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官牵走农家牛变卖 1991年1月20日,春节的前几天,陈家乡政府一群官员带着一帮民兵,破门而入,再次催收各种税款。 谷云才等三人出示汇款收据凭证,说已将税款寄给了国务院。催缴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缴到国务院不算,仍按没缴论,现在不缴,一律按抗税论处。” 双方对峙不下。 工作人员强行拉走谷云才家的水牛一头作抵押,财政所所长涂孝成出具收条时写明暂时作抵押,限第二天交清税款取牛。事后,乡政府将耕牛评估变卖,收缴税款入库。 1991年1月24日,乡里会同有关部门将牛进行估价,之后再次通知谷云才。同一天,陈家乡政府作出决定,认为:谷云才已构成抗税,按照《四川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偷税、抗税的由征收机关追交全部应纳税款,并可处以应补税款五倍以内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以谷云才抗税罚款316?郾20元,限于1991年4月30日前,到乡财政所交清应纳税本金和罚款,共计573?郾06元。 谷云才对乡政府的处罚难以接受,要求开县财政局进行行政复议。 8月8日,县财政局给谷云才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四)项五目之规定,经局复议小组审理,复议决定:1?郾变更被申请人陈家乡财政所1991年4月24日对申请人谷云才农林特产税的罚款处罚为四倍罚款计252?郾96元;2?郾申请人请求返还水牛赔偿经济损失,其理由不成立,本局不予以采纳。 对于这样复议决定,谷云才等认为简单、草率,表示不服。无奈之下,他们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状告县财政局。 可找谁帮忙打官司呢?三人几乎同时想到了周立太。 这样的事,恐怕只有周立太才愿意帮忙。