这并不能解决,我们一开始碰到的那个有关命名行为与我们接下来将该词应用于其中的语言游戏之间的关联的问题。因为我们当下的反应有赖于我们业已掌握了别的语言技法,而这里又会出现同样的问题:这些词的定义如何同对它们的应用相关联?我们如何定义这些词的?这些定义难道不可以做不同的解释吗? 这一点慢慢变得清楚起来:我们对教某人某物的名称究竟是怎么回事,没有非常清晰的概念。下述两个事实?能让整个过程看起来要简单得多:其一是实指定义通常会成功地定义一个词;其二是一旦出现误解,总可以通过使用一个让被定义词的作用明白起来的词去消除它们。可是,我们如何知道一个实指定义是不是成功了呢?我们如何知道,指着两个坚果说“这就叫‘2’”,是不是就够了呢,或者,我们需不需要说“这个数叫‘2’”呢?维特根斯坦指出,这“有赖于,缺了它,对方会不会以不同于我所希望的方式对待这个定义。而这会有赖于它被给出时的境况,以及我把它提供给了谁”(《哲学研究》29)。但是,我如何知道某人是否“像我希望的那样”对待一个定义呢?维特根斯坦接着写道:“而他如何‘对待’这个定义,是在他对被定义词的使用中被看出来的。”(《哲学研究》29)能表明这名学童如何对待这一定义的,并不是他听到这一定义时发生了什么,而是随后发生了什么——亦即他接下来怎么使用被定义的这个词。某人如何表达一个定义的意义,或者,如何理解这个定义,这并不关乎他给出或听到它时在他心灵中发生了什么,而是由这一定义动作嵌入其更广阔语言实践之结构的方式所确定下来的。 然而,下述问题依然悬而未决:某人要理解一个定义,得有什么前提条件?假定我们接受这样的说法:当“一个词在语言中的总体作用是清楚的时候”(《哲学研究》30),一个实指定义就可成功地表明该词的用法。这里仍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个词的作用“是清楚的”到底指的是什么?我们依然弄不明白,知道一个词的作用是什么意思,“我们要能询问一物的名称,就得先已知道(或能够做)某件事情。可是,我们得知道的是什么呢?”(《哲学研究》30)。为帮助我们回答这个问题,维特根斯坦做了这样的考察:当“这个是王”这样一个定义,在同学习下棋的活动关联起来被给出时,是什么东西会让某人理解这个定义。他举出了两种类型的事例,在这里,为理解这一定义所必需的背景都有了。在第一种情形下,这项游戏的规则和目的均已给某个学棋者解释一过,或许还借助了示意图。他掌握了这些规则,现在要教他哪一种棋子是王,或扮演王的角色。在第二种情形下,某人只是通过观战和操练学会了弈棋规则,而从未直接学过这套规则。假如现在给他一套形状怪异的棋子,他也能理解“这个是王”这个定义。在这两种情形下,这个实指定义之所以成功,是因为这名学童实际掌握了弈棋规则,从而,王在下棋游戏的整个实践中的“位置”也已经被掌握或理解了。 这显然是就实指定义语词的情形所做的一个类比。“在这里,这枚棋子的各种形状对应于一个词的发音或词形。”(《哲学研究》31)换言之,正是在一个人已经掌握了使用那些构成我们语言游戏之技法的实践之时,他才能理解一个实指定义,或者说,他才能询问某物的名称。“这是什么颜色?”“11后面的数是什么?”“那是谁?”,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分别假定我们掌握了命名颜色的技法、数数的技法和给人取专名的技法。要理解“这个(颜色)叫‘红色’”,“这个(数)叫‘2’”,或者“这个(人)是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同样得假定我们实际掌握了这些技法。我们若实际掌握了这些语言技法,便可来到一个陌生的国度,并借助实指定义学习当地人的语言。我们可以运用对我们自身语言的这种实际把握去理解,或者偶尔猜测,当地人实指地定义的那些词的意义。这些猜测时对时错,而能表明这一点的是,我们接下来能否根据这些被定义词在当地人语言游戏中的作用,去实际地使用它们。 维特根斯坦表明,奥古斯丁描述孩子学习第一门语言的过程时,仿佛把他当成了一名进入异邦的外来人。他尚未能理解异邦居民的语言,但他却已掌握了构成实际使用语言之能力的语言技法:“仿佛他已经有了一种语言,只不过不是这一种。或者说,仿佛孩子已经思考,只是还不会说话。而‘思考’的意思类似于‘跟自己交谈’。”(《哲学研究》32)因此,无论从什么意义上断言,奥古斯丁提供的关于语言习得的解释以某种方式解释了我们是如何学会语言的,都将被表明是虚幻一场。因为这幅图像实际已预先假定下了它要解释的东西:它假定孩子掌握了一些提供了必要背景的技法,使他得以理解,大人在指物并发出声音时表达的是什么意思。奥古斯丁提供的这幅关于语言习得的图像之所以吸引我们,只是因为使用语言所需的那些实际技能(practical skills)太司空见惯了,我们在做一般解释时,就理所当然地把它们假定下来了。我们没有看清的是,正是我们在解释时视为当然的这些技能,才真正需要仔仔细细的描述;我们得以理解语言如何起作用,不是借助于某个关于语言习得的思辨模型,而是通过注意一名说话者掌握使用语言的实际能力究竟是怎么回事。 假定有人在这里提出反对意见说,孩子勿需掌握语言技法以理解实指定义,只是需要猜测给出定义的人正指着的是什么。假如孩子猜对了给出定义的人所指的东西,这便可以确定:“继续下去并谈论”该名称所标明的事物是怎么回事儿;也就是说,这将确定下来该名称在语言游戏中的作用。然而,维特根斯坦却试图表明,我们被引诱去这么说,只是因为我们对于指着某物究竟是怎么回事,有一幅过于?单的图像。例如,我们看不清,在指着一个对象、指着其形状、指着其颜色等之间的区分有多么复杂。维特根斯坦问道:“‘指着形状’,‘指着颜色’在于什么呢?指着一张纸——现在指着它的形状——现在指着它的颜色——现在指着的数(这听起来怪怪的)——你是怎样做到的?”(《哲学研究》33)我们这里也会像以前一样,被引诱通过诉诸我们指物时心灵中发生的事情,来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很自然地想到,正是伴随着指着那张纸的行为的某种东西,决定了我到底是在指着它的形状,它的颜色,还是它的数,如此等等:“你会说,你每次指物的时候,都‘意指’一个不同的东西。而假如我问是怎么做到的,你会说你把注意力集中在颜色、形状等上了。”(《哲学研究》33)我们这里提供了一幅令我们自己满意的图像,它似乎也回答了维特根斯坦提出的问题,但他接着写道:“可我又要问:那是怎样做到的?”(《哲学研究》33)我如何把注意力集中在颜色而不是形状上? 维特根斯坦并不否认,确实有把注意力集中在颜色而不是形状上这么回事儿。例如,某人也许会指着一个花瓶并且说:“‘看这美妙的蓝色——甭管那形状。’”(《哲学研究》33)同样,某人会说:“‘看这奇妙的形状——甭管那颜色。’”(《哲学研究》33)我们无疑会对这些指令做出不同的反应。然而,我们在每一情形下所做的就是集中注意(或者说,指着或意指)颜色而不是形状吗?维特根斯坦要求我们设想我们注意对象的颜色的各种不同情形: 比较两个蓝色的斑块,看看它们是否相同。 让某人注意这样的事实:天空正显出一块块蓝色。 让某人把那本蓝皮书从桌子上给你拿过来。 告诉某人蓝色信号灯表达什么意思。 询问某种色度的蓝色叫什么。 看两种色度的蓝色在某一特定背景下的效果。 (《哲学研究》33) 在所有这些情形中,我们都在做某种可正当地称之为注意颜色的事情,但我们所做的,在每一种情形下会是不同的。在一种情形下,我们或许会伸出手去遮住对象的轮廓,或者我们只是朝着被指引的方向看过去,或者我们会拿起一个色块同另一个比照,或者我们会盯着一块颜色并琢磨在哪儿见过,或者我们只是在那里自言自语,如此等等。我们在注意颜色的时候,上述这些事情都可能发生,而维特根斯坦却指出:“并非这些事情本身促使我们说某人在注意形状,注意颜色,等等。”(《哲学研究》33)可是,促使我们这样说的,到底是什么呢? 维特根斯坦就在这一当口上引入了象棋类比。我们走一步棋,不单是在棋盘上如此这般地挪动一枚棋子。我们走一步棋,也不只是因为我们挪子时有某些想法和感觉。确切地说,在棋盘上挪子,之所以算是一步棋,全在于“我们称作‘下一盘棋’,‘下棋时使出一个招数’之类的那样一些情境”(《哲学研究》33)。维特根斯坦在这里再次把我们的注意力从伴随着走棋的东西,引向这一行为所处的背景或情境;构成我的一步棋的,乃是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情,而不是伴随着我的行为的东西。依此类推,构成我之注意(指着,意指)颜色而非形状的,乃是之前和之后发生的事情,而不是我在注意对象的颜色时所发生的事情。 假定某人在指着一对象的形状时,总是做着并且感觉到同样的事情。“再假定(他)指着一个圆的东西并且具有所有这些经验,给另一个人提供实指定义‘那就叫“圆”’。”(《哲学研究》34)再假定他为其提供定义的那个人,看清了他的动作并与他有同样的感觉。那么,由此能否推出,他如其所是地理解了这个定义呢?我们难道不可以设想:所有这些都是真实的,他却仍然以不同的方式解释这一定义,“即便他看见对方的眼睛瞄着对象的轮廓,即便他感觉到了对方所感觉到的东西”(《哲学研究》34)。因为,听到这一定义的人如何解释它,是由他对它的应用展现出来的,是由他接着在其中使用被定义词的语言游戏展现出来的,而不是由伴随着他听见该定义的那些感觉或经验展现出来的。听者如何解释这一定义,是由他被要求(例如)去“指着一个圆”时接下来要做的事情所展现出来的;正是他赋予该词的作用,展现了他是如何解释或理解它的: 因为,无论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意指该定义”这一表达式,还是“以如此这般的方式解释该定义”这一表达式,均不代表一个伴随着该定义的给出和听悉的过程。 (《哲学研究》34) 与指着形状或指着颜色相关联的特定经验自然是有的,但这些经验并不出现于我意指形状或意指颜色的所有情形。况且,即便这些特定的经验确实出现于所有情形中,它们仍不是证明某件事情就是指着形状或指着颜色的东西。是情境或背景——例如,我们正在做几何题,或者我们正在学绘画中的色彩运用,或者我们正在学习如何把积木块正确地摆放进不同形状的孔中,以及诸如此类的事实——决定了某人是在指着形状,还是在指着颜色。我们是这样学会像“指着一把椅子”、“指着一张桌子”之类的语言游戏的:通过以一种特定的方式做出行为,学会对这些命令做出反应。可是,我们是如何学会指着对象的形状或颜色的呢?我们是让孩子去注意他在指物?所具有的经验和感觉吗?如果我们倾向于认为,确实是这样做的,那么我们就该问自己,我们是否让孩子去注意关于“指着作为一盘棋中的一枚棋子的一盘棋中的一枚棋子”的独特经验?尽管如此,我们依然可以说“‘我的意思是,这枚棋子叫“王”’,而不是我正指着的这块特定的木头。”(《哲学研究》 35)仅当把这种指物行为放在它的背景中进行察看时,我们才能摆脱这种混乱状态。这样我们便可看清,一个特定的指物行为被确定下来,不是凭据伴随着它的东西,而是凭据环绕着它的东西,凭据它作为其中一部分的那种活动的形式。 我们企图在隐藏于说话者心灵中的某种内在差异中寻求这些不同的指物行为之间的差异,维特根斯坦对这样一种诱惑,做了如下诊断: 我们这里所做的,也是我们在大量类似情形中所做的:由于我们无法具体指明,我们称之为指着形状(相对于[譬如]指着颜色)的任何一种躯体活动,于是我们便说,某种精神性的(心灵的、理智的)活动对应着这些词。在我们的语言让我们认为有、事实上却并没有一个身体的地方,我们就会乐意说,有一个精神存在。 (《哲学研究》36) 我们往往无法指明,在公共行为世界中,是什么东西将指着形状和指着颜色这两种不同的行为区分开。此时,我们自然便会形成一幅关于伴随着行为并使之成为此一行为或彼一行为的某种内在东西的图像。当这种差异并不存在于物理躯体的作为中时,它就必定存在于内在的或精神的“躯体”的作为中,亦即存在于一种内在机制的状态中。维特根斯坦一直试图向我们表明的是:一方面,对于我们的语言游戏所表现出的每一种不同的可能性(指着形状,指着颜色,指着作为一盘棋中的一枚棋子的一盘棋中的一枚棋子,指着作为一名官员的一名官员,指着作为一种汽车型号的一种汽车型号,等等)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应于这种关于不同内心状态的图像的东西。另一方面,即便假定我们可以为每一种可能性找到特定的精神伴随物,这些东西也无法为我们感兴趣的那些区分提供依据。因此,为了反抗为这些区分假定下某种内在依据的诱惑,维特根斯坦便着力关注当我们把指物的物理行为放在环绕着它的行为域中看待时便可揭示出的那种结构。当我们把指物的物理行为放在其背景中察看时,这一行为中原本缺失的那些结构区分便清晰地呈现出来了;这一行为连同整个的行为背景,业已拥有了我们为区分指着形状和指着颜色所需的全部结构。关于伴随着这些行为的某种内在东西的图像,被证明是空洞而多余的。一经提醒自己注意我们实际是如何使用“指着形状”、“指着颜色”等表达式的,我们便可揭示出这种现象的真实本性:这种区分的本质,在于某种可在说话者此前及随后的所作所为中区辨出的结构,而不在于伴随他的指物行为所发生的任何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